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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行为而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并且,这类行政行为,如黑龙江方正县为日本“开拓团”立 碑,己经引发了争议。但是,这类行政行为还没有进入司法途径,因此在我国是否按具体行 政行为认定以及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话通过什么机制来处理,目前还无法考察。 三、行政行为的时代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服务性 19世纪的价值观念在于强调斗争,是以人性恶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基于这样一种价值 选择,19世纪的行政法学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在状态上是一种利益冲突关 系,在行为上是一种斗争关系,在观念上是一种互不信任的关系。因此,行政行为被认为是 一种主权者的命令。20世纪的人文精神在于强调社会的和谐、持续发展,是以人性善为基 本的价值取向的。基于这样一种人文精神,20世纪以来的行政法学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政 相对人的关系在状态上是一种利益一致关系,在行为上是服务与合作的关系,在观念是一种 相互信任的关系。因此,行政行为被认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 行为即公务行为。行政行为的这一时代特征向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同时提出了新的要 求。它要求行政主体改变高高在上,像皇帝对待臣民那样的态度,要求弱化行政行为的强制 性而增强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尊重人权。它也要求行政相对人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积极 配合和参与行政行为的实施,改变消极观望、甚至抵制的态度。 (二)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 19世纪的行政法学认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法权利来源于法律,但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却 并不来源于法律或立法机关,而与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权一样来源于国家或 人民。因此,行政权并不需要从属于立法权或司法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并不一定 都要接受法律的约束,法律优先原则并不具有彻底性。20世纪的行政法学认为,行政主体 的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样来源于法律,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必须全面、全程 地接受法律的监控,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游离于法律之外,如果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就 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行政法治。我国《宪法》也体现了这一现代行政法治精 神,规定行政权的来源是《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的性质是执行机关即执法机关,行政机 关的执法行为即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必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 (三)行政行为的规范性 从属于法律的行政行为,不再是人治的手段和表现,不再是专横和任意的。它是依法行 政的法律机制,即国家按法律治理社会,实现公众权利的法律机制。它是按程序作出的、具 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规则。它设定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规范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 调整社会关系,安排法律秩序的功能。这既是行政行为区别于公众个人行为,而与法律和判 决相同的法律特征,又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时代特征。 第二节 行政事实行为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44 政行为而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并且,这类行政行为,如黑龙江方正县为日本“开拓团”立 碑,已经引发了争议。但是,这类行政行为还没有进入司法途径,因此在我国是否按具体行 政行为认定以及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话通过什么机制来处理,目前还无法考察。 三、行政行为的时代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服务性 19 世纪的价值观念在于强调斗争,是以人性恶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基于这样一种价值 选择,19 世纪的行政法学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在状态上是一种利益冲突关 系,在行为上是一种斗争关系,在观念上是一种互不信任的关系。因此,行政行为被认为是 一种主权者的命令。20 世纪的人文精神在于强调社会的和谐、持续发展,是以人性善为基 本的价值取向的。基于这样一种人文精神,20 世纪以来的行政法学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政 相对人的关系在状态上是一种利益一致关系,在行为上是服务与合作的关系,在观念是一种 相互信任的关系。因此,行政行为被认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 行为即公务行为。行政行为的这一时代特征向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同时提出了新的要 求。它要求行政主体改变高高在上,像皇帝对待臣民那样的态度,要求弱化行政行为的强制 性而增强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尊重人权。它也要求行政相对人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积极 配合和参与行政行为的实施,改变消极观望、甚至抵制的态度。 (二)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 19 世纪的行政法学认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法权利来源于法律,但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却 并不来源于法律或立法机关,而与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权一样来源于国家或 人民。因此,行政权并不需要从属于立法权或司法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并不一定 都要接受法律的约束,法律优先原则并不具有彻底性。20 世纪的行政法学认为,行政主体 的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样来源于法律,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必须全面、全程 地接受法律的监控,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游离于法律之外,如果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就 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行政法治。我国《宪法》也体现了这一现代行政法治精 神,规定行政权的来源是《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的性质是执行机关即执法机关,行政机 关的执法行为即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必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 (三)行政行为的规范性 从属于法律的行政行为,不再是人治的手段和表现,不再是专横和任意的。它是依法行 政的法律机制,即国家按法律治理社会,实现公众权利的法律机制。它是按程序作出的、具 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规则。它设定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规范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 调整社会关系,安排法律秩序的功能。这既是行政行为区别于公众个人行为,而与法律和判 决相同的法律特征,又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时代特征。 第二节 行政事实行为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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