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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重 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初字第3207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重 庆教育学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上诉人高秀清精神抚慰金1万元。 (本案案号为[2006]渝五中民终字第225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王伯文 对遗体民法保护中人身权延伸理论的合理运用 王伯文 人身权延伸理论认为,公民在其诞生前和死亡后,存在着与身体权相区别 的先期身体利益和延续身体利益,该利益经过法律调整而成为法益。先期身体法 益是对胎儿形体所享有的利益,延续身体法益是对尸体所享有的利益,这些身体 利益既具有物的属性,又包含人格利益 身体法益与身体权相互衔接,构成民事主体完整的身体利益。亦即以身体利益为 基础,以身体权为中心,向前延伸与先期身体法益相衔接,向后延伸与延续身体 法益相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身体利益的保护系统。 公民身体利益的完整性和身体法益与身体权的系统性,决定了法律对公民 身体保护必须以身体权的保护为中心和基础,向前延伸保护和向后延伸保护。在 保护身体权的同时,对于先期身体法益和延续身体法益的延伸保护,同样是维护 公民身体利益、人格尊严的必要手段。以对身体权的法律保护为中心,向前延伸 以保护先期身体法益,向后延伸以保护延续身体法益,才能构成对公民身体利益 法律保护的法锁,确保公民身体权和身体法益不受任何侵犯 遗体是包含确定的人格利益的物,确认遗体告别权,就是对负载于遗体中 的人格利益的保护。任何人在其生前都已形成自己的姓名、性别、独特的容貌特 征、名誉等独立的人格利益,负载于身体的物质表现形式之中。从人停止呼吸的 那一刻起,该人格因素包含在遗体的物质表现形式中长期存在,亦即遗体是存在 过的人,是死者本人人格权的残存。因而所有的遗体不仅都包含确定的人格利益, 且其本身亦具有特定的人格利益。遗体的人格利益因素在属于遗体本人的同时,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重 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初字第 3207 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重 庆教育学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上诉人高秀清精神抚慰金 1 万元。 (本案案号为[2006]渝五中民终字第225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王伯文 对遗体民法保护中人身权延伸理论的合理运用 王伯文 人身权延伸理论认为,公民在其诞生前和死亡后,存在着与身体权相区别 的先期身体利益和延续身体利益,该利益经过法律调整而成为法益。先期身体法 益是对胎儿形体所享有的利益,延续身体法益是对尸体所享有的利益,这些身体 利益既具有物的属性,又包含人格利益。 身体法益与身体权相互衔接,构成民事主体完整的身体利益。亦即以身体利益为 基础,以身体权为中心,向前延伸与先期身体法益相衔接,向后延伸与延续身体 法益相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身体利益的保护系统。 公民身体利益的完整性和身体法益与身体权的系统性,决定了法律对公民 身体保护必须以身体权的保护为中心和基础,向前延伸保护和向后延伸保护。在 保护身体权的同时,对于先期身体法益和延续身体法益的延伸保护,同样是维护 公民身体利益、人格尊严的必要手段。以对身体权的法律保护为中心,向前延伸 以保护先期身体法益,向后延伸以保护延续身体法益,才能构成对公民身体利益 法律保护的法锁,确保公民身体权和身体法益不受任何侵犯。 遗体是包含确定的人格利益的物,确认遗体告别权,就是对负载于遗体中 的人格利益的保护。任何人在其生前都已形成自己的姓名、性别、独特的容貌特 征、名誉等独立的人格利益,负载于身体的物质表现形式之中。从人停止呼吸的 那一刻起,该人格因素包含在遗体的物质表现形式中长期存在,亦即遗体是存在 过的人,是死者本人人格权的残存。因而所有的遗体不仅都包含确定的人格利益, 且其本身亦具有特定的人格利益。遗体的人格利益因素在属于遗体本人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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