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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 2018-01-0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 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想据017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名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节船的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饮用 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草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 众健康,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 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 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剂 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 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 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 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 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 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有。 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 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帕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 6 月 27 日第二次修正) 2018-01-01 (1984 年 5 月 1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8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7 年 6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 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 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 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 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 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 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 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 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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