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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法令简介 随者国人逐渐意识到对于儿童少年保护之重要性,台湾地区近几年来陆续制 定一些法规,以保护这群国家社会未来之主人翁。而在儿童少年遭受虐待的通报 上,则以于民国八十二年儿童福利法修正草案的三读通过,为责任通报制的相关 规定提供法制基础。当时依据儿童福利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医师、护士、社工人 员、临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员、保有人员、警察人员、司法人员及其它执行儿 童福利业务人员,知悉儿童有遭受虐待或疏忽或遭受其它伤害情事者,应于二十 四小时内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告。另依该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任何人发现儿童有 遭受虐待或是疏忽的情形,得通知当地主管机关、警察机关或儿童福利机构。警 察机关或儿童福利机构发现前述情事或接获通知后,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至 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医事人员、社工 人员、临床心理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人员及其它执行家庭暴力防治 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应通报当地主管机关。由此可 知,警察机关不但对于所知悉的儿童虐待事件有通报的义务,同时也是受理通报 事件的单位。 而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所公布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将「儿童 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二法合并,除明确保障儿童及少年的权益,并加重父 母的责任。此次将原「儿童福利法」与「少年福利法」合并修正为「儿童及少年 福利法」,主要是为因应我国社会与家庭环境结构变迁及社会需求,加强整合并 强化政府及民间机构、团体对儿童及少年的保护与辅导工作,落实对儿童少年福 祉照顾。本法对儿童少年采取更严密的保护措施,配合社会实况检讨儿童及少年 不当的行为,并课予父母、监护人与其它实际照顾者一定义务,衡酌社会实况及 趋势,检讨修正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种类,调整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必为营利性 机构的传统概念。本法亦明定扶养义务人不依规定支付安置儿童所需相关费用 者,为保护儿童及少年,主管机关得由儿童及少年福利经费中先行支付必要费用 此外,对于儿童少年身分权益予以专章规范,确保其最佳利益:另基于保护儿童 少年权益,促进其福利,实行各种福利措施,并要求地方政府引进民间参与办理 福利措施。此外,新通过的儿童及少年福法中除强调儿童福利横向联系外,并增 加对儿童少年的福利措施,照顾发展迟缓儿童少年外,也增列收养必要性及收养 认可条件,以保障其身分权,并防止人口贩卖:另外,也加重父母与照顾儿童少 年者的责任。 截至目前为止,防治儿童少年遭受虐待之法规,包括: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制条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和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等,限于篇 幅,本手册将仅就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对于儿童少年的保护措施及其罚则加以介 绍。 【保护措施一】-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条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儿童及少年为以下各款行18 参、法令简介 随着国人逐渐意识到对于儿童少年保护之重要性,台湾地区近几年来陆续制 定一些法规,以保护这群国家社会未来之主人翁。而在儿童少年遭受虐待的通报 上,则以于民国八十二年儿童福利法修正草案的三读通过,为责任通报制的相关 规定提供法制基础。当时依据儿童福利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医师、护士、社工人 员、临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人员、司法人员及其它执行儿 童福利业务人员,知悉儿童有遭受虐待或疏忽或遭受其它伤害情事者,应于二十 四小时内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告。另依该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任何人发现儿童有 遭受虐待或是疏忽的情形,得通知当地主管机关、警察机关或儿童福利机构。警 察机关或儿童福利机构发现前述情事或接获通知后,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至 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医事人员、社工 人员、临床心理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人员及其它执行家庭暴力防治 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应通报当地主管机关。由此可 知,警察机关不但对于所知悉的儿童虐待事件有通报的义务,同时也是受理通报 事件的单位。 而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所公布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将「儿童 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二法合并,除明确保障儿童及少年的权益,并加重父 母的责任。此次将原「儿童福利法」与「少年福利法」合并修正为「儿童及少年 福利法」,主要是为因应我国社会与家庭环境结构变迁及社会需求,加强整合并 强化政府及民间机构、团体对儿童及少年的保护与辅导工作,落实对儿童少年福 祉照顾。本法对儿童少年采取更严密的保护措施,配合社会实况检讨儿童及少年 不当的行为,并课予父母、监护人与其它实际照顾者一定义务,衡酌社会实况及 趋势,检讨修正儿童及少年褔利机构种类,调整儿童及少年褔利机构必为营利性 机构的传统概念。本法亦明定扶养义务人不依规定支付安置儿童所需相关费用 者,为保护儿童及少年,主管机关得由儿童及少年褔利经费中先行支付必要费用。 此外,对于儿童少年身分权益予以专章规范,确保其最佳利益;另基于保护儿童 少年权益,促进其福利,实行各种福利措施,并要求地方政府引进民间参与办理 福利措施。此外,新通过的儿童及少年福法中除强调儿童福利横向联系外,并增 加对儿童少年的福利措施,照顾发展迟缓儿童少年外,也增列收养必要性及收养 认可条件,以保障其身分权,并防止人口贩卖;另外,也加重父母与照顾儿童少 年者的责任。 截至目前为止,防治儿童少年遭受虐待之法规,包括: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制条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和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等,限于篇 幅,本手册将仅就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对于儿童少年的保护措施及其罚则加以介 绍。 【保护措施一】--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条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儿童及少年为以下各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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