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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和经济法相互关系问题的争论,也成为中国法学界的一桩公案 经济法的概念由前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拉普捷夫和马穆托夫在上个世纪50年代末60 年代初提出,并由我国法学界在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直接引进。改革开放之前,新中 国既没有民法也没有商法,经济关系主要是由党和政府的“政策”来调整的。当经济体制改革 发出"依法治国"的呼声之后,一个极为现实的需要随即浮上台面:原来的经济政策需要向法 律条文演化;原来的经济政策研究者们需要向法律学靠拢。在民法和民法学尚未获得充分复 兴的情况下,经济法便由此应运而生,并成为一块诱人的“奶酪”。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研 究经济法的书刊和学习经济法的人数在中国几乎以几何级数递增,成为世界法律史上的一个 泡沫般的奇观。 在经济法欣欣向荣的大好形势下,一位经济法教授曾充满激情地写道,近年来经济法异 军突起,风靡全国。经济法主要靠计划和合同两个功能。如果说合同是匹骏马,计划就是骑 手。今天,它们正在祖国的大地上两翼齐飞,纵横驰骋。有人说,这段话听上去,有点像某 场世界杯比赛的解说词 此时,面对这样一个潜含挑战的问题,佟柔先生应声而起,发表强烈反对经济法的观点。 在当时的形势下,这样做,多少要有些唐吉诃德式的胆魄 佟柔教授从一开始就明确地指出:“经济法”本身是一个极易引起误解的概念,许多人将 经济法理解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以至于将凡是包括了经济内容的法律如宪法、民法、行 政法、劳动法甚至刑法都成了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这虽然提高了经济法的地位,但是这样一 来,经济法就不可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而就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种说法实际上是一个经济法律汇编,这不是科学体系,而是诸法合一。"如果经济法的内 容仅包括经济行政法的内容,那么它也不过是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否则,经济法者,既 不是经济,也不是法 经济法后来走过的坎坷道路,基本证明了佟柔先生的远见。经济法最初安身立命的“纵 横统一”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发展步伐,日渐捉襟见肘。人们最后发现,这类政企不分、 权责不明的关系,正是我们需要加以深刻改革的社会关系中最不稳定和最没有发展前途的部关于民法和经济法相互关系问题的争论,也成为中国法学界的一桩公案。 经济法的概念由前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拉普捷夫和马穆托夫在上个世纪 50 年代末 60 年代初提出,并由我国法学界在 1970 年代末 1980 年代初直接引进。改革开放之前,新中 国既没有民法也没有商法,经济关系主要是由党和政府的“政策”来调整的。当经济体制改革 发出“依法治国”的呼声之后,一个极为现实的需要随即浮上台面:原来的经济政策需要向法 律条文演化;原来的经济政策研究者们需要向法律学靠拢。在民法和民法学尚未获得充分复 兴的情况下,经济法便由此应运而生,并成为一块诱人的“奶酪”。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研 究经济法的书刊和学习经济法的人数在中国几乎以几何级数递增,成为世界法律史上的一个 泡沫般的奇观。 在经济法欣欣向荣的大好形势下,一位经济法教授曾充满激情地写道,近年来经济法异 军突起,风靡全国。经济法主要靠计划和合同两个功能。如果说合同是匹骏马,计划就是骑 手。今天,它们正在祖国的大地上两翼齐飞,纵横驰骋。有人说,这段话听上去,有点像某 场世界杯比赛的解说词。 此时,面对这样一个潜含挑战的问题,佟柔先生应声而起,发表强烈反对经济法的观点。 在当时的形势下,这样做,多少要有些唐吉诃德式的胆魄。 佟柔教授从一开始就明确地指出:“经济法”本身是一个极易引起误解的概念,许多人将 经济法理解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以至于将凡是包括了经济内容的法律如宪法、民法、行 政法、劳动法甚至刑法都成了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这虽然提高了经济法的地位,但是这样一 来,经济法就不可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而就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种说法实际上是一个经济法律汇编,这不是科学体系,而是诸法合一。”如果经济法的内 容仅包括经济行政法的内容,那么它也不过是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否则,经济法者,既 不是经济,也不是法。 经济法后来走过的坎坷道路,基本证明了佟柔先生的远见。经济法最初安身立命的“纵 横统一”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发展步伐,日渐捉襟见肘。人们最后发现,这类政企不分、 权责不明的关系,正是我们需要加以深刻改革的社会关系中最不稳定和最没有发展前途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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