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中世纪欧洲的封建主义 我们所知道的西方中古文明不是一个地区概念而是一个文化概念。自从476年西罗马帝 国崩溃,一直到14-15世纪的文艺复兴时代,一场深刻的变革一直在欧洲持续不断地进行 着,直至把它变得同以前大不一样。新的欧洲文明因其带有显著的宗教特色而被称之为基督 教文明。信仰时代开始了,连同它所孕育出来的全部产品,都不再重复希腊罗马文化的古典 风格。尽管这样,文化上整合的痕迹仍然是掩盖不住的,在基督教精神的笼罩下,这里仍然 有由大海与田野风光孕育出来的古希腊式的浓郁诗情和古罗马帝国的制度,只不过日耳曼人 的生命活力和基督教的神秘主义成了时代的最强的声音。蛮族部落文化与基督教结合的后果 是创造了一种骑士尚武精神与基督教受难、赎罪观念的奇怪混合,暗示出原始活力如何同禁 欲精神相抗衡的悲剧主题。正像人文主义者笔下的与风车作战的堂·吉珂德,在整整一千年 中,西欧人一直无法摆脱精神和肉体的深刻矛盾,他们既痛苦又无奈地同包括自己在内的周 围一切进行永无休止的战斗。 尽管这是一个基督教的信仰时代,我们却总能透过布满城堡和教堂的中古景色,看到 一种很不精致的封建制度和一种非常特殊的生活方式在欧洲兴起:政治是分散割据的,社 会几无安全和秩序可言;通过采邑的层层分封骑士们结成了领主和附庸的关系,但基督教会 却宣称它高于世俗权威,从而构成了教会对于世俗政府的限制,罗马帝国的崩溃和蛮族的入 侵使欧洲的生产力遭受严重破坏,经济长期停滞不前,发展非常缓慢:常年的战争使得地 方领主成为地方上的保护者和剥削者:因战争需要而建立起来的采邑、庄园等制度正在把带 有军事性质的组织变成人们进行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在这样的环境里,中世纪的欧洲长期 生活在没有保障的社会里,精神不免走向悲观和虚无,这正好为宗教的盛行铺平了道路。不 久,社会结构、绘画、音乐、建筑、民族性格以及生活方式的各个细节中,都带上基督教的 色彩。随着教堂和修道院的修建,追求知识转变为硏究彼岸的学问,这其实不过是缺乏秩序 的社会现实在价值和思维方式上的反映。与其说中世纪的西方人在张扬一种庄严肃穆的宗教 精神,还不如说他们是在痛苦的灾变面前,期望通过生活的宗教化来为自己找到一条脱离苦 海的精神出路。 文明整合和宗教社会的兴起 信仰时代兴起于罗马时代,但只是到罗马帝国崩溃以后,它才获得真正发展。从世界的 范围看,欧洲这块不算很大的土地,似乎一直在经历鲜明的文化断裂或突变。例如:古希腊 的文化是充满诗意的,它一直企图保持极大的诱惑和极大的克制之间的动态的平衡。接着 是罗马的军团、法律、秩序以及那些具有雄浑风格的帝国建筑,这都是古代的希腊人所短缺 的。罗马帝国崩溃后,击溃罗马的日耳曼人不仅给欧洲注入了活力,也给欧洲带来了原始的 部落习惯和野蛮的军事制度。基督教兴起可以说是带来了另外一种景象:它公然宣称禁欲主 义是合理的,并要世人都承认自己有罪,只因为希望和光明只能存在于彼岸的天国。以后的 发展仍然是色彩分明的,如新教和天主教,人文精神和经院哲学,理性主义和浪漫主义,现 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尽管西方学者一直在寻找其文明发展的延续性,我们却惊叹西方文明 发展中的断裂特点,因为这种通过断裂来推进文明的方式,在其他地区并不多见。从这些情 况我们得知,用来储存西方文明之液的酒瓶在构造上一直显得非常脆弱。 构建中古西方文明的第一种元素是古典的希腊文化。希腊人爱美,爱文化,爱科学,也 爱参与奥林匹克运动会的高尚竞争。尽管希腊人对于精神和肉体的问题极其敏感,但希腊人
第六讲 中世纪欧洲的封建主义 我们所知道的西方中古文明不是一个地区概念而是一个文化概念。自从 476 年西罗马帝 国崩溃,一直到 14―15 世纪的文艺复兴时代,一场深刻的变革一直在欧洲持续不断地进行 着,直至把它变得同以前大不一样。新的欧洲文明因其带有显著的宗教特色而被称之为基督 教文明。信仰时代开始了,连同它所孕育出来的全部产品,都不再重复希腊罗马文化的古典 风格。尽管这样,文化上整合的痕迹仍然是掩盖不住的,在基督教精神的笼罩下,这里仍然 有由大海与田野风光孕育出来的古希腊式的浓郁诗情和古罗马帝国的制度,只不过日耳曼人 的生命活力和基督教的神秘主义成了时代的最强的声音。蛮族部落文化与基督教结合的后果 是创造了一种骑士尚武精神与基督教受难、赎罪观念的奇怪混合,暗示出原始活力如何同禁 欲精神相抗衡的悲剧主题。正像人文主义者笔下的与风车作战的堂·吉珂德,在整整一千年 中,西欧人一直无法摆脱精神和肉体的深刻矛盾,他们既痛苦又无奈地同包括自己在内的周 围一切进行永无休止的战斗。 尽管这是一个基督教的信仰时代, 我们却总能透过布满城堡和教堂的中古景色, 看到 一种很不精致的封建制度和一种非常特殊的生活方式在欧洲兴起: 政治是分散割据的,社 会几无安全和秩序可言;通过采邑的层层分封骑士们结成了领主和附庸的关系,但基督教会 却宣称它高于世俗权威,从而构成了教会对于世俗政府的限制,罗马帝国的崩溃和蛮族的入 侵使欧洲的生产力遭受严重破坏, 经济长期停滞不前,发展非常缓慢;常年的战争使得地 方领主成为地方上的保护者和剥削者;因战争需要而建立起来的采邑、庄园等制度正在把带 有军事性质的组织变成人们进行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在这样的环境里,中世纪的欧洲长期 生活在没有保障的社会里,精神不免走向悲观和虚无,这正好为宗教的盛行铺平了道路。不 久,社会结构、绘画、音乐、建筑、民族性格以及生活方式的各个细节中,都带上基督教的 色彩。随着教堂和修道院的修建,追求知识转变为研究彼岸的学问,这其实不过是缺乏秩序 的社会现实在价值和思维方式上的反映。与其说中世纪的西方人在张扬一种庄严肃穆的宗教 精神,还不如说他们是在痛苦的灾变面前,期望通过生活的宗教化来为自己找到一条脱离苦 海的精神出路。 文明整合和宗教社会的兴起 信仰时代兴起于罗马时代,但只是到罗马帝国崩溃以后,它才获得真正发展。从世界的 范围看,欧洲这块不算很大的土地,似乎一直在经历鲜明的文化断裂或突变。例如:古希腊 的文化是充满诗意的,它一直企图保持极大的诱惑和极大的克制之间的动态的平衡。接着, 是罗马的军团、法律、秩序以及那些具有雄浑风格的帝国建筑,这都是古代的希腊人所短缺 的。罗马帝国崩溃后,击溃罗马的日耳曼人不仅给欧洲注入了活力,也给欧洲带来了原始的 部落习惯和野蛮的军事制度。基督教兴起可以说是带来了另外一种景象:它公然宣称禁欲主 义是合理的,并要世人都承认自己有罪,只因为希望和光明只能存在于彼岸的天国。以后的 发展仍然是色彩分明的,如新教和天主教,人文精神和经院哲学,理性主义和浪漫主义,现 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尽管西方学者一直在寻找其文明发展的延续性,我们却惊叹西方文明 发展中的断裂特点,因为这种通过断裂来推进文明的方式,在其他地区并不多见。从这些情 况我们得知,用来储存西方文明之液的酒瓶在构造上一直显得非常脆弱。 构建中古西方文明的第一种元素是古典的希腊文化。希腊人爱美,爱文化,爱科学,也 爱参与奥林匹克运动会的高尚竞争。尽管希腊人对于精神和肉体的问题极其敏感,但希腊人
主要崇尚的还是个性展示和理想主义。柏拉图认为现世是需要加以改善的,他写《理想 国》,目的是要改善社会。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浪漫的哲学已经变成为实用的理念。他在方 法论上是中庸的,但他培养出马其顿的亚历山大,并使后者成了一位狂热推进希腊文化的君 主。在亚历山大的战车周围,总有一大批学者在搜集各种珍品,并且建造图书馆。这种世俗 的文化理念,仍然不断地在中世纪基督教会的框架内发展着,成为一种影响西欧政治、艺术 制度、伦理的文化力量。 第二种基本成分是罗马的文化。罗马文化是剑的文化,它强调理性、功利和实用,因此 制度和法律在罗马帝国时表现得很充分。罗马文化强调制度化,却不能理解希腊人的理想和 精神之爱。当然,罗马帝国的灭亡不完全是出于它的文化特性,更重要的是它缺乏一种 内在的凝聚力,一旦势力衰退,瓦解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在帝国崩溃了的废墟上,人们建立 了一种与生活比较接近的体制。尽管这样,中古欧洲的兴起意味着罗马时代的地中海帝国文 明的结束,也意味同罗马时代的城市文明告别 第三种基本的成分是基督教。它融古代的伦理和教理于一身,逐步发展成为一种超个人 超家庭甚至超越国家的普遍的精神纽带,并且期望通过传教把强调个性的希腊文化、强调国 家、军团和法律的罗马文化和强调血缘、家庭的日耳曼文化结合起来,形成基督教文明的时 代特征。当然,社会的基督教化只是从整体上来说的,教会在最初并不是一个非常严密的组 织。但是,因为宗教的超越性,以及教会不断在发展的同时补充自己,善于吸收希腊、罗马 文化精髓,终于使自己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文化,从而把中古欧洲推进到了基督教文明 第四是日耳曼文化,它虽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它的野蛮传统、地方主义和强调血缘 的传统,对中古欧洲封建制度的形成,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这四种文化元素之间在公元800年时出现了奇妙的粘合。查理大帝在教堂祈祷的时候 教皇把一顶王冠戴在他的头上,并称他为罗马人的皇帝。这个日子,被认为是欧洲文明的诞 生日。历史学家对查理加冕一事赋予特别的注意,原因在于这意味着欧洲历史上的一次重大 的文化整合完成了。其中,希腊人的放大了的个人精神被缩小了,同时,罗马过于扩张的强 大体制也受到了遏制。相反,本来不显眼的日耳曼人的家族和血亲原则却得到了加强,同时 基督教成为一条纽带,把以上三者都联系了起来。这次文明大整合,从罗马帝国后期算起, 共经历了三四百年的时间。我们注意到,通过这次大整合,欧洲政治的结构得到了改善 希腊、罗马、日耳曼和基督教四种文化因素的比例得到了调整,这就为欧洲的发展提供了一 个新基础。 此时,三个社会集团出现了。第一个是带有军事性质的领主附庸集团,它是在日耳曼人 的家族血缘制度、亲兵制度和罗马的军事体制中逐渐产生出来的,与同样带有军事色彩的领 主、农奴制度相结合,就成为一种特殊的贵族等级制度,形成了欧洲军事封建主义的框架。 第二个是从日耳曼人的部落习俗中发展而来的集团,它提倡合作、选举和家族自治,致使后 来欧洲不少的城镇和农村获得了独立。第三个就是教会,它拥有了精神方面的领导权,掌管 世俗世界的伦理和信仰。主教、神甫、修道院的僧侣,以及一大批长于神学和逻辑研究的学 者,成为教会的重要支柱。 更为重要的是,基督教这个词意味着人对上帝的信仰和皈依,即一种普遍的宗教的理念 构成一种上帝、世界和人类之间的相互关系,天、地、人、神分别在其中确立自己的位置。 基督教的组织即是教会,它自成体系,在宗教、政治、司法、道德和文化方面都具有重要影 在基督教的历史上,从古代至中世纪,人们所称的教义一般是指在尼西亚会议以来正式 表述的学说和规定,也指为传统和习见之中所包含的公认的教条。在这个基础上产生了教 义学,它集宗教色彩浓厚的历史观、强有力的宗教理念和古典希腊罗马哲学于一身,具有丰 富的和深刻的思想内涵。在古代和中世纪,通过宗教会议来决定、解决宗教理论的问题,是
主要崇尚的还是个性展示和理想主义。柏拉图认为现世是需要加以改善的,他写《理想 国》,目的是要改善社会。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浪漫的哲学已经变成为实用的理念。他在方 法论上是中庸的,但他培养出马其顿的亚历山大,并使后者成了一位狂热推进希腊文化的君 主。在亚历山大的战车周围,总有一大批学者在搜集各种珍品,并且建造图书馆。这种世俗 的文化理念,仍然不断地在中世纪基督教会的框架内发展着,成为一种影响西欧政治、艺术、 制度、伦理的文化力量。 第二种基本成分是罗马的文化。罗马文化是剑的文化,它强调理性、功利和实用,因此 制度和法律在罗马帝国时表现得很充分。罗马文化强调制度化,却不能理解希腊人的理想和 精神之爱。当然,罗马帝国的灭亡不完全是出于它的文化特性,更重要的是它缺乏一种 内在的凝聚力,一旦势力衰退,瓦解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在帝国崩溃了的废墟上,人们建立 了一种与生活比较接近的体制。尽管这样,中古欧洲的兴起意味着罗马时代的地中海帝国文 明的结束,也意味同罗马时代的城市文明告别。 第三种基本的成分是基督教。它融古代的伦理和教理于一身,逐步发展成为一种超个人、 超家庭甚至超越国家的普遍的精神纽带,并且期望通过传教把强调个性的希腊文化、强调国 家、军团和法律的罗马文化和强调血缘、家庭的日耳曼文化结合起来,形成基督教文明的时 代特征。当然,社会的基督教化只是从整体上来说的,教会在最初并不是一个非常严密的组 织。但是,因为宗教的超越性,以及教会不断在发展的同时补充自己,善于吸收希腊、罗马 文化精髓,终于使自己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文化,从而把中古欧洲推进到了基督教文明。 第四是日耳曼文化,它虽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它的野蛮传统、地方主义和强调血缘 的传统,对中古欧洲封建制度的形成,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这四种文化元素之间在公元 800 年时出现了奇妙的粘合。查理大帝在教堂祈祷的时候, 教皇把一顶王冠戴在他的头上,并称他为罗马人的皇帝。这个日子,被认为是欧洲文明的诞 生日。历史学家对查理加冕一事赋予特别的注意,原因在于这意味着欧洲历史上的一次重大 的文化整合完成了。其中,希腊人的放大了的个人精神被缩小了,同时,罗马过于扩张的强 大体制也受到了遏制。相反,本来不显眼的日耳曼人的家族和血亲原则却得到了加强,同时 基督教成为一条纽带,把以上三者都联系了起来。这次文明大整合,从罗马帝国后期算起, 一共经历了三四百年的时间。我们注意到,通过这次大整合,欧洲政治的结构得到了改善, 希腊、罗马、日耳曼和基督教四种文化因素的比例得到了调整,这就为欧洲的发展提供了一 个新基础。 此时,三个社会集团出现了。第一个是带有军事性质的领主附庸集团,它是在日耳曼人 的家族血缘制度、亲兵制度和罗马的军事体制中逐渐产生出来的,与同样带有军事色彩的领 主、农奴制度相结合,就成为一种特殊的贵族等级制度,形成了欧洲军事封建主义的框架。 第二个是从日耳曼人的部落习俗中发展而来的集团,它提倡合作、选举和家族自治,致使后 来欧洲不少的城镇和农村获得了独立。第三个就是教会,它拥有了精神方面的领导权,掌管 世俗世界的伦理和信仰。主教、神甫、修道院的僧侣,以及一大批长于神学和逻辑研究的学 者,成为教会的重要支柱。 更为重要的是,基督教这个词意味着人对上帝的信仰和皈依,即一种普遍的宗教的理念, 构成一种上帝、世界和人类之间的相互关系,天、地、人、神分别在其中确立自己的位置。 基督教的组织即是教会,它自成体系,在宗教、政治、司法、道德和文化方面都具有重要影 响。 在基督教的历史上,从古代至中世纪,人们所称的教义一般是指在尼西亚会议以来正式 表述的学说和规定,也指为传统和习见之中 所包含的公认的教条。在这个基础上产生了教 义学,它集宗教色彩浓厚的历史观、强有力的宗教理念和古典希腊罗马哲学于一身,具有丰 富的和深刻的思想内涵。在古代和中世纪,通过宗教会议来决定、解决宗教理论的问题,是
种比较常用的方式。三位一体和道成肉身以及各种圣事的规定,都是这样来决定的。还有 一些学说,虽然是公认的却没有通过任何形式的权威性裁定,就被称为二级教义。教义和教 义学构成了中古欧洲基督教会的体系,从而使教会建立在严密、牢固的基础上。 基督教理论的核心之一是拯救理念,这一理念相信上帝之国必将来临而基督徒最后会获 得终极得救。教会通过教士制度和神圣的仪式使人获得拯救。拯救的观念表现为上帝公正和 上帝之爱的统一,也与在世界中受苦的观念和人有原罪的概念相联系,从而唤醒人的负罪意 识和行善意识。这样,通过对于拯救的体验,基督徒产生了一种新的生命力量和生命信念, 从而使自己摆脱本能的私欲而进入到对一切神性的善良的维护,从根本上说,拯救观念是要 人通过苦难和负罪意识,认识上帝的恩典,以便让上帝引导自己,最终回归上帝,以便脱离 苦难和罪恶 基督教的组织就是教会。教会的首领是罗马的教皇。为了管理教会的地方事务,教会 设有省区、主教区和教区。省区是一个很大的区域,常以一个重要的城市为中心,设立大主 教来进行管理。主教区为省区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城市、城镇及相关农村,设一名主教进 行管理。在主教区下设多个教区,一个教区里有一位神甫,主持弥撒等宗教圣礼。大主教、 主教和神甫合在一起形成世俗教士团体,从而区别于那些住在修道院中的修道士、托钵僧或 女修道士。修士们脱离尘世,尊奉教会的教规生活,常被称为清修教士。男女修道士住隐修 院,隐修院通常拥有很大的地产,修道士们耕种土地,硏究神学。在修道院中设修道院长, 按教规管理修道院众僧人。托钵僧主要是指没有定居或经常游动的传教人士,他们依赖人们 的周济生活。在中世纪,著名的托钵僧团体为兴起于十二三世纪的法兰西斯会和多 米尼克派。中世纪教会的主要任务是供给人们宗教生活,指导宗教仪式,执行各种圣职,并 且努力维持信仰和道德。在需要的时候,教会也履行一些政治和司法的职责 在中古西欧,基督教和教会组织曾经起过非常巨大的作用,对中古欧洲的发展做出过积 极的贡献。首先,基督教为中古欧洲的一般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做出过贡献。例如,教会经 常开展对穷人的施济工作,并且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创办医院,教会主张世俗人士实行一夫 妻制,反对随便离婚,革除了杀害婴孩的陋习。在形成于6世纪的本尼狄克特修道院教规中 要求修道士进行劳动。对于农业技术和有用的工艺,中世纪的教会也加以提倡 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政治生活中也有过重要影响。从积极的方面讲,教会的存在促进 了欧洲的政治统一,如教会曾影响和支持查理大帝统一欧洲。由于在各个城市都设有教堂 在大城市设主教,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在司法制度上,基督教会主张废除落后的神判法,反 对刑讯逼供,并且限制私战和复仇。教会曾创立上帝和平运动以限制战争。这些,都有利于 社会的发展。 教会卷入政治生活也带来了消极影响。长期以来,教会拥有的广大地产引起了贵族的妒 忌。贵族的亲戚充任各级教职,一些完全不配做教吏的人们被滥授教职,这引起了教会的世 俗化和教士的渎职行为。例如,12世纪时,西欧十字军对于异教徒的讨伐曾被教会广泛宣 传,为教会赢得许多荣誉。但是到了13、14世纪,对伊斯兰穆斯林的战争节节失败,巴勒 斯坦等基督教圣地降服于穆斯林。教皇呼吁各国君主重新组织十字军,但都没有成功。事实 上十字军已经变质,如第四次十字军并不攻击叙利亚和埃及的伊斯兰教徒,而是攻击拜占庭 帝国的正统派基督徒。十字军一般都由世俗的君主来领导,并得到意大利商人的支持,目的 不仅是要增加上帝的光荣、扩张基督教的势力,而且还企图发展国家的权力,促进各种城市 贸易 十字军的这种变质,还表现在十字军被用来攻击在欧洲的基督教异端。十字军曾被用来 镇压法国南部的阿尔比宗教派别,又屡次被用来攻击圣罗马帝国的皇帝和其他基督教的君 主,这使许多基督徒都觉得教皇是在利用十字军为自己谋取利益和世俗权力,因而他们 不愿再服从教会的命令。人们十分惊奇为什么教皇要鼓动基督徒杀戮基督徒,并且给杀戮者
一种比较常用的方式。三位一体和道成肉身以及各种圣事的规定,都是这样来决定的。还有 一些学说,虽然是公认的却没有通过任何形式的权威性裁定,就被称为二级教义。教义和教 义学构成了中古欧洲基督教会的体系,从而使教会建立在严密、牢固的基础上。 基督教理论的核心之一是拯救理念,这一理念相信上帝之国必将来临而基督徒最后会获 得终极得救。教会通过教士制度和神圣的仪式使人获得拯救。拯救的观念表现为上帝公正和 上帝之爱的统一,也与在世界中受苦的观念和人有原罪的概念相联系,从而唤醒人的负罪意 识和行善意识。这样,通过对于拯救的体验,基督徒产生了一种新的生命力量和生命信念, 从而使自己摆脱本能的私欲而进入到对一切神性的善良的维护,从根本上说,拯救观念是要 人通过苦难和负罪意识,认识上帝的恩典,以便让上帝引导自己,最终回归上帝,以便脱离 苦难和罪恶。 基督教的组织就是教会。 教会的首领是罗马的教皇。为了管理教会的地方事务,教会 设有省区、主教区和教区。省区是一个很大的区域,常以一个重要的城市为中心,设立大主 教来进行管理。主教区为省区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城市、城镇及相关农村,设一名主教进 行管理。在主教区下设多个教区,一个教区里有一位神甫,主持弥撒等宗教圣礼。大主教、 主教和神甫合在一起形成世俗教士团体,从而区别于那些住在修道院中的修道士、托钵僧或 女修道士。修士们脱离尘世,尊奉教会的教规生活,常被称为清修教士。男女修道士住隐修 院,隐修院通常拥有很大的地产,修道士们耕种土地,研究神学。在修道院中设修道院长, 按教规管理修道院众僧人。托钵僧主要是指没有定居或经常游动的传教人士,他们依赖人们 的周济生活。在中世纪,著名的托钵僧团体为兴起于十二三世纪的法兰西斯会和多 米尼克派。中世纪教会的主要任务是供给人们宗教生活,指导宗教仪式,执行各种圣职,并 且努力维持信仰和道德。在需要的时候,教会也履行一些政治和司法的职责。 在中古西欧,基督教和教会组织曾经起过非常巨大的作用,对中古欧洲的发展做出过积 极的贡献。首先,基督教为中古欧洲的一般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做出过贡献。例如,教会经 常开展对穷人的施济工作,并且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创办医院,教会主张世俗人士实行一夫一 妻制,反对随便离婚,革除了杀害婴孩的陋习。在形成于 6 世纪的本尼狄克特修道院教规中, 要求修道士进行劳动。对于农业技术和有用的工艺,中世纪的教会也加以提倡。 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政治生活中也有过重要影响。从积极的方面讲,教会的存在促进 了欧洲的政治统一,如教会曾影响和支持查理大帝统一欧洲。由于在各个城市都设有教堂, 在大城市设主教,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在司法制度上,基督教会主张废除落后的神判法,反 对刑讯逼供,并且限制私战和复仇。教会曾创立上帝和平运动以限制战争。这些,都有利于 社会的发展。 教会卷入政治生活也带来了消极影响。长期以来,教会拥有的广大地产引起了贵族的妒 忌。贵族的亲戚充任各级教职,一些完全不配做教吏的人们被滥授教职,这引起了教会的世 俗化和教士的渎职行为。例如,12 世纪时,西欧十字军对于异教徒的讨伐曾被教会广泛宣 传,为教会赢得许多荣誉。但是到了 13、14 世纪,对伊斯兰穆斯林的战争节节失败,巴勒 斯坦等基督教圣地降服于穆斯林。教皇呼吁各国君主重新组织十字军,但都没有成功。事实 上十字军已经变质,如第四次十字军并不攻击叙利亚和埃及的伊斯兰教徒,而是攻击拜占庭 帝国的正统派基督徒。十字军一般都由世俗的君主来领导,并得到意大利商人的支持,目的 不仅是要增加上帝的光荣、扩张基督教的势力,而且还企图发展国家的权力,促进各种城市 贸易。 十字军的这种变质,还表现在十字军被用来攻击在欧洲的基督教异端。十字军曾被用来 镇压法国南部的阿尔比宗教派别,又屡次被用来攻击圣罗马帝国的皇帝和其他基督教的君 主,这使许多基督徒都觉得教皇是在利用十字军为自己谋取利益和世俗权力,因而他们 不愿再服从教会的命令。人们十分惊奇为什么教皇要鼓动基督徒杀戮基督徒,并且给杀戮者
以报酬 教廷驻地罗马城的修建可以说明教会世俗化的程度。罗马本身虽然也有一些农业生产, 但不是商业和制造业的中心,而是一个消费中心。教皇治下的罗马城只是教皇的统治中心, 教会行政体系在这里特别发达。各种机构从各国征取金钱,成为教廷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 钱财常被教皇用来修建罗马城。在阿维农时期和教会大分裂时期,城市迅速衰败。当教皇回 到罗马时,他发现罗马几乎不成其为一个城市,房屋歪斜,寺院被毁坏,街道上常常空无 人。教皇于是制订计划修复罗马。教皇把从各地征得的钱财用于罗马再造上,并且发明了种 种新的搜刮钱财的办法。他们在罗马建造各种雕塑,以此来恢复罗马的光荣。教皇支持人文 主义者的学术和艺术活动。这些活动,在以后爆发的宗教改革运动中,被改革家们视为经济 剥削和世俗主义而加以批判。各种建筑和宫廷的装饰华丽无比,为此一些艺术家的地位在不 断上升。在12世纪,完成一件艺术品的报酬只有38佛罗林金币,而到文艺复兴时期,艺术 家提香的作品开价已经到了2000佛罗林 教皇的世俗化也体现在政治方面。教皇亚历山大六世(1492-1503)花费巨资帮助其子 博尔吉亚公爵装备军队,而公爵希望建立起博尔吉亚家族的统治,并控制教皇国。教皇朱利 厄斯二世(1503-1513)曾亲自率领军队同威尼斯和法国人打仗。出身于美第奇家族的教皇 们如利奥十世(1513-1522)和克雷芒七世(1523-1534)把教会的钱财用于自己家族在佛洛 伦萨的利益斗争之中。在司法问题上,通过公证人和教会法庭,教会直接进一步世俗社会的 司法事务。如在斯特拉斯堡,教会法庭可以不通过世俗司法机构直接传讯人民。教会的所作 所为同世俗的君主们发生了尖锐矛盾,中世纪后期起,英国、法国、德国、波希米亚爆发了 反对教皇的运动,反对教皇的专横,要求建立民族化的教会。 世俗化的教会同世俗贵族经常处在激烈的竞争之中,他们之间矛盾尖锐。14世纪时, 教皇卜尼法斯八世曾与法王菲利普四世在征税和财政方面发生争执法王最终获胜。自卜尼法 斯八世以后,教皇的“教皇帝国”梦幻被打破,基督徒和各国君主联合起来,反对高于国家 主权之上的“教皇帝国”的存在。一些著名思想家如意大利诗人但丁、法国巴黎大学教授马 西格利奥等提出教会应该是纯粹精神和道德的宗教组织,教皇和教会的官吏,都无权干预世 俗政治,也无权干预纯属其他政治领域和民间的各种事项。这种思想在基督徒和民众中一天 天深入人心。虽然没有削弱教会在宗教方面的势力,但削弱了它在政治方面的势力。各国的 君主们都竭力支持这种新的理论。 从神学角度看,灵魂得救是基督教的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中世纪的教会,用圣·奥古 斯丁的非原罪论解释它的内涵。奥古斯丁宣扬:在亚当离开伊甸园之前,人是没有原罪的, 推而论之,在人类始祖尚未犯罪以前,人不带有原罪。亚当的纯洁之身是神赋予的。他的沉 沦导致人类的丧失。耶稣基督降临后,给人们指出了一条自新之路:人可以参加教会,通过 宗教的圣仪来洗净原罪,宗教的教仪为此而设。这种理论的基本点是强调通过人的努力和行 善清除自身的原罪,参加教会履行教仪就是根本性的行善。使人可以像沉沦前的亚当一样重 新的依上帝自由进入天堂。从而使入的灵魂真正得救。 根据这一学说,宗教的圣仪在中世纪成为基督徒灵魂得救的根本途径。圣仪又是如何运 行的?根据托马斯·阿奎那的解释,由于宗教仪式直接来自于上帝,所以通过圣仪就能接受 上帝的仁慈。 经院哲学家约翰·邓斯·司各脱和奥坎姆的威廉反对这种说法。司各脱虽然承认宗教仪 式的作用,却更强调上帝的意志的作用。奥卡姆的威廉走得更远,他认为仪式只在神的旨意 下才起作用。所以,灵魂得救主要依靠的是信仰而不是仪式。每个人都不能确切知道他 的灵魂是否能够得救,因为人无法明了上帝的安排。只有依靠对上帝的信仰,相信上帝会拯 救他,才是唯一可行的道路。奥古斯丁和阿奎那强调的灵魂得救方式,照奥卡姆看来,经不 起理性的和逻辑的推理。依靠信仰灵魂得救的学说,后来在路德那里发展成为宗教改
以报酬。 教廷驻地罗马城的修建可以说明教会世俗化的程度。罗马本身虽然也有一些农业生产, 但不是商业和制造业的中心,而是一个消费中心。教皇治下的罗马城只是教皇的统治中心, 教会行政体系在这里特别发达。各种机构从各国征取金钱,成为教廷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 钱财常被教皇用来修建罗马城。在阿维农时期和教会大分裂时期,城市迅速衰败。当教皇回 到罗马时,他发现罗马几乎不成其为一个城市,房屋歪斜,寺院被毁坏,街道上常常空无一 人。教皇于是制订计划修复罗马。教皇把从各地征得的钱财用于罗马再造上,并且发明了种 种新的搜刮钱财的办法。他们在罗马建造各种雕塑,以此来恢复罗马的光荣。教皇支持人文 主义者的学术和艺术活动。这些活动,在以后爆发的宗教改革运动中,被改革家们视为经济 剥削和世俗主义而加以批判。各种建筑和宫廷的装饰华丽无比,为此一些艺术家的地位在不 断上升。在 12 世纪,完成一件艺术品的报酬只有 38 佛罗林金币,而到文艺复兴时期,艺术 家提香的作品开价已经到了 2000 佛罗林。 教皇的世俗化也体现在政治方面。教皇亚历山大六世(1492-1503)花费巨资帮助其子 博尔吉亚公爵装备军队,而公爵希望建立起博尔吉亚家族的统治,并控制教皇国。教皇朱利 厄斯二世(1503-1513)曾亲自率领军队同威尼斯和法国人打仗。出身于美第奇家族的教皇 们如利奥十世(1513-1522)和克雷芒七世(1523-1534)把教会的钱财用于自己家族在佛洛 伦萨的利益斗争之中。在司法问题上,通过公证人和教会法庭,教会直接进一步世俗社会的 司法事务。如在斯特拉斯堡,教会法庭可以不通过世俗司法机构直接传讯人民。教会的所作 所为同世俗的君主们发生了尖锐矛盾,中世纪后期起,英国、法国、德国、波希米亚爆发了 反对教皇的运动,反对教皇的专横,要求建立民族化的教会。 世俗化的教会同世俗贵族经常处在激烈的竞争之中,他们之间矛盾尖锐。14 世纪时, 教皇卜尼法斯八世曾与法王菲利普四世在征税和财政方面发生争执法王最终获胜。自卜尼法 斯八世以后,教皇的“教皇帝国”梦幻被打破,基督徒和各国君主联合起来,反对高于国家 主权之上的“教皇帝国”的存在。一些著名思想家如意大利诗人但丁、法国巴黎大学教授马 西格利奥等提出教会应该是纯粹精神和道德的宗教组织,教皇和教会的官吏,都无权干预世 俗政治,也无权干预纯属其他政治领域和民间的各种事项。这种思想在基督徒和民众中一天 天深入人心。虽然没有削弱教会在宗教方面的势力,但削弱了它在政治方面的势力。各国的 君主们都竭力支持这种新的理论。 从神学角度看,灵魂得救是基督教的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中世纪的教会,用圣·奥古 斯丁的非原罪论解释它的内涵。奥古斯丁宣扬:在亚当离开伊甸园之前,人是没有原罪的, 推而论之,在人类始祖尚未犯罪以前,人不带有原罪。亚当的纯洁之身是神赋予的。他的沉 沦导致人类的丧失。耶稣基督降临后,给人们指出了一条自新之路:人可以参加教会,通过 宗教的圣仪来洗净原罪,宗教的教仪为此而设。这种理论的基本点是强调通过人的努力和行 善清除自身的原罪,参加教会履行教仪就是根本性的行善。使人可以像沉沦前的亚当一样重 新的依上帝自由进入天堂。从而使入的灵魂真正得救。 根据这一学说,宗教的圣仪在中世纪成为基督徒灵魂得救的根本途径。圣仪又是如何运 行的?根据托马斯·阿奎那的解释,由于宗教仪式直接来自于上帝,所以通过圣仪就能接受 上帝的仁慈。 经院哲学家约翰·邓斯·司各脱和奥坎姆的威廉反对这种说法。司各脱虽然承认宗教仪 式的作用,却更强调上帝的意志的作用。奥卡姆的威廉走得更远,他认为仪式只在神的旨意 下才起作用。所以,灵魂得救主要依靠的是信仰而不是仪式。每个人都不能确切知道他 的灵魂是否能够得救,因为人无法明了上帝的安排。只有依靠对上帝的信仰,相信上帝会拯 救他,才是唯一可行的道路。奥古斯丁和阿奎那强调的灵魂得救方式,照奥卡姆看来,经不 起理性的和逻辑的推理。依靠信仰灵魂得救的学说,后来在路德那里发展成为宗教改
革的理论体系 强调宗教仪式在灵魂得救中的作用,也就是强调教会的作用。因为人会重复性地犯罪, 所以赎罪也必须重复。仪式在一生中举行许多次,表明它们虽然具有改善人们道德的作用 却不是一次性的或一劳永逸的。仪式对灵魂得救是否真的有效,要在人死以后才能回 答。但仪式的施行,需要教会神职人员的参与,这样,教会成为上帝向人类传播仁慈的中介, 因此成为灵魂得救必不可少的一环 这种体系要求教会首先必须是纯洁的,具有神性的。为了神化教会,教会曾经竭力推行 禁欲主义和修道院生活方式。然而,14-15世纪间,由于整个教会的世俗化,教会本身已 经不再完全符合基督教的道德传统。如果教会本身是不纯洁的,人们怎么能够相信它可以承 担使别人灵魂得救的任务?教士传教能力下降、蓄妾、收取财物等腐败行为,特别是教会出 卖赎罪券,激发了人们反对教会的情绪。上帝对人类的慈悲如果成为教会装满自己钱袋的借 口,不仅是对人们的欺骗,也是对上帝的亵渎。人们感到让不纯洁的教会来帮助自己实现 灵魂得救是不可想象的,这样,一部分基督徒就开始在教会之外寻找灵魂得救的新途径 封建制度 欧洲类型封建主义的落后性使其不可能得到充分发展。如果与中国的封建体制相比较 的话,它的幼稚和不发达显得尤其明显。首先,欧洲的封建社会是分裂并且地方割据的,长 期以来没有强有力的、能完全代表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的中央政府。第二,欧洲的封建制度 在结构上显得粗糙,因为它实际上只是一种领主和附庸间的私人关系,难以体现作为政治核 心所必需具有的公共利益。其三,欧洲中古社会长期以来是武人执政,知识分子被长期排斥 在政治的核心之外,其中许多人不为政权服务,反而是在教会的体系中工作。其四,在欧洲 的封建制度下,资本和政权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结合,物质资源没有充分地上缴给政府,而是 被大小领主私下瓜分,国家因而没有力量来建立起必要的机构,也无能力来充分履行它的公 共职能。第五,欧洲的封建制度不具备常备军,不具备数量充分的官僚,因此往往是因人而 治,无法实现制度上政治保障。第六,在欧洲缺乏文化上的凝聚力,各种机构如教会、王权、 贵族和城市都各自为政,相互争斗,缺乏统一的、可以聚合民众的政治核心。这些状况表明 欧洲的中古体制是比较原始的,无法保证生产力、生产关系的长足进步,因此在相当长的时 期内欧洲实际上是落后于中国。 欧洲封建主义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三四世纪的帝国后期。当日耳曼诸族的国王们在罗 马帝国西部边界上推进时,每个国王都有自己的亲兵。这些亲兵的地位要高于其他的士兵。 法兰克王国时,这些亲兵是国王的贴身护卫,被称为“国王的孩子”。“附庸”原初的含义也 是指年轻的侍卫,所以,当这些“国王的孩子”最后发展为贵族的时候,尚武的传统就一直 跟着保留了下来,直到15世纪战争开始依靠雇佣军来进行,贵族才开始向绅士和朝臣转化, 大贵族不再亲自上战场打仗 在一份公元1002—1023年的有关诺曼底征服前的英国社会的史料中,我们可以知道在 当时财产和军事才能是进入到贵族圈的主要依据。当时贵族和平民之间并无十分难以跨越的 鸿沟。换言之,平民可以因为自己的财产和成就跃身于贵族。文献指出:如果一个平民发展 顺利,拥有属于自己的足足五海得土地,一座钟楼和一座城堡,在国王会堂里有他的席位和 专职,那么,他以后就有资格获得一个武士的各种权利。如果这位武士发展顺利,他侍候国 王,任职骑兵队,如果他自己有一个侍候他的武士,此武士拥有履行国王役务的五海得土地 他在国王的会堂中侍奉他的主人,并奉他的差遣,三次去国王处,那么,他此后就被允许预
革的理论体系。 强调宗教仪式在灵魂得救中的作用,也就是强调教会的作用。因为人会重复性地犯罪, 所以赎罪也必须重复。仪式在一生中举行许多次,表明它们虽然具有改善人们道德的作用, 却不是一次性的或一劳永逸的。仪式对灵魂得救是否真的有效,要在人死以后才能回 答。但仪式的施行,需要教会神职人员的参与,这样,教会成为上帝向人类传播仁慈的中介, 因此成为灵魂得救必不可少的一环。 这种体系要求教会首先必须是纯洁的,具有神性的。为了神化教会,教会曾经竭力推行 禁欲主义和修道院生活方式。然而,14—15 世纪间,由于整个教会的世俗化,教会本身已 经不再完全符合基督教的道德传统。如果教会本身是不纯洁的,人们怎么能够相信它可以承 担使别人灵魂得救的任务?教士传教能力下降、蓄妾、收取财物等腐败行为,特别是教会出 卖赎罪券,激发了人们反对教会的情绪。上帝对人类的慈悲如果成为教会装满自己钱袋的借 口,不仅是对人们的欺骗,也是对上帝的亵渎。人们感到让不纯洁的教会来帮助自己实现 灵魂得救是不可想象的,这样,一部分基督徒就开始在教会之外寻找灵魂得救的新途径。 封建制度 欧洲类型封建主义的落后性使其不可能得到充分发展。如果与中国的封建体制相比较 的话,它的幼稚和不发达显得尤其明显。首先,欧洲的封建社会是分裂并且地方割据的,长 期以来没有强有力的、能完全代表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的中央政府。第二,欧洲的封建制度 在结构上显得粗糙,因为它实际上只是一种领主和附庸间的私人关系,难以体现作为政治核 心所必需具有的公共利益。其三,欧洲中古社会长期以来是武人执政,知识分子被长期排斥 在政治的核心之外,其中许多人不为政权服务,反而是在教会的体系中工作。其四,在欧洲 的封建制度下,资本和政权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结合,物质资源没有充分地上缴给政府,而是 被大小领主私下瓜分,国家因而没有力量来建立起必要的机构,也无能力来充分履行它的公 共职能。第五,欧洲的封建制度不具备常备军,不具备数量充分的官僚,因此往往是因人而 治,无法实现制度上政治保障。第六,在欧洲缺乏文化上的凝聚力,各种机构如教会、王权、 贵族和城市都各自为政,相互争斗,缺乏统一的、可以聚合民众的政治核心。这些状况表明, 欧洲的中古体制是比较原始的,无法保证生产力、生产关系的长足进步,因此在相当长的时 期内欧洲实际上是落后于中国。 欧洲封建主义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三四世纪的帝国后期。当日耳曼诸族的国王们在罗 马帝国西部边界上推进时,每个国王都有自己的亲兵。这些亲兵的地位要高于其他的士兵。 法兰克王国时,这些亲兵是国王的贴身护卫,被称为“国王的孩子”。“附庸”原初的含义也 是指年轻的侍卫,所以,当这些“国王的孩子”最后发展为贵族的时候,尚武的传统就一直 跟着保留了下来,直到 15 世纪战争开始依靠雇佣军来进行,贵族才开始向绅士和朝臣转化, 大贵族不再亲自上战场打仗。 在一份公元 1002—1023 年的有关诺曼底征服前的英国社会的史料中,我们可以知道在 当时财产和军事才能是进入到贵族圈的主要依据。当时贵族和平民之间并无十分难以跨越的 鸿沟。换言之,平民可以因为自己的财产和成就跃身于贵族。文献指出:如果一个平民发展 顺利,拥有属于自己的足足五海得土地,一座钟楼和一座城堡,在国王会堂里有他的席位和 专职,那么,他以后就有资格获得一个武士的各种权利。如果这位武士发展顺利,他侍候国 王,任职骑兵队,如果他自己有一个侍候他的武士,此武士拥有履行国王役务的五海得土地, 他在国王的会堂中侍奉他的主人,并奉他的差遣,三次去国王处,那么,他此后就被允许预
先发誓后,代表他的主人合法地得到他的权利,去履行他在任何地方需要履行的职责……如 果一个武士发展顺利,成为伯爵,那么,此后他就有资格得到伯爵的各种权利。值得注意的 是商人也有晋升为武士的权利。文献规定:“如果一个商人发展顺利,三次自费渡过汪洋大 海,那么,此后他就有资格得到一个武士的各种权利。”文献在讨论武士晋升制度时,把学 者同武士的升迁作了完全不同的处理。学者如果发展顺利,主要是获得圣职侍奉基督,也有 资格得到该圣职所应有的荣誉。但他不能成为武士。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贵族的圈子主要 是由武士组成的。一般的文学之士的出路主要是进入宗教界担任神职,而不能由平民而晋升 为世俗贵族 11至13世纪之间,西欧封建主之间普遍结成封君、封臣(亦称领主、附庸)关系。贵 族由于效忠王室而领受土地和管辖采邑。这些封臣们要对上级封君宣誓效忠并承担军事义 务。采邑分封是一种至上而下进行层层分封的土地封受制度。通过封建契约和分封仪式,如 臣服礼、授职礼,领主和附庸形成依附关系。这种关系的实质在最初的时候是一种土地和兵 役之间的交换。举行臣服礼时,一般附庸要亲自跪在领主的面前,其交叉的两手置于领主的 中,宣誓说“我立誓效忠和依附于你,正如一个仆人须效忠于主人”。授职礼主要是领主方 面的行为,他交给附庸一柄旗子、一根手杖和一张约书,或其他的标志,表示给附庸财产并 保护他。 通过上述仪式,臣下从领主手里得到一块采邑,这是领主分封给附庸的土地,同时他须 为领主服兵役和履行其他种种附庸应当履行的义务。恩泽地在刚开始分封时是有条件的,如 果附庸死了或者不能履行义务,领主有权力收回。不久,采邑中出现了世袭继承制,变成了 可以继承的采邑,亦称封土。采邑的大小相差很大,大的采邑通常又分为许多较小的封土。 查理大帝的神圣罗马帝国和其他几个独立的王国分裂成广大的采邑,得到采邑的大贵族和大 地主称为公爵、伯爵、侯爵、男爵和子爵,都是皇帝或国王的臣下。这些人又把自己的采邑 分封给小贵族,如男爵、骑士、乡间的绅士。这些采邑的面积大至一个郡,小至一个村,围 绕着采邑,组成了各级贵族的领主附庸网络。采邑的面积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有些大的贵族 会衰弱下去,而有的中、小贵族通过战争、联姻,也可能成为拥有许多采邑土地的大贵族。 领主和附庸之间的相互义务受到封建契约的约束。领主对于他的附庸需要奉行公正原 则,并且尽力“维护”、“保护”附庸。一个附庸如果没有受到合理的对待,他可以废止契约 离开他的采邑,或者上诉国王。如果这样还不能解决问题,那么就会发生贵族之间的私战。 封君负有保护和维系封臣之责,不得伤害后者的荣誉、财产和生命。封臣如果受到他人攻打 封君有义务不惜中武力保护他。“维护”就是封君要提供条件保证封臣能承担军役,或是直 接供封臣及其家庭食物,或是给他一块封土。10世纪后封土制十分盛行 另一方面,附庸也受契约的约束。11世纪的封建法学家把封臣对封君的义务归为三项: 其一是“效忠”。即封臣不能做危害封君之情,包括不得损伤封君的肢体、不得泄漏他的秘 密或出卖他的城堡以致危及他的安全等。其二,“帮助”。这是封臣最主要、最重要的义务。 在封臣对领主的“帮助”义务中,最主要的是服兵役的义务。以骑士而论,一般每年要为领 主服务40天,一切费用要由骑士自己来准备。有时也可以用钱来代替服务役,领主就用附 庸缴纳的钱来寻找军士代替附庸服务役。除了服兵役之外,附庸还要在领主的法庭协助从事 司法审理或管理产业。在一些特殊场合,附庸有义务向领主缴纳协助金,领主被俘时附庸须 付赎金,领主的长女结婚之时,须帮助领主置办嫁妆,在领主的儿子受职为骑士时或在领主 参加十字军时,附庸都要缴纳协助金。如果附庸不能履行这些义务,就被视为不忠诚,领主 有理由夺回他的采邑,反之,只要他忠诚不渝,领主就应当保障他的封土,防卫他的敌人。 其三,是“劝告”。封臣有义务出席封君召集的会议,提出意见来帮助封君,这种会议兼具 封君法庭和封建主议事会的性质,审理的案件主要是调解封臣之间或封臣与封君之间发生的
先发誓后,代表他的主人合法地得到他的权利,去履行他在任何地方需要履行的职责……如 果一个武士发展顺利,成为伯爵,那么,此后他就有资格得到伯爵的各种权利。值得注意的 是商人也有晋升为武士的权利。文献规定:“如果一个商人发展顺利,三次自费渡过汪洋大 海,那么,此后他就有资格得到一个武士的各种权利。”文献在讨论武士晋升制度时,把学 者同武士的升迁作了完全不同的处理。学者如果发展顺利,主要是获得圣职侍奉基督,也有 资格得到该圣职所应有的荣誉。但他不能成为武士。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贵族的圈子主要 是由武士组成的。一般的文学之士的出路主要是进入宗教界担任神职,而不能由平民而晋升 为世俗贵族。 11 至 13 世纪之间,西欧封建主之间普遍结成封君、封臣(亦称领主、附庸)关系。贵 族由于效忠王室而领受土地和管辖采邑。这些封臣们要对上级封君宣誓效忠并承担军事义 务。采邑分封是一种至上而下进行层层分封的土地封受制度。通过封建契约和分封仪式,如 臣服礼、授职礼,领主和附庸形成依附关系。这种关系的实质在最初的时候是一种土地和兵 役之间的交换。举行臣服礼时,一般附庸要亲自跪在领主的面前,其交叉的两手置于领主的 中,宣誓说“我立誓效忠和依附于你,正如一个仆人须效忠于主人”。授职礼主要是领主方 面的行为,他交给附庸一柄旗子、一根手杖和一张约书,或其他的标志,表示给附庸财产并 保护他。 通过上述仪式,臣下从领主手里得到一块采邑,这是领主分封给附庸的土地,同时他须 为领主服兵役和履行其他种种附庸应当履行的义务。恩泽地在刚开始分封时是有条件的,如 果附庸死了或者不能履行义务,领主有权力收回。不久,采邑中出现了世袭继承制,变成 了 可以继承的采邑,亦称封土。采邑的大小相差很大,大的采邑通常又分为许多较小的封土。 查理大帝的神圣罗马帝国和其他几个独立的王国分裂成广大的采邑,得到采邑的大贵族和大 地主称为公爵、伯爵、侯爵、男爵和子爵,都是皇帝或国王的臣下。这些人又把自己的采邑 分封给小贵族,如男爵、骑士、乡间的绅士。这些采邑的面积大至一个郡,小至一个村,围 绕着采邑,组成了各级贵族的领主附庸网络。采邑的面积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有些大的贵族 会衰弱下去,而有的中、小贵族通过战争、联姻,也可能成为拥有许多采邑土地的大贵族。 领主和附庸之间的相互义务受到封建契约的约束。领主对于他的附庸需要奉行公正原 则,并且尽力“维护”、“保护”附庸。一个附庸如果没有受到合理的对待,他可以废止契约, 离开他的采邑,或者上诉国王。如果这样还不能解决问题,那么就会发生贵族之间的私战。 封君负有保护和维系封臣之责,不得伤害后者的荣誉、财产和生命。封臣如果受到他人攻打, 封君有义务不惜中武力保护他。“维护”就是封君要提供条件保证封臣能承担军役,或是直 接供封臣及其家庭食物,或是给他一块封土。10 世纪后封土制十分盛行。 另一方面,附庸也受契约的约束。11 世纪的封建法学家把封臣对封君的义务归为三项: 其一是“效忠”。即封臣不能做危害封君之情,包括不得损伤封君的肢体、不得泄漏他的秘 密或出卖他的城堡以致危及他的安全等。其二,“帮助”。这是封臣最主要、最重要的义务。 在封臣对领主的“帮助”义务中,最主要的是服兵役的义务。以骑士而论,一般每年要为领 主服务 40 天,一切费用要由骑士自己来准备。有时也可以用钱来代替服务役,领主就用附 庸缴纳的钱来寻找军士代替附庸服务役。除了服兵役之外,附庸还要在领主的法庭协助从事 司法审理或管理产业。在一些特殊场合,附庸有义务向领主缴纳协助金,领主被俘时附庸须 付赎金,领主的长女结婚之时,须帮助领主置办嫁妆,在领主的儿子受职为骑士时或在领主 参加十字军时,附庸都要缴纳协助金。如果附庸不能履行这些义务,就被视为不忠诚,领主 有理由夺回他的采邑,反之,只要他忠诚不渝,领主就应当保障他的封土,防卫他的敌人。 其三,是“劝告”。封臣有义务出席封君召集的会议,提出意见来帮助封君,这种会议兼具 封君法庭和封建主议事会的性质,审理的案件主要是调解封臣之间或封臣与封君之间发生的
纠纷。 贵族制度的一个结果就是贵族之间的私战。由于没有完善的国家制度,贵族之间的纠纷 往往靠战争来解决。大小贵族经常进行各种战争。他们的兵器主要是短阔刀、剑和尖端包铁 的木枪。每个贵族都有自己的武器、马匹和铠甲,没有这些基本的兵器,骑士是不能成为 骑士的。战争的主要目的是扩大自己的领地或势力范围。一个大贵族进行战争,也许是为了 得到更大的领地。一个城市也许为了摆脱自己的领主而同领主进行战争。一个君主也渴望通 过战争把自己的领地连成一片,因而迫使其他贵族或城市臣服于他。这些事项,有时可以通 过领主法庭来加以解决,有时就要动用武力来解决问题。所以,在整个封建时代,战争是免 不了的。不过参加战争的人数也不是很多,通常都是小规模的私斗。尽管人数不多,但私战 在整个欧洲都非常普遍,各地都在为了争夺而进行战争。这样,私战所造成的总的毁伤合计 起来就不小了,常成为发展工商业和进行通商的严重障碍。对于工商业的发展和人民的和平 生活,造成直接的危害 战争技艺的发展使得骑兵成为最有威慑力量的兵种。这样,武装到牙齿的重骑兵就成为 欧洲军队中占支配地位的角色。封建贵族所受的训练,以使用兵器为主。他们在幼年时就学 习如何打仗,有的高级贵族也从教士那里学习读书写字,但他们长大以后,最喜欢干的就是 击剑和射箭,还有就是骑马、打猎和比武。比武通常在妇女和大众面前举行,是贵族传播他 们名气的大好机会 中世纪骑士们的军事生涯,在英雄叙事诗《贝奥沃夫》中得到了文学性的描写。这部成 文于公元8世纪的叙事诗,虽然被学者们誉为西方骑士文学的经典之作,却是一部幼稚的 简单的作品。故事描写丹麦国王赫鲁斯加的宫殿被一位名为格伦德的半人半兽的怪物占据了 12年,国王赫鲁斯加和他的武士们不能阻止格伦德的攻击,只得逃离。最后,瑞典国王的 位亲戚,年轻勇敢的武士贝奥沃夫知道了怪兽的事情。贝奥沃夫于是带领了他的14位卫 士渡海来到了丹麦。经过激战,终于打败格伦德。丹麦国王赫鲁斯加和王后威尔丝尔为勇敢 的骑士举行盛大的宴会庆祝他的胜利。这时,格伦德的母亲来到了宴会场所为死去的儿子报 仇,她带走了国王一个最亲近的大臣。贝奥沃夫又一次打败了格伦德的母亲,于是国王又举 行了更加隆重的宴会来答谢贝奥沃夫。最后,贝奥沃夫带着胜利的喜悦和丹麦国王送给他的 丰盛礼物,回到了他的故乡瑞典。贝奥沃夫最后成为基特(瑞典的一个部落)的国王,他统治 基特整整50年。当他的国家遭到巨龙的攻击时,贝奥沃夫不顾自己年迈体弱,又一次挺身 而出保卫祖国。在同巨龙的激烈战斗中,贝奥沃夫受伤了,他的伙伴中也只剩一个人。最后 贝奧沃夫胜利了,但由于伤势很重,英勇地牺牲了 《贝奥沃夫》的故事传说富有古代日耳曼、古典和基督教传统。这部英雄叙事诗是在英 国写成的,然而故事中的事迹都发生在斯堪的那维亚。这反映了当时骑士们跨国家进行战斗 的真实传统,也反映出英格兰同大陆之间密切的联系。贝奥沃夫的一生都奉献给骑士的战 斗生活。他的价值主要是军事性的,这就是当时贵族阶层所津津乐道的骑士的光荣。骑士就 是为战争而生,为战争而死的真正英雄。 从亲兵制度到采邑分封制,虽然明确了采邑和兵役交换等封建原则,但是,正如美国史 学家斯特耶所指出的那样:军事的发展并不是封建主义发展的全部。作为国王,他们的军队 也不是完全依靠附庸。封建贵族制度得以在欧洲发展,更重要的还是它是一种基本的政治制 度和社会秩序。 在日耳曼诸王国取代罗马帝国后,并无完善的政治制度。说罗马法或罗马中央集权制度 被日耳曼人遗忘是不可信的,因为罗马的传统在欧洲一直没有消失,况且日耳曼族的首领曾 经当过罗马帝国的军事长官,而东罗马帝国更一直延续到1453年。日耳曼人没有采用罗马 的政治体制,而采用了贵族领主制度,是同他们特定的传统和国土的狭小分不开的。日耳曼
纠纷。1 贵族制度的一个结果就是贵族之间的私战。由于没有完善的国家制度,贵族之间的纠纷 往往靠战争来解决。大小贵族经常进行各种战争。他们的兵器主要是短阔刀、剑和尖端包铁 的木枪。 每个贵族都有自己的武器、马匹和铠甲,没有这些基本的兵器,骑士是不能成为 骑士的。战争的主要目的是扩大自己的领地或势力范围。一个大贵族进行战争,也许是为了 得到更大的领地。一个城市也许为了摆脱自己的领主而同领主进行战争。一个君主也渴望通 过战争把自己的领地连成一片,因而迫使其他贵族或城市臣服于他。这些事项,有时可以通 过领主法庭来加以解决,有时就要动用武力来解决问题。所以,在整个封建时代,战争是免 不了的。不过参加战争的人数也不是很多,通常都是小规模的私斗。尽管人数不多,但私战 在整个欧洲都非常普遍,各地都在为了争夺而进行战争。这样,私战所造成的总的毁伤合计 起来就不小了,常成为发展工商业和进行通商的严重障碍。对于工商业的发展和人民的和平 生活,造成直接的危害。 战争技艺的发展使得骑兵成为最有威慑力量的兵种。这样,武装到牙齿的重骑兵就成为 欧洲军队中占支配地位的角色。封建贵族所受的训练,以使用兵器为主。他们在幼年时就学 习如何打仗,有的高级贵族也从教士那里学习读书写字,但他们长大以后,最喜欢干的就是 击剑和射箭,还有就是骑马、打猎和比武。比武通常在妇女和大众面前举行,是贵族传播他 们名气的大好机会。 中世纪骑士们的军事生涯,在英雄叙事诗《贝奥沃夫》中得到了文学性的描写。这部成 文于公元 8 世纪的叙事诗,虽然被学者们誉为西方骑士文学的经典之作,却是一部幼稚的、 简单的作品。故事描写丹麦国王赫鲁斯加的宫殿被一位名为格伦德的半人半兽的怪物占据了 12 年,国王赫鲁斯加和他的武士们不能阻止格伦德的攻击,只得逃离。最后,瑞典国王的 一位亲戚,年轻勇敢的武士贝奥沃夫知道了怪兽的事情。贝奥沃夫于是带领了他的 l4 位卫 士渡海来到了丹麦。经过激战,终于打败格伦德。丹麦国王赫鲁斯加和王后威尔丝尔为勇敢 的骑士举行盛大的宴会庆祝他的胜利。这时,格伦德的母亲来到了宴会场所为死去的儿子报 仇,她带走了国王一个最亲近的大臣。贝奥沃夫又一次打败了格伦德的母亲,于是国王又举 行了更加隆重的宴会来答谢贝奥沃夫。最后,贝奥沃夫带着胜利的喜悦和丹麦国王送给他的 丰盛礼物,回到了他的故乡瑞典。贝奥沃夫最后成为基特(瑞典的一个部落)的国王,他统治 基特整整 50 年。当他的国家遭到巨龙的攻击时,贝奥沃夫不顾自己年迈体弱,又一次挺身 而出保卫祖国。在同巨龙的激烈战斗中,贝奥沃夫受伤了,他的伙伴中也只剩一个人。最后, 贝奥沃夫胜利了,但由于伤势很重,英勇地牺牲了。 《贝奥沃夫》的故事传说富有古代日耳曼、古典和基督教传统。这部英雄叙事诗是在英 国写成的,然而故事中的事迹都发生在斯堪的那维亚。这反映了当时骑士们跨国家进行战斗 的真实传统,也反映出英格兰同大陆之间密切的联系。 贝奥沃夫的一生都奉献给骑士的战 斗生活。他的价值主要是军事性的,这就是当时贵族阶层所津津乐道的骑士的光荣。骑士就 是为战争而生,为战争而死的真正英雄。 从亲兵制度到采邑分封制,虽然明确了采邑和兵役交换等封建原则,但是,正如美国史 学家斯特耶所指出的那样:军事的发展并不是封建主义发展的全部。作为国王,他们的军队 也不是完全依靠附庸。封建贵族制度得以在欧洲发展,更重要的还是它是一种基本的政治制 度和社会秩序。 在日耳曼诸王国取代罗马帝国后,并无完善的政治制度。说罗马法或罗马中央集权制度 被日耳曼人遗忘是不可信的,因为罗马的传统在欧洲一直没有消失,况且日耳曼族的首领曾 经当过罗马帝国的军事长官,而东罗马帝国更一直延续到 l453 年。日耳曼人没有采用罗马 的政治体制,而采用了贵族领主制度,是同他们特定的传统和国土的狭小分不开的。日耳曼
人建立各个蛮族国家后,国王和他的随从处理各种随时发生的事情,没有健全的行政部门、 专业化的官吏和完善的中央、地方政府 这样松散的政治在国家尚小的时候还可以对付,但当国家强大后就明显显示出弱点。如 果按照罗马的帝国形式来建立国家,蛮族国王对此经验不足,也缺乏金钱和受过训练的官吏 来辅助他们建立这样的政府。因此,一种不同于罗马帝国的简单的政体建立起来了,这就是 把全国分割为若干区域,国王派自己的代表去管理这些地区。这些国王的代表被称为伯爵。 我们知道在蛮族国家中的伯爵制度起源很早,在公元6世纪克洛维时代编定的《萨利克法典》 中,就有“凡杀害伯爵者,应罚二万四千银币,折合六百金币”的规定。伯爵之下有男爵和 副伯爵,这些人往往是国王的奴仆,当然也可能是自由人,因此身价有很大区别。“凡杀害 男爵或副伯爵——国王的奴仆者,应罚款一万二于银币,折合三百金币”;而“凡杀害男爵 自由人者,应罚款二万四千银币,折合六百金币”。可见,伯爵和自由人出身的男爵的 身价是一样的,而国王的奴仆虽然也可以当男爵,身价却只是自由人出身的男爵的一半。 伯爵们对辖地的统治与国王对全国的统治非常类似,他们具有完整的军事权、司法权和 财政大权。他们通过自己的家族成员和辖地中的地主来进行管理。这样,行政上的难题就这 么解决:把全国分割为许多小的领地,由各地的伯爵和地方领主来管理。只要伯爵忠于国王, 国家就不至于分裂。例如:查理曼帝国时期,为了巩固国内的统治,查理大帝把帝国划分为 伯爵领地,其最高行政长官是郡伯爵。他们以国王的名义掌握审判权,负责管理国王的财产 和征收上缴给国王的实物税,战时则负责招募士兵。在帝国的边界地区,负责保卫帝国边区 的伯爵领地要比郡伯爵领地大得多。边区伯爵的统治也比伯爵更有独立性,他在危急的时候 可以自行征集军队。査理的巡按使到各伯爵领地巡游,检查伯爵的收入和审理案件的情况 接受上诉和公布帝国法律。他们作为中央政权的代表维护着帝国的统一。查理曼帝国崩溃以 后,这些郡伯爵和边远地区的伯爵就开始独立,成为割地称雄的地方诸侯,这开了贵族执掌 地方行政、军事大权的先例。 采邑制度和蛮族传统中由国王诸子瓜分国家的传统加剧了贵族地方势力的发展。早在公 元9世纪,采邑就可以世袭,因此封建贵族的权力和影响加强了。查理大帝死后,继位人都 是无能之辈,他们不仅把统治权瓜分了,而且再也设有能力保卫边界使帝国免遭阿拉伯人、 诺曼人、斯拉夫人和马扎尔人的入侵,于是地方势力趁着中央势力的衰弱而大大加强了。 这种体制的危险性是显而易见的。伯爵们很可能成为完全独立的小君主。这些伯爵都是 从大贵族家族中挑选出来的,这些家族势力很大,国王无法真正控制它们。许多伯爵在同 地区度过一生,在地方上建立起自己的强大势力。国王有时也派使者去调查伯爵管理的情况 但只有像查理曼这样的伟大国王才具有对地方上的约束力。一般的情况是,伯爵渐渐成为割 据一方的大贵族,拥有军事、司法和财政大权。国王无法撤换他们。伯爵的世袭化,形成了 政权归贵族私人所有的格局。 中央政府为了对伯爵的领地管理有所约束,就通过国王在众多伯爵领地里建立起与之竞 争的权威。在很早的时候,许多宗教的组织如修道院和主教区,都是从国王那里得到任命的 这些具有特权的特区因此受国王的保护。伯爵和他们的附庸们禁止进入这些拥有豁免特权的 特区,不能向这些特区征收税金,施行法律。主教和修道院长因此在特区内具有和伯爵同样 的地方权力,他们统治自己的领地,很少受到国王的干涉。公元800年前不久,特区的制度 也推及到了俗人,一些贵族从国王那里得到特许,从而成为地方上某一区域的独立统治者 这些人不受伯爵的管辖。伯爵所能做的就是希望与这些拥有特权和特区的人士合作,但不能 强迫他们服从自己的统治 与伯爵相对立的另一种势力是国王的附庸。从公元800年时起,国王把他们宠爱的附庸 们分派到全国各地。这些国王的附庸按理说要支持伯爵,但是他们却只忠于国王。伯爵不能 使他们完全服从自己。这样在地方上,除了伯爵之外,就存在着好几种独立的势力:国王的
人建立各个蛮族国家后,国王和他的随从处理各种随时发生的事情,没有健全的行政部门、 专业化的官吏和完善的中央、地方政府。 这样松散的政治在国家尚小的时候还可以对付,但当国家强大后就明显显示出弱点。如 果按照罗马的帝国形式来建立国家,蛮族国王对此经验不足,也缺乏金钱和受过训练的官吏 来辅助他们建立这样的政府。因此,一种不同于罗马帝国的简单的政体建立起来了,这就是 把全国分割为若干区域,国王派自己的代表去管理这些地区。这些国王的代表被称为伯爵。 我们知道在蛮族国家中的伯爵制度起源很早,在公元 6 世纪克洛维时代编定的《萨利克法典》 中,就有“凡杀害伯爵者,应罚二万四千银币,折合六百金币”的规定。伯爵之下有男爵和 副伯爵,这些人往往是国王的奴仆,当然也可能是自由人,因此身价有很大区别。“凡杀害 男爵或副伯爵——国王的奴仆者,应罚款一万二于银币,折合三百金币”;而“凡杀害男爵 一一自由人者,应罚款二万四千银币,折合六百金币”。可见,伯爵和自由人出身的男爵的 身价是一样的,而国王的奴仆虽然也可以当男爵,身价却只是自由人出身的男爵的一半。 伯爵们对辖地的统治与国王对全国的统治非常类似,他们具有完整的军事权、司法权和 财政大权。他们通过自己的家族成员和辖地中的地主来进行管理。这样,行政上的难题就这 么解决:把全国分割为许多小的领地,由各地的伯爵和地方领主来管理。只要伯爵忠于国王, 国家就不至于分裂。例如:查理曼帝国时期,为了巩固国内的统治,查理大帝把帝国划分为 伯爵领地,其最高行政长官是郡伯爵。他们以国王的名义掌握审判权,负责管理国王的财产 和征收上缴给国王的实物税,战时则负责招募士兵。在帝国的边界地区,负责保卫帝国边区 的伯爵领地要比郡伯爵领地大得多。边区伯爵的统治也比伯爵更有独立性,他在危急的时候 可以自行征集军队。查理的巡按使到各伯爵领地巡游,检查伯爵的收入和审理案件的情况, 接受上诉和公布帝国法律。他们作为中央政权的代表维护着帝国的统一。查理曼帝国崩溃以 后,这些郡伯爵和边远地区的伯爵就开始独立,成为割地称雄的地方诸侯,这开了贵族执掌 地方行政、军事大权的先例。 采邑制度和蛮族传统中由国王诸子瓜分国家的传统加剧了贵族地方势力的发展。早在公 元 9 世纪,采邑就可以世袭,因此封建贵族的权力和影响加强了。查理大帝死后,继位人都 是无能之辈,他们不仅把统治权瓜分了,而且再也设有能力保卫边界使帝国免遭阿拉伯人、 诺曼人、斯拉夫人和马扎尔人的入侵,于是地方势力趁着中央势力的衰弱而大大加强了。 这种体制的危险性是显而易见的。伯爵们很可能成为完全独立的小君主。这些伯爵都是 从大贵族家族中挑选出来的,这些家族势力很大,国王无法真正控制它们。许多伯爵在同一 地区度过一生,在地方上建立起自己的强大势力。国王有时也派使者去调查伯爵管理的情况, 但只有像查理曼这样的伟大国王才具有对地方上的约束力。一般的情况是,伯爵渐渐成为割 据一方的大贵族,拥有军事、司法和财政大权。国王无法撤换他们。伯爵的世袭化,形成了 政权归贵族私人所有的格局。 中央政府为了对伯爵的领地管理有所约束,就通过国王在众多伯爵领地里建立起与之竞 争的权威。在很早的时候,许多宗教的组织如修道院和主教区,都是从国王那里得到任命的, 这些具有特权的特区因此受国王的保护。伯爵和他们的附庸们禁止进入这些拥有豁免特权的 特区,不能向这些特区征收税金,施行法律。主教和修道院长因此在特区内具有和伯爵同样 的地方权力,他们统治自己的领地,很少受到国王的干涉。公元 800 年前不久,特区的制度 也推及到了俗人,一些贵族从国王那里得到特许,从而成为地方上某一区域的独立统治者。 这些人不受伯爵的管辖。伯爵所能做的就是希望与这些拥有特权和特区的人士合作,但不能 强迫他们服从自己的统治。 与伯爵相对立的另一种势力是国王的附庸。从公元 800 年时起,国王把他们宠爱的附庸 们分派到全国各地。这些国王的附庸按理说要支持伯爵,但是他们却只忠于国王。伯爵不能 使他们完全服从自己。这样在地方上,除了伯爵之外,就存在着好几种独立的势力:国王的
附庸、修道院长、主教、俗人特区贵族。这些人都拥有直接向国王申诉的权力,他们可以直 接到国王的法庭上去要求国王的裁决。这些人常常与伯爵的权力发生冲突,造成地方上谁也 不服从谁的局面。 中央既然管不到地方,而伯爵也不能控制地方政治,那么,就给贵族的崛起提供了机会 种习惯法则渐渐兴起了,谁是土地的主人,谁就是土地的当然管理者。这样,领主权和 土地权就合而为一了。只要贵族拥有采邑,他就可以在自己的领土上作威作福,谁也无法控 制他。贵族只忠于自己的领主,对于其他人可以置之不理,成了领地上的直接管理者。 贵族管理地方行政的办公之处就是他自己的家里。他们在家里解决贵族之间的纠纷,也 办理地方上的案件。贵族在行政管理和司法方面的本领并不高,但是他们凭借自己的领主身 分来发号施令。如果贵族的法庭不能解决问题,就用私战来解决,也可能上告到国王或上级 贵族那里去解决。贵族为了管理地方事务,也雇佣一些职员和秘书为他们服务 封建时代的法律比较混乱,教会有教会的法律,社区有自己的习惯法,而贵族有自己的 贵族法典、封建契约和领主法庭。这些分散的、各自为政的司法机构是互相影响渗透的,法 庭之间有着各种联系。这样,欧洲法庭的贪污和腐败就是不可避免的,各个法庭的效率十分 低下。如果是一个重大的案件,往往会在许多法庭上听证,有时一些小的案子如土地纠纷, 也会经过7个以上的法庭的裁审。法官们其实都没有受过专门的训练,他们是在胡乱审判, 如果自己不能确定,有时会去问有学问的教士。反正在乡村中就有教堂和神甫存在,问起来 是很方便的。贵族的法庭虽然混乱,但一般也是有许可状的,通常来自于国王或大的诸侯。 许多贵族之间的纠纷往往不愿在法庭上公审,所以贵族之间的私了也是十分常见。在这样的 时候,大的贵族往往充当调解人或仲裁人角色,而被调解的贵族当然也忘不了给大贵族好处 所以,贵族之间的法律,目的并不是为了实现公正,而是为了息事宁人。只要事情可以满意 地解决,公正不公正是无所谓的。 贵族法庭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如果事情不能私了,或者不能在法庭上解决,就会诉诸 武力,许多其他贵族也会卷入危险的武斗之中。这样,地方的安全就难以得到保障。由于贵 族之间的许多纠纷是无法讲清楚的,法律又不是很健全,所以结果总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 有理。怎么解决这个难题呢?那就是从以往的事例中去寻找一种说服人的办法。贵族的法律 也是根据习惯来裁决的。如果碰到了新问题,那么事情就十分麻烦。这时一般需要上级贵族 来表态,充当一个高级的裁决者。有时候被裁决的双方都寻找有利于自己的庇护人,有的时 候事情会弄到国王那里去。这些,都说明贵族的司法是极不健全的。许多学者把贵族称之为 业余的法官。 由于执掌司法可以获得许多权力和经济上的好处,贵族一般都愿意充当法官。凭借法官 的地位既可以调解自己附庸间的关系,又可以抵制其他贵族向自己领地中的渗透,更能够抵 制中央政府对自己的威胁。所以,大小贵族的法庭就有了保护自己利益、增加自己政治和经 济实力以及控制附庸的手段。从经济上来说,也可以给贵族带来很多收入。如果被裁决的是 下级贵族,那么他们都是些有钱人,必须支付罚金和审判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庭的存 在是贵族维护地方行政的主要手段之 中世纪贵族司法并不像今天那么正规,那么具有各种法律程序。贵族总是说自己学过法 律,或者说自己懂得司法,但是真正钻研过法律的贵族是很少的。因此,他们是凭借自己的 权威来进行审判,而不是根据法律来进行裁决的。当然贵族也知道一些法律条文,但更多 的是凭借经验。正如布洛赫正确指出的那样,一切都是靠习惯和记忆来审判的。有的时候 誓言也极为重要,裁判的证据却不重要。对于证人所说的话的调查极为马虎,有时候就是 当堂审问,如果被告承认,案子就解决了。这种马马虎虎的审判当然不能给地方带来稳定 的秩序。所以在贵族的领地上,真正依靠的不是行政而是武力。业余的法官和业余的审判, 造成了过多的冤假错案,那是贵族无力顾及的
附庸、修道院长、主教、俗人特区贵族。这些人都拥有直接向国王申诉的权力,他们可以直 接到国王的法庭上去要求国王的裁决。这些人常常与伯爵的权力发生冲突,造成地方上谁也 不服从谁的局面。 中央既然管不到地方,而伯爵也不能控制地方政治,那么,就给贵族的崛起提供了机会。 一种习惯法则渐渐兴起了,谁是土地的主人,谁就是土地的当然管理者。 这样,领主权和 土地权就合而为一了。只要贵族拥有采邑,他就可以在自己的领土上作威作福,谁也无法控 制他。贵族只忠于自己的领主,对于其他人可以置之不理,成了领地上的直接管理者。 贵族管理地方行政的办公之处就是他自己的家里。他们在家里解决贵族之间的纠纷,也 办理地方上的案件。贵族在行政管理和司法方面的本领并不高,但是他们凭借自己的领主身 分来发号施令。如果贵族的法庭不能解决问题,就用私战来解决,也可能上告到国王或上级 贵族那里去解决。贵族为了管理地方事务,也雇佣一些职员和秘书为他们服务。 封建时代的法律比较混乱,教会有教会的法律,社区有自己的习惯法,而贵族有自己的 贵族法典、封建契约和领主法庭。这些分散的、各自为政的司法机构是互相影响渗透的,法 庭之间有着各种联系。这样,欧洲法庭的贪污和腐败就是不可避免的,各个法庭的效率十分 低下。如果是一个重大的案件,往往会在许多法庭上听证,有时一些小的案子如土地纠纷, 也会经过 7 个以上的法庭的裁审。法官们其实都没有受过专门的训练,他们是在胡乱审判, 如果自己不能确定,有时会去问有学问的教士。反正在乡村中就有教堂和神甫存在,问起来 是很方便的。贵族的法庭虽然混乱,但一般也是有许可状的,通常来自于国王或大的诸侯。 许多贵族之间的纠纷往往不愿在法庭上公审,所以贵族之间的私了也是十分常见。在这样的 时候,大的贵族往往充当调解人或仲裁人角色,而被调解的贵族当然也忘不了给大贵族好处。 所以,贵族之间的法律,目的并不是为了实现公正,而是为了息事宁人。只要事情可以满意 地解决,公正不公正是无所谓的。 贵族法庭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如果事情不能私了,或者不能在法庭上解决,就会诉诸 武力,许多其他贵族也会卷入危险的武斗之中。这样,地方的安全就难以得到保障。由于贵 族之间的许多纠纷是无法讲清楚的,法律又不是很健全,所以结果总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 有理。怎么解决这个难题呢?那就是从以往的事例中去寻找一种说服人的办法。贵族的法律 也是根据习惯来裁决的。如果碰到了新问题,那么事情就十分麻烦。这时一般需要上级贵族 来表态,充当一个高级的裁决者。有时候被裁决的双方都寻找有利于自己的庇护人,有的时 候事情会弄到国王那里去。这些,都说明贵族的司法是极不健全的。许多学者把贵族称之为 业余的法官。 由于执掌司法可以获得许多权力和经济上的好处,贵族一般都愿意充当法官。凭借法官 的地位既可以调解自己附庸间的关系,又可以抵制其他贵族向自己领地中的渗透,更能够抵 制中央政府对自己的威胁。所以,大小贵族的法庭就有了保护自己利益、增加自己政治和经 济实力以及控制附庸的手段。从经济上来说,也可以给贵族带来很多收入。如果被裁决的是 下级贵族,那么他们都是些有钱人,必须支付罚金和审判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庭的存 在是贵族维护地方行政的主要手段之一。 中世纪贵族司法并不像今天那么正规,那么具有各种法律程序。贵族总是说自己学过法 律,或者说自己懂得司法,但是真正钻研过法律的贵族是很少的。因此,他们是凭借自己的 权威来进行审判,而不是根据法律来进行裁决的。当然贵族也知道一些法律条文,但更多 的是凭借经验。 正如布洛赫正确指出的那样,一切都是靠习惯和记忆来审判的。有的时候 誓言也极为重要,裁判的证据却不重要。 对于证人所说的话的调查极为马虎,有时候就是 当堂审问,如果被告承认,案子就解决了。这种马马虎虎的审判当然不能给地方带来稳定 的秩序。所以在贵族的领地上,真正依靠的不是行政而是武力。业余的法官和业余的审判, 造成了过多的冤假错案,那是贵族无力顾及的
贵族司法制度运这么简单,自然给教会提供了控制司法的机会。教会的法律比较有系统 审判也比较严格,所以教会渐渐把本来只管教士的司法制度扩展为管理民法。涉及到道德 婚姻的事项教会都可以插手査办。这样,教会的法庭和贵族的法庭就互相弥补、争斗,形成 封建社会的一大奇观。 贵族的法庭分为公共法庭和私立法庭两种。公共法庭审理自由人的一般的案件,私有的 法庭审理领主自己管理下的农奴和依附民的事情。按照欧洲的传统,自由民的案件要由公 共法庭来审理,一般有法官和陪审员来进行裁决。比较重要的案件,特别是杀人案件,或者 是罪犯要判死刑的案件,那是必须由公共法庭来审理的,称之为高级司法,一般要由伯爵和 主教一级的法庭才能审判。虽然何谓高级审判的界线是清楚的,但是由谁来进行高级审判的 界线却并非十分明确。随着采邑制度的发展,许多贵族在自己的法庭中审理属于高级司法的 案件。 私设的法庭是贵族自己的地方法庭,专门处理贵族庄园中的事情,以及处理农奴的案件。 按照惯例,领主可以自由处理他自己的农奴,可以对农奴判以死刑。农奴和自由民的律法是 不同的,自由民有上述的权力,而农奴的案件一般主人说了就可以裁决。这种私人法庭为领 主在庄园中实行超经济强制提供了方便。领主虽然可以处死农奴,但这样的事情不经常发生, 因为农奴是有用的劳动力,贵族一般采用收取罚金的办法,以此可以增加自己的收入。私 有法庭和私法的存在,使得领主能够在采邑中作威作福,谁也无法制止他的专横。 贵族执掌地方行政大权虽然不能说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割据,但却为欧洲长时期的政治 分裂埋下了伏笔。1400年时,欧洲仍然是一幅群雄称霸的局面。世俗国王无法通过建立起 个强有力的政治基础来实行社会各阶层的合作。民族主义和对王朝政治的忠诚还没有得 到人们首肯,只有在国家危急之时才能唤起人民保卫祖国的热情,如圣女贞德在百年战争时 的杰出表现。这些状况,导致14世纪末期欧洲政治秩序的涣散和封建主义危机的到来。 农村和城市 法国历史学家布洛赫指出,尽管贵族一般是住在农村,他们却从来不是一个农民。如果 有时他们与耕种的农民对话,或者在收获的日子里在田野中巡视,他们也不是田庄的真正管 理者。那是他们的管家做的事情。许多庄园都有管理手册,规则是管家们协同乡村的长老 商定的。贵族不一定过问许多细小的事情,除非他的收入受到了威胁。庄园的主人对庄园的 管理采取这种放任的态度,实在是封建社会的奇事。我们比较一下领主作风和15世纪英国 乡绅的精明管理,两者是大相径庭。 在乡村中,贵族首先是富人和有权有势的领主。与中国的地主相比,欧洲的贵族具有身 分性地主的特点。也就是说,他们的财富、土地主要不是购买来的,而是他们的身份所决定 的。如果贵族失去了自己的贵族身份,他们的财产和权势都会遭受巨大损失 封建关系自然派生出等级关系,社会上每个人的地位、身价、名望都有明确的划分。这 种等级关系不完全建立在公、侯、伯、子、男的爵位上,而是建立在实力的基础上。中世纪 欧洲的等级制度既是关系型的,又是利益型、职业型的。等级制度下,就要讲门第,讲身份, 讲每个人与国王或大封建主的亲疏。由此,可以划分出中世纪三个职业集团,这三个职业集 团是:做工的、打仗的、祈祷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被严格地划分出来了 贵族为了处处满足自己的贵族身份,就要不惜一切表现自己的奢侈。为了维持过于庞大 的消费,贵族尽自己所能来增加自己的收入。贵族的收入主要来自以下几种渠道:一是领主 的地主权使领主获得了封建土地所有权,据此他可以把领地变成为一个个庄园,使用农奴来
贵族司法制度运这么简单,自然给教会提供了控制司法的机会。教会的法律比较有系统, 审判也比较严格,所以教会渐渐把本来只管教士的司法制度扩展为管理民法。涉及到道德、 婚姻的事项教会都可以插手查办。这样,教会的法庭和贵族的法庭就互相弥补、争斗,形成 封建社会的一大奇观。 贵族的法庭分为公共法庭和私立法庭两种。公共法庭审理自由人的一般的案件,私有的 法庭审理领主自己管理下的农奴和依附民的事情。按照欧洲的传统, 自由民的案件要由公 共法庭来审理,一般有法官和陪审员来进行裁决。比较重要的案件,特别是杀人案件,或者 是罪犯要判死刑的案件,那是必须由公共法庭来审理的,称之为高级司法,一般要由伯爵和 主教一级的法庭才能审判。虽然何谓高级审判的界线是清楚的,但是由谁来进行高级审判的 界线却并非十分明确。随着采邑制度的发展,许多贵族在自己的法庭中审理属于高级司法的 案件。 私设的法庭是贵族自己的地方法庭,专门处理贵族庄园中的事情,以及处理农奴的案件。 按照惯例,领主可以自由处理他自己的农奴,可以对农奴判以死刑。农奴和自由民的律法是 不同的,自由民有上述的权力,而农奴的案件一般主人说了就可以裁决。这种私人法庭为领 主在庄园中实行超经济强制提供了方便。领主虽然可以处死农奴,但这样的事情不经常发生, 因为农奴是有用的劳动力,贵族一般采用收取罚金的办法,以此可以增加自己的收入。 私 有法庭和私法的存在,使得领主能够在采邑中作威作福,谁也无法制止他的专横。 贵族执掌地方行政大权虽然不能说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割据,但却为欧洲长时期的政治 分裂埋下了伏笔。l400 年时,欧洲仍然是一幅群雄称霸的局面。世俗国王无法通过建立起 一个强有力的政治基础来实行社会各阶层的合作。民族主义和对王朝政治的忠诚还没有得 到人们首肯,只有在国家危急之时才能唤起人民保卫祖国的热情,如圣女贞德在百年战争时 的杰出表现。这些状况,导致 l4 世纪末期欧洲政治秩序的涣散和封建主义危机的到来。 农村和城市 法国历史学家布洛赫指出,尽管贵族一般是住在农村,他们却从来不是一个农民。如果 有时他们与耕种的农民对话,或者在收获的日子里在田野中巡视,他们也不是田庄的真正管 理者。那是他们的管家做的事情。1 许多庄园都有管理手册,规则是管家们协同乡村的长老 商定的。贵族不一定过问许多细小的事情,除非他的收入受到了威胁。庄园的主人对庄园的 管理采取这种放任的态度,实在是封建社会的奇事。我们比较一下领主作风和 l5 世纪英国 乡绅的精明管理,两者是大相径庭。 在乡村中,贵族首先是富人和有权有势的领主。与中国的地主相比,欧洲的贵族具有身 分性地主的特点。也就是说,他们的财富、土地主要不是购买来的,而是他们的身份所决定 的。如果贵族失去了自己的贵族身份,他们的财产和权势都会遭受巨大损失。 封建关系自然派生出等级关系,社会上每个人的地位、身价、名望都有明确的划分。这 种等级关系不完全建立在公、侯、伯、子、男的爵位上,而是建立在实力的基础上。中世纪 欧洲的等级制度既是关系型的,又是利益型、职业型的。等级制度下,就要讲门第,讲身份, 讲每个人与国王或大封建主的亲疏。由此,可以划分出中世纪三个职业集团,这三个职业集 团是:做工的、打仗的、祈祷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被严格地划分出来了。 贵族为了处处满足自己的贵族身份,就要不惜一切表现自己的奢侈。为了维持过于庞大 的消费,贵族尽自己所能来增加自己的收入。贵族的收入主要来自以下几种渠道:一是领主 的地主权使领主获得了封建土地所有权,据此他可以把领地变成为一个个庄园,使用农奴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