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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的基石。德国民法典百年发展中,上述市民法基本原则没有发生变化。 但是缺点也是很明显的,表现在: 1.语言晦涩难懂,有些概念规定的莫名其妙。如″交付″这一词,是专门创 造出的词,原来在德文中根本没有;又如”不动产让与人和受让人就不动产所有 权移转的合意"这样晦涩难懂的语言,让一般公民望而生畏,瑞士民法较德国民 法典,则语言朴实易懂,文字流畅。 2.缺乏社会性。过多追求形式平等而忽视实质平等。这点和前面所述冯基 耶克对德国民法典的批评联系到一起,法典中最初根本无视产业工人的存在,因 为激烈的斗争,才在合同中规定了”雇佣合同"。 3.脱离社会生活,体现出学者闭门造车的书卷气。最为突出的是无因性理 论,该理论极其复杂,普通公民难以理解。如到杂货店买一包香烟这一交易中, 包括着三个合同,一是转移香烟所有权的物权合同,二是买卖香烟的债权合同, 三是转移香烟所有权的交付行为,即物权行为。三个合同中有负担合同和处分合 同,一般人难以操作。 4.结构过于复杂、抽象,尤其在适用法律过程中,难以理解。以买卖香烟 的为例,判断香烟所有权是否移转,査看物权法中动产929条第1款:如买卖中, 因合同瑕疵而无效,需适用不当得利条款,査看821条第1款第1种情形法定之 债:不当得利中规定的"没有法律的原因",这个原因要在买卖合同中查看433 条,而是否有效还要继续查找”法律行为"445条,因为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行为的 种;如果合同因欺诈错误而被撤销,则要査看120条"法律行为的撤销";至于 合同当事人是否有行为能力,则要看105条"民事行为能力”。在这个"找法"过程 中,从929条、821条、433条、445条、120条、到105条,使人感到抽象难懂, 没有受过法律专门培训的人很难顺利地完成以上过程。另一个原因是由于”参引 技术使用过多。"参引"技术指立法条款中没明确具体内容,而需″参照、准用 其他条款来确定该条款之准确内容。在德国民法典中,最多的″参引"次数为5 次,多次参引的结果是使人感到被骗。 在希特勒统治期间,德国民法典仍然适用,只是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中有 些变化。这说明该法典有力地划清了市民法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界限,使之不受政 治变迁的太大影响。而有些国家在社会巨烈变迁中法律已失去了权威性有效性。 4.立法者承认立法的局限性,而不同于普鲁士邦立法者。普鲁士邦立法者 对立法持万能的态度,总希望用法律把社会秩序安排的井井有条,如规定母亲对 婴儿的哺乳时间,要对动物下定义,这样司法者没有任何权力,只有机械地执行 法律。德国民法典立法者承认法律调整的有限性、滞后性,有自我约束的意识 故意在立法中留下一些″空白",用"诚信原则”、″善良风俗"等一般原则条款来适诚信原则的基石。德国民法典百年发展中,上述市民法基本原则没有发生变化。 但是缺点也是很明显的,表现在: 1.语言晦涩难懂,有些概念规定的莫名其妙。如"交付"这一词,是专门创 造出的词,原来在德文中根本没有;又如"不动产让与人和受让人就不动产所有 权移转的合意"这样晦涩难懂的语言,让一般公民望而生畏,瑞士民法较德国民 法典,则语言朴实易懂,文字流畅。 2.缺乏社会性。过多追求形式平等而忽视实质平等。这点和前面所述冯基 耶克对德国民法典的批评联系到一起,法典中最初根本无视产业工人的存在,因 为激烈的斗争,才在合同中规定了"雇佣合同"。 3.脱离社会生活,体现出学者闭门造车的书卷气。最为突出的是无因性理 论,该理论极其复杂,普通公民难以理解。如到杂货店买一包香烟这一交易中, 包括着三个合同,一是转移香烟所有权的物权合同,二是买卖香烟的债权合同, 三是转移香烟所有权的交付行为,即物权行为。三个合同中有负担合同和处分合 同,一般人难以操作。 4.结构过于复杂、抽象,尤其在适用法律过程中,难以理解。以买卖香烟 的为例,判断香烟所有权是否移转,查看物权法中动产 929 条第 1 款;如买卖中, 因合同瑕疵而无效,需适用不当得利条款,查看 821 条第 1 款第 1 种情形法定之 债;不当得利中规定的"没有法律的原因",这个原因要在买卖合同中查看 433 条,而是否有效还要继续查找"法律行为"445 条,因为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行为的 一种;如果合同因欺诈错误而被撤销,则要查看 120 条"法律行为的撤销";至于 合同当事人是否有行为能力,则要看 105 条"民事行为能力"。在这个"找法"过程 中,从 929 条、821 条、433 条、445 条、120 条、到 105 条,使人感到抽象难懂, 没有受过法律专门培训的人很难顺利地完成以上过程。另一个原因是由于"参引" 技术使用过多。"参引"技术指立法条款中没明确具体内容,而需"参照、准用" 其他条款来确定该条款之准确内容。在德国民法典中,最多的"参引"次数为 5 次,多次参引的结果是使人感到被骗。 在希特勒统治期间,德国民法典仍然适用,只是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中有 些变化。这说明该法典有力地划清了市民法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界限,使之不受政 治变迁的太大影响。而有些国家在社会巨烈变迁中法律已失去了权威性有效性。 4.立法者承认立法的局限性,而不同于普鲁士邦立法者。普鲁士邦立法者 对立法持万能的态度,总希望用法律把社会秩序安排的井井有条,如规定母亲对 婴儿的哺乳时间,要对动物下定义,这样司法者没有任何权力,只有机械地执行 法律。德国民法典立法者承认法律调整的有限性、滞后性,有自我约束的意识。 故意在立法中留下一些"空白",用"诚信原则"、"善良风俗"等一般原则条款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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