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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某些话题的内容超越了两者的功能,如公共财产本来是由公权力控制, 可是当它进入民事关系领域时,它的身份是否会改变呢?如果它不改变,则有违 民事关系平等主体之嫌,如果改变,谁有权将它改变。正如童之伟教授指出:“《草 案》在享有基础性物权的主体资格方面并没有确认平等,也不可能确认平等。只 要宪法基本经济制度条款继续存在、只要起草者依照宪法办事,情况就只能如此 也应该如此。”[12]物权法立法的阶段性导致立法上的模棱两可,保守与前进都 显得不够有力,或许我们需要采取过渡性的态度,调整过渡时期的物权关系。 四、如何评价对话 评价对话建立在对对话结果的认识上面。首先对话的结果不能预设。如果双 方预设了对话的结果,那么双方则容易误将自己预设的结果作为共识的内容,则 不免产生说服而不是对话的心理,与学术研究的基本精神不相符合。其次,对话 的结果并非仅通过明显的共识体现。对话是使双方的共识更为巩固,分歧更为微 小;对话也可能仅仅是使双方消除部分误解或成见,增进了解;功利主义眼光或 许抱定要有共识才能叫做成功的观点。但其实对话若能将问题的症结明确下来也 是成果。最后,对话化解对立情绪,产生良好的研究氛围。 应该说本次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对话的确产生了诸多积极的作用,它为解决前 述理论困惑以及现实发展矛盾提供了有益的思路,至少对话促使对话双方冷静思 索之余尽最大可能吸取其合理的、有用的成分。对话留给我们一些思考。或许我 们有必要换位思考,如果民法是这样,那么宪法是什么;宪法是这样的,那么民 法是什么,惟如此我们“×”法中心主义或“×”法帝国主义的思想就会消失。 或许法学各学科的发展并非是同步的,[13]这种步调不一是否会带动所有学科加 快步伐,走到理想彼岸,还是会遇到羁绊又需重新调整。这些思考会留给我们更 多的话题(九)某些话题的内容超越了两者的功能,如公共财产本来是由公权力控制, 可是当它进入民事关系领域时,它的身份是否会改变呢?如果它不改变,则有违 民事关系平等主体之嫌,如果改变,谁有权将它改变。正如童之伟教授指出:“《草 案》在享有基础性物权的主体资格方面并没有确认平等,也不可能确认平等。只 要宪法基本经济制度条款继续存在、只要起草者依照宪法办事,情况就只能如此、 也应该如此。”[12]物权法立法的阶段性导致立法上的模棱两可,保守与前进都 显得不够有力,或许我们需要采取过渡性的态度,调整过渡时期的物权关系。 四、如何评价对话 评价对话建立在对对话结果的认识上面。首先对话的结果不能预设。如果双 方预设了对话的结果,那么双方则容易误将自己预设的结果作为共识的内容,则 不免产生说服而不是对话的心理,与学术研究的基本精神不相符合。其次,对话 的结果并非仅通过明显的共识体现。对话是使双方的共识更为巩固,分歧更为微 小;对话也可能仅仅是使双方消除部分误解或成见,增进了解;功利主义眼光或 许抱定要有共识才能叫做成功的观点。但其实对话若能将问题的症结明确下来也 是成果。最后,对话化解对立情绪,产生良好的研究氛围。 应该说本次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对话的确产生了诸多积极的作用,它为解决前 述理论困惑以及现实发展矛盾提供了有益的思路,至少对话促使对话双方冷静思 索之余尽最大可能吸取其合理的、有用的成分。对话留给我们一些思考。或许我 们有必要换位思考,如果民法是这样,那么宪法是什么;宪法是这样的,那么民 法是什么,惟如此我们“×”法中心主义或“×”法帝国主义的思想就会消失。 或许法学各学科的发展并非是同步的,[13]这种步调不一是否会带动所有学科加 快步伐,走到理想彼岸,还是会遇到羁绊又需重新调整。这些思考会留给我们更 多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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