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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发誓后,代表他的主人合法地得到他的权利,去履行他在任何地方需要履行的职责……如 果一个武士发展顺利,成为伯爵,那么,此后他就有资格得到伯爵的各种权利。值得注意的 是商人也有晋升为武士的权利。文献规定:“如果一个商人发展顺利,三次自费渡过汪洋大 海,那么,此后他就有资格得到一个武士的各种权利。”文献在讨论武士晋升制度时,把学 者同武士的升迁作了完全不同的处理。学者如果发展顺利,主要是获得圣职侍奉基督,也有 资格得到该圣职所应有的荣誉。但他不能成为武士。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贵族的圈子主要 是由武士组成的。一般的文学之士的出路主要是进入宗教界担任神职,而不能由平民而晋升 为世俗贵族 11至13世纪之间,西欧封建主之间普遍结成封君、封臣(亦称领主、附庸)关系。贵 族由于效忠王室而领受土地和管辖采邑。这些封臣们要对上级封君宣誓效忠并承担军事义 务。采邑分封是一种至上而下进行层层分封的土地封受制度。通过封建契约和分封仪式,如 臣服礼、授职礼,领主和附庸形成依附关系。这种关系的实质在最初的时候是一种土地和兵 役之间的交换。举行臣服礼时,一般附庸要亲自跪在领主的面前,其交叉的两手置于领主的 中,宣誓说“我立誓效忠和依附于你,正如一个仆人须效忠于主人”。授职礼主要是领主方 面的行为,他交给附庸一柄旗子、一根手杖和一张约书,或其他的标志,表示给附庸财产并 保护他。 通过上述仪式,臣下从领主手里得到一块采邑,这是领主分封给附庸的土地,同时他须 为领主服兵役和履行其他种种附庸应当履行的义务。恩泽地在刚开始分封时是有条件的,如 果附庸死了或者不能履行义务,领主有权力收回。不久,采邑中出现了世袭继承制,变成了 可以继承的采邑,亦称封土。采邑的大小相差很大,大的采邑通常又分为许多较小的封土。 查理大帝的神圣罗马帝国和其他几个独立的王国分裂成广大的采邑,得到采邑的大贵族和大 地主称为公爵、伯爵、侯爵、男爵和子爵,都是皇帝或国王的臣下。这些人又把自己的采邑 分封给小贵族,如男爵、骑士、乡间的绅士。这些采邑的面积大至一个郡,小至一个村,围 绕着采邑,组成了各级贵族的领主附庸网络。采邑的面积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有些大的贵族 会衰弱下去,而有的中、小贵族通过战争、联姻,也可能成为拥有许多采邑土地的大贵族。 领主和附庸之间的相互义务受到封建契约的约束。领主对于他的附庸需要奉行公正原 则,并且尽力“维护”、“保护”附庸。一个附庸如果没有受到合理的对待,他可以废止契约 离开他的采邑,或者上诉国王。如果这样还不能解决问题,那么就会发生贵族之间的私战。 封君负有保护和维系封臣之责,不得伤害后者的荣誉、财产和生命。封臣如果受到他人攻打 封君有义务不惜中武力保护他。“维护”就是封君要提供条件保证封臣能承担军役,或是直 接供封臣及其家庭食物,或是给他一块封土。10世纪后封土制十分盛行 另一方面,附庸也受契约的约束。11世纪的封建法学家把封臣对封君的义务归为三项: 其一是“效忠”。即封臣不能做危害封君之情,包括不得损伤封君的肢体、不得泄漏他的秘 密或出卖他的城堡以致危及他的安全等。其二,“帮助”。这是封臣最主要、最重要的义务。 在封臣对领主的“帮助”义务中,最主要的是服兵役的义务。以骑士而论,一般每年要为领 主服务40天,一切费用要由骑士自己来准备。有时也可以用钱来代替服务役,领主就用附 庸缴纳的钱来寻找军士代替附庸服务役。除了服兵役之外,附庸还要在领主的法庭协助从事 司法审理或管理产业。在一些特殊场合,附庸有义务向领主缴纳协助金,领主被俘时附庸须 付赎金,领主的长女结婚之时,须帮助领主置办嫁妆,在领主的儿子受职为骑士时或在领主 参加十字军时,附庸都要缴纳协助金。如果附庸不能履行这些义务,就被视为不忠诚,领主 有理由夺回他的采邑,反之,只要他忠诚不渝,领主就应当保障他的封土,防卫他的敌人。 其三,是“劝告”。封臣有义务出席封君召集的会议,提出意见来帮助封君,这种会议兼具 封君法庭和封建主议事会的性质,审理的案件主要是调解封臣之间或封臣与封君之间发生的先发誓后,代表他的主人合法地得到他的权利,去履行他在任何地方需要履行的职责……如 果一个武士发展顺利,成为伯爵,那么,此后他就有资格得到伯爵的各种权利。值得注意的 是商人也有晋升为武士的权利。文献规定:“如果一个商人发展顺利,三次自费渡过汪洋大 海,那么,此后他就有资格得到一个武士的各种权利。”文献在讨论武士晋升制度时,把学 者同武士的升迁作了完全不同的处理。学者如果发展顺利,主要是获得圣职侍奉基督,也有 资格得到该圣职所应有的荣誉。但他不能成为武士。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贵族的圈子主要 是由武士组成的。一般的文学之士的出路主要是进入宗教界担任神职,而不能由平民而晋升 为世俗贵族。 11 至 13 世纪之间,西欧封建主之间普遍结成封君、封臣(亦称领主、附庸)关系。贵 族由于效忠王室而领受土地和管辖采邑。这些封臣们要对上级封君宣誓效忠并承担军事义 务。采邑分封是一种至上而下进行层层分封的土地封受制度。通过封建契约和分封仪式,如 臣服礼、授职礼,领主和附庸形成依附关系。这种关系的实质在最初的时候是一种土地和兵 役之间的交换。举行臣服礼时,一般附庸要亲自跪在领主的面前,其交叉的两手置于领主的 中,宣誓说“我立誓效忠和依附于你,正如一个仆人须效忠于主人”。授职礼主要是领主方 面的行为,他交给附庸一柄旗子、一根手杖和一张约书,或其他的标志,表示给附庸财产并 保护他。 通过上述仪式,臣下从领主手里得到一块采邑,这是领主分封给附庸的土地,同时他须 为领主服兵役和履行其他种种附庸应当履行的义务。恩泽地在刚开始分封时是有条件的,如 果附庸死了或者不能履行义务,领主有权力收回。不久,采邑中出现了世袭继承制,变成 了 可以继承的采邑,亦称封土。采邑的大小相差很大,大的采邑通常又分为许多较小的封土。 查理大帝的神圣罗马帝国和其他几个独立的王国分裂成广大的采邑,得到采邑的大贵族和大 地主称为公爵、伯爵、侯爵、男爵和子爵,都是皇帝或国王的臣下。这些人又把自己的采邑 分封给小贵族,如男爵、骑士、乡间的绅士。这些采邑的面积大至一个郡,小至一个村,围 绕着采邑,组成了各级贵族的领主附庸网络。采邑的面积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有些大的贵族 会衰弱下去,而有的中、小贵族通过战争、联姻,也可能成为拥有许多采邑土地的大贵族。 领主和附庸之间的相互义务受到封建契约的约束。领主对于他的附庸需要奉行公正原 则,并且尽力“维护”、“保护”附庸。一个附庸如果没有受到合理的对待,他可以废止契约, 离开他的采邑,或者上诉国王。如果这样还不能解决问题,那么就会发生贵族之间的私战。 封君负有保护和维系封臣之责,不得伤害后者的荣誉、财产和生命。封臣如果受到他人攻打, 封君有义务不惜中武力保护他。“维护”就是封君要提供条件保证封臣能承担军役,或是直 接供封臣及其家庭食物,或是给他一块封土。10 世纪后封土制十分盛行。 另一方面,附庸也受契约的约束。11 世纪的封建法学家把封臣对封君的义务归为三项: 其一是“效忠”。即封臣不能做危害封君之情,包括不得损伤封君的肢体、不得泄漏他的秘 密或出卖他的城堡以致危及他的安全等。其二,“帮助”。这是封臣最主要、最重要的义务。 在封臣对领主的“帮助”义务中,最主要的是服兵役的义务。以骑士而论,一般每年要为领 主服务 40 天,一切费用要由骑士自己来准备。有时也可以用钱来代替服务役,领主就用附 庸缴纳的钱来寻找军士代替附庸服务役。除了服兵役之外,附庸还要在领主的法庭协助从事 司法审理或管理产业。在一些特殊场合,附庸有义务向领主缴纳协助金,领主被俘时附庸须 付赎金,领主的长女结婚之时,须帮助领主置办嫁妆,在领主的儿子受职为骑士时或在领主 参加十字军时,附庸都要缴纳协助金。如果附庸不能履行这些义务,就被视为不忠诚,领主 有理由夺回他的采邑,反之,只要他忠诚不渝,领主就应当保障他的封土,防卫他的敌人。 其三,是“劝告”。封臣有义务出席封君召集的会议,提出意见来帮助封君,这种会议兼具 封君法庭和封建主议事会的性质,审理的案件主要是调解封臣之间或封臣与封君之间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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