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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善良风俗的标准趋于自由化。如未婚同居租房合同的效力问题。 4.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21岁降到18岁,符合世界各国立法之标准 (二)债法编的变化 债法编在立法上变化不大,但在司法与学理中实践与理论颇丰。70到80年 代,德国兴起″债法改革″,但结果是无疾而终。债法中的″给付不能″与″迟延给 付"过于繁琐,给付不能分为自始给付不能、嗣后给付不能;主观给付不能,客 观给付不能,增加了操作的难度,同时也没规定″缔约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 ″积极侵害债权″。″给付不能″与″迟延给付″有些不周延之处,漏洞百出。如购买 马饲料一案中,出售者所售的马饲料中有毒,结果导致购买者的马中毒而死。用 给付不能迟延给付都不能很好的解释,给付行为已完成,同时也没有给付迟延的 违约责任,这是"积极侵害侵权″理论产生的背景。鉴于债权法的不完善之处,曾 要改革,但往往无功而返 学说和判例对债法作了如下发展: 1.先合同义务制度,这一制度是从法院判例和学理中产生的,主要目的是 克服侵权法的不足。德国民法典规定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为3 年,而因合同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为30年。因为基于侵权行为 的请求权消灭时效过于短,可能导致保护被侵害人利益的不利,于是有产生"先 合同义务"的理论基础。 2.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又叫克服合同相对性弊端的制度。合同本 来在缔约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但理应把合同的保护范围扩宽到有关系的第三人 身上。如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因出租人惰于履行义务,没及时 更换楼梯上的电灯,导致承租人因光线昏暗而摔倒致伤。承租人基于合同或基于 债权法都可以得到救济,但如果受侵害者是承租人近亲属,按传统民法观点该人 难以从租赁合同中得到救济,但判例的发展,把这部分人算作有利害关系第三人 的范畴中,可以从违约责任中获得救济,这样引发对出租人应知或可以预见的受 损人范围的划定,通常没交往,偶尔一来的客人是否也在此列?但此制度的主旨 是克服侵权法的不足。 3.缔约过失责任,是先合同义务的突出表现,通常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 同制度结合在一起使用。70年代有一个著名案例,一个小女孩陪她母亲在超市 中购物,东西已买好但没有付款时,小女孩踏在一块香蕉皮上摔一跤,事情经过 三年,小女孩因这一跤引发的病症暴露出来了,要求超市负担责任,联邦最高法 院支持了小女孩的诉讼请求,用缔约过失来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实质是 保护社会弱者。因为在家中,小女孩摔跤发生在付款之前,这时与超市之间没发 生交易合同关系,按传统民法观点很难得保护,但缔约的先合同义务理论为保护3.对于善良风俗的标准趋于自由化。如未婚同居租房合同的效力问题。 4.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 21 岁降到 18 岁,符合世界各国立法之标准。 (二)债法编的变化 债法编在立法上变化不大,但在司法与学理中实践与理论颇丰。70 到 80 年 代,德国兴起"债法改革",但结果是无疾而终。债法中的"给付不能"与"迟延给 付"过于繁琐,给付不能分为自始给付不能、嗣后给付不能;主观给付不能,客 观给付不能,增加了操作的难度,同时也没规定"缔约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 "积极侵害债权"。"给付不能"与"迟延给付"有些不周延之处,漏洞百出。如购买 马饲料一案中,出售者所售的马饲料中有毒,结果导致购买者的马中毒而死。用 给付不能迟延给付都不能很好的解释,给付行为已完成,同时也没有给付迟延的 违约责任,这是"积极侵害侵权"理论产生的背景。鉴于债权法的不完善之处,曾 要改革,但往往无功而返。 学说和判例对债法作了如下发展: 1.先合同义务制度,这一制度是从法院判例和学理中产生的,主要目的是 克服侵权法的不足。德国民法典规定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为 3 年,而因合同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为 30 年。因为基于侵权行为 的请求权消灭时效过于短,可能导致保护被侵害人利益的不利,于是有产生"先 合同义务"的理论基础。 2.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又叫克服合同相对性弊端的制度。合同本 来在缔约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但理应把合同的保护范围扩宽到有关系的第三人 身上。如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因出租人惰于履行义务,没及时 更换楼梯上的电灯,导致承租人因光线昏暗而摔倒致伤。承租人基于合同或基于 债权法都可以得到救济,但如果受侵害者是承租人近亲属,按传统民法观点该人 难以从租赁合同中得到救济,但判例的发展,把这部分人算作有利害关系第三人 的范畴中,可以从违约责任中获得救济,这样引发对出租人应知或可以预见的受 损人范围的划定,通常没交往,偶尔一来的客人是否也在此列?但此制度的主旨 是克服侵权法的不足。 3.缔约过失责任,是先合同义务的突出表现,通常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 同制度结合在一起使用。70 年代有一个著名案例,一个小女孩陪她母亲在超市 中购物,东西已买好但没有付款时,小女孩踏在一块香蕉皮上摔一跤,事情经过 三年,小女孩因这一跤引发的病症暴露出来了,要求超市负担责任,联邦最高法 院支持了小女孩的诉讼请求,用缔约过失来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实质是 保护社会弱者。因为在家中,小女孩摔跤发生在付款之前,这时与超市之间没发 生交易合同关系,按传统民法观点很难得保护,但缔约的先合同义务理论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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