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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前述买卖杉杉股份股票事宜,傅政骥、鲍肖华、卢立岗和蒋卫中出具书 面说明及承诺,确认“本人买卖杉杉股份股票时,未知悉本次收购的任何信息, 是根据证券市场信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收购没有关 联关系,不存在获取或者利用本次收购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十八、关于收购人申请要约豁免条件的评价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 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 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 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办理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针对本次收购行为,收购人可参照《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増持股份。 十九、关于收购人是否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提供文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关于避免同业竞争、规 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 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十、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对收购人的资格、合规性及收购报告书 的内容进行了核査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涉及本次收购的有关规定:同时针对本次收购行为, 收购人可参照《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以下无正文)25 针对前述买卖杉杉股份股票事宜,傅政骥、鲍肖华、卢立岗和蒋卫中出具书 面说明及承诺,确认“本人买卖杉杉股份股票时,未知悉本次收购的任何信息, 是根据证券市场信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收购没有关 联关系,不存在获取或者利用本次收购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十八、关于收购人申请要约豁免条件的评价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 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 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 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办理。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针对本次收购行为,收购人可参照《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十九、关于收购人是否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提供文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关于避免同业竞争、规 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 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十、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对收购人的资格、合规性及收购报告书 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涉及本次收购的有关规定;同时针对本次收购行为, 收购人可参照《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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