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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通过连环公证损害他人利益案 【案情介绍】 武汉A公司和宜昌B公司是香港C公司于1993年设立的公司章程绝大多数内容一样的关联公司。 C公司于2000年12月以1美元的价格将其对B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注册地址与C相同的海外某 公司。 2001年5月宜昌市公证处对B公司与A公司1600余万元还款协议进行公证(B公司为债权人。下 称市《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法律效力 2002年6月25日,D公司与C公司股东签定协议,约定D公司向A公司注资600万元后即拥有A 公司25%的股权,武汉E房地产项目40%的收益权,并向A公司委派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E项目的经 营活动。 至2004年6月29日,D公司直接注入A公司788万元,并完成E项目的拆迁安置、勘探、设计、 报建等工作,使该项目基本达到了动工条件,其市场估价在7000万元以上 在项目准备开工之际,A公司董事朱某背着法定代表人,于2004年5月向公安部门谎称公章遗失, 另刻公章,并于6月29日到工商部门将自己变更为法定代表人。 在A公司帐上资金不足万元的情况下,朱某于7月20日与B公司签订了标的为2200余万元的《还 款协议》,承诺在十五日内还款,又在宜昌市西陵区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下称区《公 证书》)。B公司于8月6日申办了《执行证书》,内容有“执行标的为2200余万元或债务人B公司所有 的F项目土地★平方米或债务人的任何资产”,并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查封了F项目土地。 D公司查证的A公司和B公司工商资料中年检财务资料未反映两份公证书公证的债权债务 区《公证书》卷中,重要证据材料,包括市《公证书》都是复印件且无复核记录。所附财务凭证无法 证明公证的债权债务关系却表明了相反的法律关系 D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于2004年11向宜昌市司法局致函,要求撤销上述区《公证书》和《执行 证书》。该局复函认为“不存在撤销问题”。在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决定后,D公司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一审主审法官曾有“行政诉讼不审査公证行为”的认识。一审行政判决认定《执行证书》直接将2200 多万元的公证标的等同E项目土地错误,支持了D公司撤销复函的诉求,但认定公证书所公证的2200余 万元债权债务证据充分。D公司上诉,二审维持 在一审庭前阅卷过程中,D公司才发现区《公证书》据以做出的重要证据材料是市《公证书》。在宜 昌市司法局2005年7月以D公司非市《公证书》的利害关系人为由做出不予撤销市《公证书》决定的情 况下,D公司又申请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尚无结果。一起通过连环公证损害他人利益案 【案情介绍】 武汉 A 公司和宜昌 B 公司是香港 C 公司于 1993 年设立的公司章程绝大多数内容一样的关联公司。 C 公司于 2000 年 12 月以 1 美元的价格将其对 B 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注册地址与 C 相同的海外某 公司。 2001 年 5 月宜昌市公证处对 B 公司与 A 公司 1600 余万元还款协议进行公证(B 公司为债权人。下 称市《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法律效力。 2002 年 6 月 25 日,D 公司与 C 公司股东签定协议,约定 D 公司向 A 公司注资 600 万元后即拥有 A 公司 25%的股权,武汉 E 房地产项目 40%的收益权,并向 A 公司委派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E 项目的经 营活动。 至 2004 年 6 月 29 日,D 公司直接注入 A 公司 788 万元,并完成 E 项目的拆迁安置、勘探、设计、 报建等工作,使该项目基本达到了动工条件,其市场估价在 7000 万元以上。 在项目准备开工之际,A 公司董事朱某背着法定代表人,于 2004 年 5 月向公安部门谎称公章遗失, 另刻公章,并于 6 月 29 日到工商部门将自己变更为法定代表人。 在 A 公司帐上资金不足万元的情况下,朱某于 7 月 20 日与 B 公司签订了标的为 2200 余万元的《还 款协议》,承诺在十五日内还款,又在宜昌市西陵区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下称区《公 证书》)。B 公司于 8 月 6 日申办了《执行证书》,内容有“执行标的为 2200 余万元或债务人 B 公司所有 的 F 项目土地*平方米或债务人的任何资产”,并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查封了 F 项目土地。 D 公司查证的 A 公司和 B 公司工商资料中年检财务资料未反映两份公证书公证的债权债务。 区《公证书》卷中,重要证据材料,包括市《公证书》都是复印件且无复核记录。所附财务凭证无法 证明公证的债权债务关系却表明了相反的法律关系。 D 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于 2004 年 11 向宜昌市司法局致函,要求撤销上述区《公证书》和《执行 证书》。该局复函认为“不存在撤销问题”。在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决定后,D 公司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一审主审法官曾有“行政诉讼不审查公证行为”的认识。一审行政判决认定《执行证书》直接将 2200 多万元的公证标的等同 E 项目土地错误,支持了 D 公司撤销复函的诉求,但认定公证书所公证的 2200 余 万元债权债务证据充分。D 公司上诉,二审维持。 在一审庭前阅卷过程中,D 公司才发现区《公证书》据以做出的重要证据材料是市《公证书》。在宜 昌市司法局 2005 年 7 月以 D 公司非市《公证书》的利害关系人为由做出不予撤销市《公证书》决定的情 况下,D 公司又申请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尚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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