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DL/T641-2005 来确定。其值应不超过53.4的规定 724死区试验 比例式电动执行机构的死区应在额定行程25%、50%、75%三点上按下列步骤测量: a)慢改变(增大或减小)输入信号,直至输出轴有一个可觉察的行程变化,并记录此时输入信号值h1 b)相反方向上缓慢改变输入信号,直至输出轴有一个可觉察的行程变化,并记录此时输入信号值上; c)按式(4)计算死区: (4) 式中 A——死区,% 1、l2—实测输出位置信号,mA: 一输出位置信号范围,mA。 其值应不超过53.5的规定 7.25阻尼特性试验 对比例式电动执行机构分别输入量程的25%、50%、75%的阶跃信号,观察输出轴在开、关两个行程方 向上摆动的半周期次数。摆动的半周期次数应符合536的规定 726振动试验 将电动执行机构安装在振动试验台上,以10Hz~150Hz的频率分别在三个相互垂直方向上进行扫频振 动,寻找共振点,然后在其共振频率上分别进行30min的耐振试验。如果无共振点,则在150Hz频率进行30min 的耐振试验,试验中测量输出位置信号,其变化量应符合本标准5.36的规定。试验后,检查执行机构,应 符合537的规定 7.27稳定性试验 使电动执行机构在额定行程的50%附近,以接通持续率为20%~50%,每小时接通次数为(580±50) 次运行48h,试验后重新测量722~725规定的性能,应符合5.38的规定 8检验规则 8.1出厂检验 每台电动执行机构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和技术要求按表6的规定,全部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 后由质检部门签发产品合格证明书。 8.2抽查检验 82.1抽査检验应从生产厂质检部门检査合格的电动执行机构中随机抽样,抽样数一般不应少于批量的3%。 822抽查检验的项目和技术要求按表6的规定,如有一台不合格应加倍抽检,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重新检 验,如仍不合格,应逐台检验。 83型式试验 对产品进行全面的性能和质量检验,验证该产品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必须是经 过出厂检验合格后的产品 83.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a)试制新的电动执行机构; b)电动执行机构的设计、工艺材料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电动执行机构正常生产时,每5年进行一次: d)停产5年以上的电动执行机构恢复生产时。 832型式试验的项目和技术要求按本标准表6的规定。 8.3、3对于同结构、同材料、同工艺的产品,允许只作典型规格的型式试验 8.34型式试验应从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按表6规定项目进行检验,如有某一项目不合格,DL / T 641—2005 9 来确定。其值应不超过 5.3.4 的规定。 7.2.4 死区试验 比例式电动执行机构的死区应在额定行程 25%、50%、75%三点上按下列步骤测量: a)慢改变(增大或减小)输入信号,直至输出轴有一个可觉察的行程变化,并记录此时输入信号值 I1; b)相反方向上缓慢改变输入信号,直至输出轴有一个可觉察的行程变化,并记录此时输入信号值 I2; c)按式(4)计算死区: 100% 1 2     I I I (4) 式中: Δ——死区,%; I1、I2——实测输出位置信号,mA; I——输出位置信号范围,mA。 其值应不超过 5.3.5 的规定。 7.2.5 阻尼特性试验 对比例式电动执行机构分别输入量程的 25%、50%、75%的阶跃信号,观察输出轴在开、关两个行程方 向上摆动的半周期次数。摆动的半周期次数应符合 5.3.6 的规定。 7.2.6 振动试验 将电动执行机构安装在振动试验台上,以 10Hz~150Hz 的频率分别在三个相互垂直方向上进行扫频振 动,寻找共振点,然后在其共振频率上分别进行 30min 的耐振试验。如果无共振点,则在 150Hz 频率进行 30min 的耐振试验,试验中测量输出位置信号,其变化量应符合本标准 5.3.6 的规定。试验后,检查执行机构,应 符合 5.3.7 的规定。 7.2.7 稳定性试验 使电动执行机构在额定行程的 50%附近,以接通持续率为 20%~50%,每小时接通次数为(580±50) 次运行 48h,试验后重新测量 7.2.2~7.2.5 规定的性能,应符合 5.3.8 的规定。 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每台电动执行机构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和技术要求按表 6 的规定,全部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 后由质检部门签发产品合格证明书。 8.2 抽查检验 8.2.1 抽查检验应从生产厂质检部门检查合格的电动执行机构中随机抽样,抽样数一般不应少于批量的 3%。 8.2.2 抽查检验的项目和技术要求按表 6 的规定,如有一台不合格应加倍抽检,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重新检 验,如仍不合格,应逐台检验。 8.3 型式试验 对产品进行全面的性能和质量检验,验证该产品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必须是经 过出厂检验合格后的产品。 8.3.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a)试制新的电动执行机构; b)电动执行机构的设计、工艺材料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电动执行机构正常生产时,每 5 年进行一次: d)停产 5 年以上的电动执行机构恢复生产时。 8.3.2 型式试验的项目和技术要求按本标准表 6 的规定。 8.3.3 对于同结构、同材料、同工艺的产品,允许只作典型规格的型式试验。 8.3.4 型式试验应从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按表 6 规定项目进行检验,如有某一项目不合格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