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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法典这个制定于帝国主义时期的法律仍然能适用,这种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之间奇妙的关系值得研究。 第六个阶段是90年代西德统一,东德国有化的法律问题最为突出。如何恢 复曾被国有化的个人土地、林木、财产给民法典提出了新的挑战。 从五十年代以来,德国作为欧洲共同体的成员,欧洲共同体对其立法、司法 产生了积极影响,全球化、信息化同样也是强有力的冲击,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自 动化。自动化使交易变成一种机构过程,缺少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如何来认识自 动化?以自动售货机为例,出卖人的意思通过售货人的制造、价格标准表现出来, 如购买者进行购买,应视为对出售者意思的默认,这样就可以完成交易,尽管没 有签订书面合同等形式要件。德国民法典百年中,社会环境发生极大震荡,社会 关系日趋复杂,司法者与学者不断用判例、学说来丰富法典内容,力求与社会发 展保持协调一致。 三、德国民法典百年中的变化 (一)总则编的变化 1.立法者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以前,对意思自治的限制见于134条、138 条。134条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138条规定不得违反善良风俗,这是 私法自治理念的必然结果。70年代以后,立法者对公民的意思表示进行了严格 限定,较典型的法律是《一般交易标准法》,又称为《格式合同法》,对一般交 易条款进行限制,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适用任意法的任意条款上, 但格式合同法中又规定有些条款不能排除适用,如排除了,该条款无效或可以被 撤销,第10条详尽列举了这些条款。还有一般限制,双方当事人交易中,不能 剥夺当事人因合同法而应有的权利。另外一些限制,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即法律行为的核心提出挑战。1894年制定的《分期买卖付款法》演变成1994年 制定的《消费信贷法》,90年代还有《上门销售行为撤销法》,在上门销售中, 通常消费者主观意思表示受推销者影响较大,也可能销售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为 保护消费者免受这种突变及遭受使人惊讶的交易损害,法律允许消费者在购买后 的两个星期内有权撤销。这样提出一个问题,消费者的意思真实性是否要受到尊 重,对有行为能力人应自主地负担自己意思表示后果这一公理,是否需要法律进 行″监护",这对法律行为理论提出严峻的挑战。这种情形与德国立法者对消费者 的认识有关。立法者认为德国消费者轻信、迂钝、近乎迟钝,这可能有矫枉过正 的嫌疑,所以许多学者批评立法者 2.监护改为照顾。因为按照现代法律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照顾一词 符合这一理念。91年出台了这部法律--《照顾法》,其中禁治产人没规定。国民法典这个制定于帝国主义时期的法律仍然能适用,这种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之间奇妙的关系值得研究。 第六个阶段是 90 年代西德统一,东德国有化的法律问题最为突出。如何恢 复曾被国有化的个人土地、林木、财产给民法典提出了新的挑战。 从五十年代以来,德国作为欧洲共同体的成员,欧洲共同体对其立法、司法 产生了积极影响,全球化、信息化同样也是强有力的冲击,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自 动化。自动化使交易变成一种机构过程,缺少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如何来认识自 动化?以自动售货机为例,出卖人的意思通过售货人的制造、价格标准表现出来, 如购买者进行购买,应视为对出售者意思的默认,这样就可以完成交易,尽管没 有签订书面合同等形式要件。德国民法典百年中,社会环境发生极大震荡,社会 关系日趋复杂,司法者与学者不断用判例、学说来丰富法典内容,力求与社会发 展保持协调一致。 三、德国民法典百年中的变化 (一)总则编的变化 1.立法者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以前,对意思自治的限制见于 134 条、138 条。134 条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138 条规定不得违反善良风俗,这是 私法自治理念的必然结果。70 年代以后,立法者对公民的意思表示进行了严格 限定,较典型的法律是《一般交易标准法》,又称为《格式合同法》,对一般交 易条款进行限制,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适用任意法的任意条款上, 但格式合同法中又规定有些条款不能排除适用,如排除了,该条款无效或可以被 撤销,第 10 条详尽列举了这些条款。还有一般限制,双方当事人交易中,不能 剥夺当事人因合同法而应有的权利。另外一些限制,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即法律行为的核心提出挑战。1894 年制定的《分期买卖付款法》演变成 1994 年 制定的《消费信贷法》,90 年代还有《上门销售行为撤销法》,在上门销售中, 通常消费者主观意思表示受推销者影响较大,也可能销售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为 保护消费者免受这种突变及遭受使人惊讶的交易损害,法律允许消费者在购买后 的两个星期内有权撤销。这样提出一个问题,消费者的意思真实性是否要受到尊 重,对有行为能力人应自主地负担自己意思表示后果这一公理,是否需要法律进 行"监护",这对法律行为理论提出严峻的挑战。这种情形与德国立法者对消费者 的认识有关。立法者认为德国消费者轻信、迂钝、近乎迟钝,这可能有矫枉过正 的嫌疑,所以许多学者批评立法者。 2.监护改为照顾。因为按照现代法律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照顾一词 符合这一理念。91 年出台了这部法律--《照顾法》,其中禁治产人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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