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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危害结果的种类 1.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以危害结果是否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而划分) 构成结果一一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非构成结果一一指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联系:A都是危害行为侵害犯罪客体形成的事实,但侵害客体的性质不同;B、均反映 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程度不同;C、均影响定罪,但方式不同;D、均影响量刑,但 作用大小不同。 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依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划分) 物质性结果一一指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一一指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个人一一心理造成影响,留下痕迹。 社会组织一一使其正常的状态、名誉、信用受到影响。 3.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划分) 直接结果一一与危害行为有直接联系的。 间接结果一一与危害行为有间接联系的:如甲将乙打昏后,弃之公路上,乙被丙开来 的汽车轧死 直接结果在符合构成结果条件时可以成为构成结果。间接结果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 为构成结果。例如:甲男强奸妇女乙后,乙因羞愤而自杀。(刑法236条) 三、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不同规定,反映了在不同的犯罪规定中,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 有不同的意义: 第一,有些犯罪以结果是否发生或结果的大小、轻重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我国刑 法中规定的过失犯罪,都以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没有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 则不能构成。一些危害行为,虽然也发生一定的结果,但如果结果不严重,也不作为犯罪 处理,例如,盗窃或贪污少量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故意伤害造成轻微伤的行为,由于结果 不严重,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而不构成犯罪。 第二,有些犯罪以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作为区分犯罪完成状态(既遂)与犯罪未完 成状态(预备、未遂、中止)的界限。例如故意杀人罪,在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 为犯罪的既遂状态;在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则可能为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有些犯罪以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例如刑法第247条规 定的刑讯逼供罪,如果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量 刑 第四,有些犯罪以有发生某种严重结果的可能或危险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例如刑法第6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1.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以危害结果是否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而划分) 构成结果——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非构成结果——指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联系:A 都是危害行为侵害犯罪客体形成的事实,但侵害客体的性质不同;B、均反映 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程度不同;C、均影响定罪,但方式不同;D、均影响量刑,但 作用大小不同。 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依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划分) 物质性结果——指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指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个人——心理造成影响,留下痕迹。 社会组织——使其正常的状态、名誉、信用受到影响。 3.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划分) 直接结果——与危害行为有直接联系的。 间接结果——与危害行为有间接联系的:如甲将乙打昏后,弃之公路上,乙被丙开来 的汽车轧死。 直接结果在符合构成结果条件时可以成为构成结果。间接结果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 为构成结果。例如:甲男强奸妇女乙后,乙因羞愤而自杀。(刑法 236 条) 三、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不同规定,反映了在不同的犯罪规定中,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 有不同的意义: 第一,有些犯罪以结果是否发生或结果的大小、轻重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我国刑 法中规定的过失犯罪,都以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没有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 则不能构成。一些危害行为,虽然也发生一定的结果,但如果结果不严重,也不作为犯罪 处理,例如,盗窃或贪污少量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故意伤害造成轻微伤的行为,由于结果 不严重,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而不构成犯罪。 第二,有些犯罪以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作为区分犯罪完成状态(既遂)与犯罪未完 成状态(预备、未遂、中止)的界限。例如故意杀人罪,在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 为犯罪的既遂状态;在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则可能为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有些犯罪以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例如刑法第 247 条规 定的刑讯逼供罪,如果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量 刑。 第四,有些犯罪以有发生某种严重结果的可能或危险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例如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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