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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对其近亲属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产生影响。所以遗体是负载人格利益的特殊 物,对遗体的侮辱与毁坏,既是对死者人格的亵渎,也是对死者亲属、社会乃至 人类尊严的毁损。世界各国民法之所以都对遗体进行保护,更重要的是保护遗体 所包含的人格利益。 身体初始物化为遗体,即发生所有权、告别权等权利。有权利就必须有权 利主体。就遗体的所有权而言,不能归属于死者。因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其 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 然人死亡时,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消灭,不可能再享有所有权,也 不可能行使和实现其所有权。基于亲属与死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及情感,遗体的所 有权由死者的亲属享有最为正当。遗体作为物的形态出现时,第一次应当由其近 亲属作为所有人取得所有权。这种原始取得是特殊的、特定的。就遗体的告别权 而言,只能属于其近亲属和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对于遗体的民法保护,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途径。 因遗体是物,权利人享有的是所有权,当然就享有物权请求权,当遗体受到侵害 或有侵害之虞时,权利人可以依据该请求权,请求损害之除去和障碍之排除以及 原状之恢复。二是侵权请求权途径。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遗体受到侵害,权 利人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主张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和精神利益的损害赔 偿,同时还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其他侵权责任。死者近亲属对死者的祭奠、吊唁 告别,不是遗体所有权的内容,而是身份权的内容。基于近亲属与死者特定的身 份地位关系,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要素对其生存着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 他近亲属发生影响,并构成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他人对死者遗体处理的随 意性,实质上是对其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不仅严重损害公序 良俗,还导致其近亲属感情创伤、精神痛苦。所以,侵害死者遗体的侵权责任主 要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还对其近亲属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产生影响。所以遗体是负载人格利益的特殊 物,对遗体的侮辱与毁坏,既是对死者人格的亵渎,也是对死者亲属、社会乃至 人类尊严的毁损。世界各国民法之所以都对遗体进行保护,更重要的是保护遗体 所包含的人格利益。 身体初始物化为遗体,即发生所有权、告别权等权利。有权利就必须有权 利主体。就遗体的所有权而言,不能归属于死者。因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其 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自 然人死亡时,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消灭,不可能再享有所有权,也 不可能行使和实现其所有权。基于亲属与死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及情感,遗体的所 有权由死者的亲属享有最为正当。遗体作为物的形态出现时,第一次应当由其近 亲属作为所有人取得所有权。这种原始取得是特殊的、特定的。就遗体的告别权 而言,只能属于其近亲属和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对于遗体的民法保护,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途径。 因遗体是物,权利人享有的是所有权,当然就享有物权请求权,当遗体受到侵害 或有侵害之虞时,权利人可以依据该请求权,请求损害之除去和障碍之排除以及 原状之恢复。二是侵权请求权途径。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遗体受到侵害,权 利人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主张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和精神利益的损害赔 偿,同时还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其他侵权责任。死者近亲属对死者的祭奠、吊唁、 告别,不是遗体所有权的内容,而是身份权的内容。基于近亲属与死者特定的身 份地位关系,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要素对其生存着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 他近亲属发生影响,并构成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他人对死者遗体处理的随 意性,实质上是对其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不仅严重损害公序 良俗,还导致其近亲属感情创伤、精神痛苦。所以,侵害死者遗体的侵权责任主 要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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