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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射性物质检验方法见(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GB/T14883)。 5.其他检验方法根据需要,有时需要进行寄生虫检验,食品害虫检验,病理学检验,毒理学检 验,分子生物学检验等。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是为了防止食品中有害因素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系统地收集、分析和评价食品 中有毒有害因素数据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相关信息的过程。目前,食品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延伸到 了食用农产品,包括种植和养殖的领域,体现了源头管理措施。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 全监管重点,即建立食品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机制,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 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 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 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 险监测计划。 我国卫生部于2000年在全国建立了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监测网,在16个省(区、市) 建立了食品污染物监测点,在21个省(区、市)建立了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监测点。为了提高对食品中 有害因素的监测、评估能力和预警水平,进一步加大食源性疾病防控力度,卫生部将通过2009-2010年两 年的努力,要在现有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监测网的基础上,依托现有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 疗机构体系等资源,会同食品安全各相关部门在全国建立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调查体 系,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 监测体系还会逐步将监测范围覆盖到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对高风险食品原料、配料和食品 添加剂开展主动的动态性监测,并结合本地区食品行业特点和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开展有针对性的监测 工作。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991年,FAO/WHO和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联合召开了“食品标准、食品中的化学物质残留 与食品贸易会议”,建议CAC在制定政策时应采用风险评估原理。I995年FAO/WHO提出,在国际食品 安全评价工作中要应用风险评估。1997年CAC正式决定采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风险分析术语的基本定 义,并把它们包含在新的CAC工作程序手册中。WTO的《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规定, 采取的卫生措施必须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第十四条规定,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 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目前,我国卫生部正在筹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和国家食品安全4 4.放射性物质检验 方法见《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GB/T 14883)。 5.其他检验方法 根据需要,有时需要进行寄生虫检验,食品害虫检验,病理学检验,毒理学检 验,分子生物学检验等。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是为了防止食品中有害因素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系统地收集、分析和评价食品 中有毒有害因素数据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相关信息的过程。目前,食品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延伸到 了食用农产品,包括种植和养殖的领域,体现了源头管理措施。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 全监管重点,即建立食品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机制,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 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 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 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 险监测计划。 我国卫生部于 2000 年在全国建立了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监测网,在 16 个省(区、市) 建立了食品污染物监测点,在 21 个省(区、市)建立了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监测点。为了提高对食品中 有害因素的监测、评估能力和预警水平,进一步加大食源性疾病防控力度,卫生部将通过 2009-2010 年两 年的努力,要在现有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监测网的基础上,依托现有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 疗机构体系等资源,会同食品安全各相关部门在全国建立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调查体 系,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 监测体系还会逐步将监测范围覆盖到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对高风险食品原料、配料和食品 添加剂开展主动的动态性监测,并结合本地区食品行业特点和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开展有针对性的监测 工作。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991 年,FAO/WHO 和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联合召开了“食品标准、食品中的化学物质残留 与食品贸易会议”,建议 CAC 在制定政策时应采用风险评估原理。1995 年 FAO/WHO 提出,在国际食品 安全评价工作中要应用风险评估。1997 年 CAC 正式决定采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风险分析术语的基本定 义,并把它们包含在新的 CAC 工作程序手册中。WTO 的《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规定, 采取的卫生措施必须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第十四条规定,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 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目前,我国卫生部正在筹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和国家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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