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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1、保险利益 2002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 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 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保险利益  2002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 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 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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