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l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 坏危险”的,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以构成了该罪的犯罪既遂。这种类型的犯罪在理 论上称之为危险犯。如果某种严重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已变成现实,则称为实害犯。例如, 破坏交通工具罪,发生了上述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结果,则要加重该罪的处刑。 第五,以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量刑轻重的重要情节。刑法中有些犯罪明确将结果的轻 重作为量刑轻重的标准。危害结果的轻重是划分轻罪与重罪的重要标准。在我国刑法中, 有的犯罪根据结果的严重程度,区分为不同的罪等和量刑幅度。例如刑法第264条规定的 盗窃罪,就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种不同的罪等和量 刑幅度。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分为致人轻伤、重伤、和致人死亡三种情况, 并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即使在没有明文规定结果对量刑作为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 结果的轻重仍是量刑轻重的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 第四节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客观性: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自身所具有的相互依存、制约的联系,它是客观的 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相对性:某甲教唆某乙去杀某丙,由于丙的死亡,引起了丙的妻子的自杀,孩子 无人抚养等结果。 (3)顺序性:原因必定在前,结果必定在后。但结果之前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结果发生 的原因。例:某甲在游泳池跳水身亡,当时救护员擅离职守,不在场。(经查某甲有心脏病, 跳水后引起心脏麻痹而死亡) (4)复杂性: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复杂的。现实生活中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 因多果”、“多因多果”等现象。 二、关于犯罪的因果关系的联系性质 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因果关系的联系性质,长期存在着争议并形成二种有代表性的 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只能是必然因果关系。所谓必然因果关系,是指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只有当某种危害行为,不仅有 引起危害结果的现实可能性,而且合乎规律地引起该种结果发生时,才能说二者存在着因 果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除了上述必然联系的因果关系以外,还存 在着偶然因果关系。所谓偶然因果关系,是指某种行为本身不具有引起某种结果的必然性, 但在发展过程中,其他原因偶然地介入其中并引起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是一种外在的偶 然的因果联系。例如,某甲故意伤害某乙,某乙受了轻伤,根据伤情某乙没有生命危险, 但某乙在送医院诊治的过程中,由于医生丙的玩忽职守,没有对手术器械严格消毒,使某7 116 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 坏危险”的,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以构成了该罪的犯罪既遂。这种类型的犯罪在理 论上称之为危险犯。如果某种严重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已变成现实,则称为实害犯。例如, 破坏交通工具罪,发生了上述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结果,则要加重该罪的处刑。 第五,以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量刑轻重的重要情节。刑法中有些犯罪明确将结果的轻 重作为量刑轻重的标准。危害结果的轻重是划分轻罪与重罪的重要标准。在我国刑法中, 有的犯罪根据结果的严重程度,区分为不同的罪等和量刑幅度。例如刑法第 264 条规定的 盗窃罪,就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种不同的罪等和量 刑幅度。刑法第 234 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分为致人轻伤、重伤、和致人死亡三种情况, 并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即使在没有明文规定结果对量刑作为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 结果的轻重仍是量刑轻重的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 第四节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客观性: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自身所具有的相互依存、制约的联系,它是客观的, 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相对性:某甲教唆某乙去杀某丙,由于丙的死亡,引起了丙的妻子的自杀,孩子 无人抚养等结果。 (3)顺序性:原因必定在前,结果必定在后。但结果之前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结果发生 的原因。例:某甲在游泳池跳水身亡,当时救护员擅离职守,不在场。(经查某甲有心脏病, 跳水后引起心脏麻痹而死亡) (4)复杂性: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复杂的。现实生活中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 因多果”、“多因多果”等现象。 二、关于犯罪的因果关系的联系性质 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因果关系的联系性质,长期存在着争议并形成二种有代表性的 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只能是必然因果关系。所谓必然因果关系,是指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只有当某种危害行为,不仅有 引起危害结果的现实可能性,而且合乎规律地引起该种结果发生时,才能说二者存在着因 果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除了上述必然联系的因果关系以外,还存 在着偶然因果关系。所谓偶然因果关系,是指某种行为本身不具有引起某种结果的必然性, 但在发展过程中,其他原因偶然地介入其中并引起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是一种外在的偶 然的因果联系。例如,某甲故意伤害某乙,某乙受了轻伤,根据伤情某乙没有生命危险, 但某乙在送医院诊治的过程中,由于医生丙的玩忽职守,没有对手术器械严格消毒,使某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