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冠华公司诉市管委会等土地出让案 案情:1996年某市开发区管委会与某公司签订 《土地出让合同》,以每亩13.5万元价格分期出 让该市解放南路西侧424亩土地,供住宅小区项 目开发。后某公司如约付款并取得第一期60亩土 地证。1999年某公司与管委会重新签订《土地出 让合同》,国王分局对此合同进行了见证。该合 同约定出让面积缩小为340亩,除第一期外,其 余第二、三期共约280亩以每亩16.8万元价格出让。 后该公司又如约付款并取得第二期100亩土地证 2003年管委会以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要求土 地必须招拍挂出让为由,提出第三期180亩应挂 牌出让。该公司不服,就此发生争议并• 4、冠华公司诉市管委会等土地出让案 案情:1996年某市开发区管委会与某公司签订 《土地出让合同》,以每亩13.5万元价格分期出 让该市解放南路西侧424亩土地,供住宅小区项 目开发。后某公司如约付款并取得第一期60亩土 地证。1999年某公司与管委会重新签订《土地出 让合同》,国土分局对此合同进行了见证。该合 同约定出让面积缩小为340亩,除第一期外,其 余第二、三期共约280亩以每亩16.8万元价格出让。 后该公司又如约付款并取得第二期100亩土地证。 2003年管委会以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要求土 地必须招拍挂出让为由,提出第三期180亩应挂 牌出让。该公司不服,就此发生争议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