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D公司于2004年11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了解到F公司作为债权人,与A B公司有协议并另有一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在该院执行,E已被评估作价4000余万元,准备执行过户 到F公司。 其间,D通过仲裁程序予以解决民事权益方面的争议,申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查封了E项目的土 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在土地未解封情况下发放了房屋预售许可证给B公司,实际由F公司在 【案件评述】 关于公证 由于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公证债权文书极有可能对第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实践中 不少当事人利用公证债权文书这一合法的外衣,来掩盖其违法的交易。常见的是虚构债权债务,并经由公 证机关作出公证债权文书,然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以达到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违法目的。本案有关当 事人就是为了逃避对D公司的债务(借款和投资收益),而借用公证这一合法的形式行违法之事。 在公证法施行之后,本案就是民事诉讼的问题了。 关于一审法院主审法官“行政诉讼不审查公证行为”的认识 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行为就是审查公证的程序和实体内容是否合法、真实,从而给申诉人以答复。 这种审查应该遵循怎样的规则并无明确规定。法院对本案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基于公证的特点 也应该对公证的程序和实体内容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二者很难割裂开来。 《公证程序规则》第30条规定办理公证要提交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区《公证书》卷中, 重要证据材料,包括市《公证书》都是复印件且无复核记录,这就无法证实西陵区公证处核实了相关情况, 这明显违反公证程序规定,何况主债权债务随时间推移可能发生变化,区《公证书》明显证据不足,这表 明西陵区司法局在作出行政决定时,没有对公证进行真实性的一般性审核 关于法院判决对于债权债务真实性的认定 高达2200余万元的巨额债权债务,不可能在当事人双方工商年检财务资料中都没有记录 审判决对于D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过于武断。 财务凭证无法证明公证的债权债务关系却表明了相反的法律关系。该错误又恰好反证了公证当事人在 虛构债权债务。对于这种漏洞百出的证据,显然不能当“佐证”,认定“证据充分” 作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书,认定的债权金额出现错误,其真实性、合法性无从谈起,只会 损害公证的公信力。 关于执行证书D 公司于 2004 年 11 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了解到 F 公司作为债权人,与 A、 B 公司有协议并另有一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在该院执行,E 已被评估作价 4000 余万元,准备执行过户 到 F 公司。 其间,D 通过仲裁程序予以解决民事权益方面的争议,申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查封了 E 项目的土 地。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在土地未解封情况下发放了房屋预售许可证给 B 公司,实际由 F 公司在操 盘。 【案件评述】 关于公证 由于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公证债权文书极有可能对第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实践中, 不少当事人利用公证债权文书这一合法的外衣,来掩盖其违法的交易。常见的是虚构债权债务,并经由公 证机关作出公证债权文书,然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以达到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违法目的。本案有关当 事人就是为了逃避对 D 公司的债务(借款和投资收益),而借用公证这一合法的形式行违法之事。 在公证法施行之后,本案就是民事诉讼的问题了。 关于一审法院主审法官“行政诉讼不审查公证行为”的认识 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行为就是审查公证的程序和实体内容是否合法、真实,从而给申诉人以答复。 这种审查应该遵循怎样的规则并无明确规定。法院对本案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基于公证的特点, 也应该对公证的程序和实体内容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二者很难割裂开来。 《公证程序规则》第 30 条规定办理公证要提交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区《公证书》卷中, 重要证据材料,包括市《公证书》都是复印件且无复核记录,这就无法证实西陵区公证处核实了相关情况, 这明显违反公证程序规定,何况主债权债务随时间推移可能发生变化,区《公证书》明显证据不足,这表 明西陵区司法局在作出行政决定时,没有对公证进行真实性的一般性审核。 关于法院判决对于债权债务真实性的认定 高达 2200 余万元的巨额债权债务,不可能在当事人双方工商年检财务资料中都没有记录。 一审判决对于 D 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过于武断。 财务凭证无法证明公证的债权债务关系却表明了相反的法律关系。该错误又恰好反证了公证当事人在 虚构债权债务。对于这种漏洞百出的证据,显然不能当“佐证”,认定“证据充分”。 作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书,认定的债权金额出现错误,其真实性、合法性无从谈起,只会 损害公证的公信力。 关于执行证书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