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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的途径:制定国际公约;在国内法中制定相应的冲突规范 我们的态度:我国是航运大国、贸易大国,希望统一,但在参加公约是 应适当考虑,充分论证。 2.船东责任加重的趋势:责任基础、限额、责任期间、对船舶和船员的 要求 3.向公法发展的趋势:各国为保护本国航运业,加强了海运行政管理, 在船员管理、货载保留、船舶营运、造船差额补贴、税收、沿海运输权等方面纷 纷制定相应的法规。这些内容都具有公法性质 4.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20世纪60年代以前 船价较低,货价高。此后反之。 5.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资格型转化。 第四节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立法过程 大约经过了40年。1952年开始起草,完全是仿照苏联的1926年《海商法》 54年第一稿,63年第9稿。63-81年停止工作。81年恢复起草工作,85年8月 l1日出来“送审稿”送国务院经济室,89年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同年8月 形成“征求意见稿”;91年3月3日最后形成海商法的修改稿,91年8月8日修 改稿变成“草案”。92年6月5日在国务院通过,上报人大常委,先交其人大法 工委审核,从288条减到278条。92年9月七届人大27次会议上讨论未过(意 见是太长,不懂);同年11月七届人大28次会议上通过。101位常委中98位赞 成,2位弃权,1位反对。93年7月1日正式生效。 、立法特点 一)是民法的特别法:第一章和第三章个别条款属行政法规。 (二)注意与公约、惯例接轨 (三)内容上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海商法》内容具有合理性、稳定性和明确性的特点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scope of application) (一)空间效力:适用哪些水域。一国水域可分为远洋、沿海和内河等。 苏联海商法既适用于远洋运输,又适用于沿海运输,但对内河运输另有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2条:第四章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江海之 间、海江之间的直达运输,港、澳运输 第五章第117条不适用于沿海运输。 其他各章既适用于远洋,又适用于沿海水域,并有条件地适用于与海相通统一的途径:制定国际公约;在国内法中制定相应的冲突规范。 我们的态度:我国是航运大国、贸易大国,希望统一,但在参加公约是 应适当考虑,充分论证。 2.船东责任加重的趋势:责任基础、限额、责任期间、对船舶和船员的 要求。 3.向公法发展的趋势:各国为保护本国航运业,加强了海运行政管理, 在船员管理、货载保留、船舶营运、造船差额补贴、税收、沿海运输权等方面纷 纷制定相应的法规。这些内容都具有公法性质。 4.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20 世纪 60 年代以前, 船价较低,货价高。此后反之。 5.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资格型转化。 第四节 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一、立法过程 大约经过了 40 年。1952 年开始起草,完全是仿照苏联的 1926 年《海商法》, 54 年第一稿,63 年第 9 稿。63-81 年停止工作。81 年恢复起草工作,85 年 8 月 11 日出来“送审稿”送国务院经济室,89 年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同年 8 月 形成“征求意见稿”;91 年 3 月 3 日最后形成海商法的修改稿,91 年 8 月 8 日修 改稿变成“草案”。92 年 6 月 5 日在国务院通过,上报人大常委,先交其人大法 工委审核,从 288 条减到 278 条。92 年 9 月七届人大 27 次会议上讨论未过(意 见是太长,不懂);同年 11 月七届人大 28 次会议上通过。101 位常委中 98 位赞 成,2 位弃权,1 位反对。93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 二、立法特点 (一) 是民法的特别法:第一章和第三章个别条款属行政法规。 (二) 注意与公约、惯例接轨 (三) 内容上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海商法》内容具有合理性、稳定性和明确性的特点。 三、《海商法》的适用范围(scope of application) (一) 空间效力:适用哪些水域。一国水域可分为远洋、沿海和内河等。 苏联海商法既适用于远洋运输,又适用于沿海运输,但对内河运输另有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 2 条:第四章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江海之 间、海江之间的直达运输,港、澳运输; 第五章第 117 条不适用于沿海运输。 其他各章既适用于远洋,又适用于沿海水域,并有条件地适用于与海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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