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 有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 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 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 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第十七章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 公司董事会决议 公司营业执照 3.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 4.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动态余额查询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6.新疆德隆国际实业总公司股票帐户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 后,到 有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 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 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 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第十七章 附 件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 1. 公司董事会决议; 2. 公司营业执照; 3.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 4.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动态余额查询表; 5.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6. 新疆德隆国际实业总公司股票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