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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西方文明史导论 Introduction to the History of Western Civilization》课程教学资源(电子教案)第十二讲 宗教改革和婚姻的世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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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宗教改革和婚姻的世俗化 德国宗教改革运动基本上是男人们的事。但是,运动冲击了禁欲观念,提倡了婚姻,关 闭了女修道院,因而对于女性世界也是一种强烈震撼。一些现代学者据此理想化地认为这 时期是欧洲现代家庭的诞生日。在此之前是禁欲、独身、死婴、乱伦、女巫和修道院林立 在此之后是普遍的婚姻、和谐的夫妻关系、健康的婚姻立法和妇产科医学 宗教改革时期婚姻改革的核心是婚姻世俗化。妇女摆脱了在宗教怪影中充当贞女、生育 工具和性动物的地位,又被套人了世俗社会宗法的、家庭的和经济的桎梏之中,成为社会偏 见和缺席的牺牲品。由新教僧侣发起的婚姻改革因而是一束照亮过黑暗隐秘的女性世界的奇 特光亮,它的闪烁与熄灭,却没有改变妇女在社会上受欺侮被扭曲的境况 人的婚姻,是人的情感、性行为和家庭关系在社会立法程序上的认可。人们根据自己的 情感发展编制爱情故事。社会的法律程度却根据自己的政治的、社会的和道德的标准对此进 行恩赏惩罚。个人与社会之间有统一的一面,也有对立的一面。在中世纪后期的西欧,由于 婚姻的审判权掌握在祟尚禁欲精神的天主教会手里,婚姻的法律标准就变得相当模糊不淸, 婚姻也呈现出严重的不稳定性 禁欲的观点是把人的性欲和性生活当作精神信仰和灵魂得救的对立物。排斥性爱和婚姻 生活被视为一种精神与信仰的发展,因此成为进入上帝纯洁之国的必要条件。引用15世纪 欧洲著名的神学家杰尔森( Jean Gerson)的话,就是“世界上没有比独身更令上帝欢喜,没 有比处女与童身更让上帝喜爱”。2禁欲在这一层次上与上帝、精神完美、真理、纯洁等宗教 价值结合为一体,因而成为基督教修道者必须奉行的普遍原则。 禁欲作为一种宗教原则在理论上应该是不受性别的局限同时适用于男女两性的。但是在 具体应用上,男女两性实际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女性被认为是性欲的挑起者,男性则是被动 的受害者。基督教神学家把女性解释为一种性动物,说她们像野草一样提前开花早熟,因而 无法长成常青大树。又说她们生具缺陷,如果不受精于男子,子宫就要萎缩。3女性的这些 弱点使她们易受魔鬼引诱,并使本来可以得救的男子坠入魔界,受地狱无限之苦无法超度。 这些对妇女的污蔑在中世纪后期发展成为一种社会意识。16世纪一句德国谚语说:“娶个妻 子就是引魔鬼人身。”又说:“如果你的日子过得太舒服了,去娶个妻子。”4 禁欲理想的实现依赖于修道院的发达和僧侣教士的独身制度。要使世界不受女性魔欲的 引诱,最好的办法之一是把大量适龄妇女送入与世隔绝的修道院去。教会视妇女为原罪的化 身,并没有对女性的灵魂得救抱多大期望。当时德国女修道院的数目远远超过男修道院,如 在斯特拉斯堡( Stasbourg)15世纪时仅有男修道院1座,女修道院却有8座。在14世纪的 科隆( Cologne)约有一百多个修女之家,每处住10到12个修女,修女数占了这座人口一万 这主要是哈佛大学历史教授斯蒂文·奥茨门德( Steven ozement)的观点,加州大学伯克莱分校教授布雷 迪 Thomas brady a.Jr.)认为奥茨门德过于理想化。与奥茨门德观点不同或相反的美国学者有托马斯·塞夫 勒( Thomas m. Saftey),玛丽·弗斯尼( Merry wiesner)等。 °金·杰尔森:《文集》第七卷,巴勒门·格劳瑞克斯编( Jean gerson, Oevrres completes,Ⅷ:ed. Palemon Glorieux),第416-421页,巴黎1966年版。 3参见斯蒂文·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 Steven Ozment, When fathers ruled, Family life in Reformation Europe),第11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伊安·麦克里:《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对妇女的 观念》( Isn maclean, The renaissance notion of woman),第28-46页,剑桥1980年版。 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3页

第十二讲 宗教改革和婚姻的世俗化 德国宗教改革运动基本上是男人们的事。但是,运动冲击了禁欲观念,提倡了婚姻,关 闭了女修道院,因而对于女性世界也是一种强烈震撼。一些现代学者据此理想化地认为这一 时期是欧洲现代家庭的诞生日。在此之前是禁欲、独身、死婴、乱伦、女巫和修道院林立; 在此之后是普遍的婚姻、和谐的夫妻关系、健康的婚姻立法和妇产科医学。1 宗教改革时期婚姻改革的核心是婚姻世俗化。妇女摆脱了在宗教怪影中充当贞女、生育 工具和性动物的地位,又被套人了世俗社会宗法的、家庭的和经济的桎梏之中,成为社会偏 见和缺席的牺牲品。由新教僧侣发起的婚姻改革因而是一束照亮过黑暗隐秘的女性世界的奇 特光亮,它的闪烁与熄灭,却没有改变妇女在社会上受欺侮被扭曲的境况。 一 人的婚姻,是人的情感、性行为和家庭关系在社会立法程序上的认可。人们根据自己的 情感发展编制爱情故事。社会的法律程度却根据自己的政治的、社会的和道德的标准对此进 行恩赏惩罚。个人与社会之间有统一的一面,也有对立的一面。在中世纪后期的西欧,由于 婚姻的审判权掌握在崇尚禁欲精神的天主教会手里,婚姻的法律标准就变得相当模糊不清, 婚姻也呈现出严重的不稳定性。 禁欲的观点是把人的性欲和性生活当作精神信仰和灵魂得救的对立物。排斥性爱和婚姻 生活被视为一种精神与信仰的发展,因此成为进入上帝纯洁之国的必要条件。引用 15 世纪 欧洲著名的神学家杰尔森(Jean Gerson)的话,就是“世界上没有比独身更令上帝欢喜,没 有比处女与童身更让上帝喜爱”。2 禁欲在这一层次上与上帝、精神完美、真理、纯洁等宗教 价值结合为一体,因而成为基督教修道者必须奉行的普遍原则。 禁欲作为一种宗教原则在理论上应该是不受性别的局限同时适用于男女两性的。但是在 具体应用上,男女两性实际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女性被认为是性欲的挑起者,男性则是被动 的受害者。基督教神学家把女性解释为一种性动物,说她们像野草一样提前开花早熟,因而 无法长成常青大树。又说她们生具缺陷,如果不受精于男子,子宫就要萎缩。3 女性的这些 弱点使她们易受魔鬼引诱,并使本来可以得救的男子坠入魔界,受地狱无限之苦无法超度。 这些对妇女的污蔑在中世纪后期发展成为一种社会意识。16 世纪一句德国谚语说:“娶个妻 子就是引魔鬼人身。”又说:“如果你的日子过得太舒服了,去娶个妻子。”4 禁欲理想的实现依赖于修道院的发达和僧侣教士的独身制度。要使世界不受女性魔欲的 引诱,最好的办法之一是把大量适龄妇女送入与世隔绝的修道院去。教会视妇女为原罪的化 身,并没有对女性的灵魂得救抱多大期望。当时德国女修道院的数目远远超过男修道院,如 在斯特拉斯堡(Stasbourg)15 世纪时仅有男修道院 1 座,女修道院却有 8 座。在 14 世纪的 科隆(Cologne)约有一百多个修女之家,每处住 10 到 12 个修女,修女数占了这座人口一万 1 这主要是哈佛大学历史教授斯蒂文·奥茨门德(Steven Ozement)的观点,加州大学伯克莱分校教授布雷 迪 Thomas Brady A. Jr.)认为奥茨门德过于理想化。与奥茨门德观点不同或相反的美国学者有托马斯·塞夫 勒(Thomas M.Saftley),玛丽·弗斯尼(Merry Wiesner)等。 2 金·杰尔森:《文集》第七卷,巴勒门·格劳瑞克斯编(Jean Gerson, Oevrres completes,Ⅶ;ed.Palemon Glorieux),第 416--421 页,巴黎 1966 年版。 3 参见斯蒂文·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Steven Ozment,When fathers Ruled,Family life in Reformation Europe),第 11 页,哈佛大学出版社 1983 年版,伊安·麦克里:《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对妇女的 观念》(Isn Maclean, The Renaissance Notion of Woman),第 28--46 页,剑桥 1980 年版。 4 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 3 页

多的城市适龄女性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上文提到的杰尔森教士也许是当时最热烈提倡 禁欲的神学家。他不仅自己独身,还积极鼓励了他的3个兄弟6个姐妹奉行独身主义。他特 别为他的4个年轻妺妺担忧,说她们正处在“最危险的魔鬼肉欲时期”,积极鼓励她们奉行 禁欲独身。6 禁欲主义如果实行于男性僧侣身上,则意味着身处世俗人间的僧侣教士取得了神性,成 为神在人间的代理人因而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神性是通过奇怪的神婚制度而取得的。专职 侍奉神的修道院僧侣或教区中的主教、教士、神父,均要宣誓与上帝结合,佩戴上代表结婚 的戒指后,才能正式取得代神行事的宗教圣职。公元604年教皇列高利颁布第一个教土禁婚 敕令,规定教士禁婚,已婚者必须放弃婚姻才能接受圣职。ˉ神婚制度把人分为僧俗两类 前者是具有神性可以代神行事(如举行施洗、布道、听人忏悔等宗教仪式)的僧侣,后者是没 有神性只有通过教士才能与神交往的芸芸众生 到了中世纪后期,推行禁欲主义和独身制度已成为罗马教会公开标榜的一个政府目标 教会的婚姻立法即是基于这种信念而成立:在僧侣中推行彻底的独身制度;在妇女中间提倡 禁欲,兴办大量女修道院安置她们;在俗人中间提倡不婚单身,不得已才让他们结婚,以避 免肉欲泛滥危及社会。教会认为如果把性欲限止在婚姻范围内,当可预防人的欲念的随意发 泄。上述政策有其理论基础,在《圣经》中圣保罗说:“我说的男的不近女倒好。但要避免 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 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 这番话把婚姻看成了围隔性欲的樊篱,又引出了神圣婚誓和永恒婚姻两项制度,意为男女两 人对神起誓即为永恒婚姻的缔结(教会法系的另一派认为除了婚誓外还须有性关系才完成正 式婚姻),不得随意离婚,否则被视为欺神行为。教会法系规定除非婚姻的一方有了婚外性 生活,被害的一方才有权申请离婚。离婚只是“床和房间的分开”,无法改变永恒婚誓的内 容。因此,如果没有教会的特许,无论是违法的还是被害的一方,再婚都是不许可的欺神行 为 在婚姻樊篱内,教会提倡一种没有快感和欲念的性生活。其理论是圣徒奥古斯丁和托马 斯·阿奎那的妇女工具论。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一书中断言:“女子是魔鬼愿望的工具 妻子是丈夫的工具;作为母亲,女子又是上帝造物的工具。”奧古斯丁并且认为女子可以被 赞被咒。如果她成为性欲的目标,她就被咒:反之,如果她为丈夫和孩子尽自然之责,就被 赞美。13世纪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为奥古斯丁的话进一步作注解,他说女人创造出来 就是为了帮助男人的:“不是帮助男的别的什么(别的一切男子可以请别的男子更好的来帮 助),只是帮他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妇女工具论置女子于受辱地位,因此两性生活只是 男子欲望的实现,对女子来说亳无欢悦可言。在禁欲主义的阴影下,当时家庭内性生活不和 谐应是普遍现象 教会推行的禁欲主义的婚姻政策,最终导致严重的社会病态。宗教改革前夕,约有40 %的欧洲妇女过着单身生活。适龄妇女的独身加剧了男女比例的失调。男子往往娶比他大十 几或十几岁的寡女为初婚的妻子。妇女结婚后不断怀孕生育,但有1/3至1/2的儿童在5 岁前夭折。“妇女卫生和妇产科医学被视的禁区,例如1552年汉堡法庭处死一名医生,因为 5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13页 6金·杰尔森:《文集》第七卷,第416-421页 弗吉基留斯,弗姆主编:《宗教百科全书》( Vergilius Ferra,ed. The Encycol pema of Religion第135 页,新泽西1987年版。 8《圣经·哥林多前书》第七章,第1-10节 °参阅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第一卷,第七、十四、十九章,《奥古斯丁文集》爱丁堡1871年英文版 0参阅托马斯·阿奎那:(神法大全),第十三卷,第一章,命题92,伦敦1912年版。 1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1页

多的城市适龄女性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5 上文提到的杰尔森教士也许是当时最热烈提倡 禁欲的神学家。他不仅自己独身,还积极鼓励了他的 3 个兄弟 6 个姐妹奉行独身主义。他特 别为他的 4 个年轻妹妹担忧,说她们正处在“最危险的魔鬼肉欲时期”,积极鼓励她们奉行 禁欲独身。6 禁欲主义如果实行于男性僧侣身上,则意味着身处世俗人间的僧侣教士取得了神性,成 为神在人间的代理人因而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神性是通过奇怪的神婚制度而取得的。专职 侍奉神的修道院僧侣或教区中的主教、教士、神父,均要宣誓与上帝结合,佩戴上代表结婚 的戒指后,才能正式取得代神行事的宗教圣职。公元 604 年教皇列高利颁布第一个教土禁婚 敕令,规定教士禁婚,已婚者必须放弃婚姻才能接受圣职。7 神婚制度把人分为僧俗两类: 前者是具有神性可以代神行事(如举行施洗、布道、听人忏悔等宗教仪式)的僧侣,后者是没 有神性只有通过教士才能与神交往的芸芸众生。 到了中世纪后期,推行禁欲主义和独身制度已成为罗马教会公开标榜的一个政府目标。 教会的婚姻立法即是基于这种信念而成立:在僧侣中推行彻底的独身制度;在妇女中间提倡 禁欲,兴办大量女修道院安置她们;在俗人中间提倡不婚单身,不得已才让他们结婚,以避 免肉欲泛滥危及社会。教会认为如果把性欲限止在婚姻范围内,当可预防人的欲念的随意发 泄。上述政策有其理论基础,在《圣经》中圣保罗说:“我说的男的不近女倒好。但要避免 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 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8 这番话把婚姻看成了围隔性欲的樊篱,又引出了神圣婚誓和永恒婚姻两项制度,意为男女两 人对神起誓即为永恒婚姻的缔结(教会法系的另一派认为除了婚誓外还须有性关系才完成正 式婚姻),不得随意离婚,否则被视为欺神行为。教会法系规定除非婚姻的一方有了婚外性 生活,被害的一方才有权申请离婚。离婚只是“床和房间的分开”,无法改变永恒婚誓的内 容。因此,如果没有教会的特许,无论是违法的还是被害的一方,再婚都是不许可的欺神行 为。 在婚姻樊篱内,教会提倡一种没有快感和欲念的性生活。其理论是圣徒奥古斯丁和托马 斯·阿奎那的妇女工具论。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一书中断言:“女子是魔鬼愿望的工具; 妻子是丈夫的工具;作为母亲,女子又是上帝造物的工具。”奥古斯丁并且认为女子可以被 赞被咒。如果她成为性欲的目标,她就被咒;反之,如果她为丈夫和孩子尽自然之责,就被 赞美。9 13 世纪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为奥古斯丁的话进一步作注解,他说女人创造出来 就是为了帮助男人的:“不是帮助男的别的什么(别的一切男子可以请别的男子更好的来帮 助),只是帮他生儿育女,传宗接代。”10妇女工具论置女子于受辱地位,因此两性生活只是 男子欲望的实现,对女子来说毫无欢悦可言。在禁欲主义的阴影下,当时家庭内性生活不和 谐应是普遍现象。 教会推行的禁欲主义的婚姻政策,最终导致严重的社会病态。宗教改革前夕,约有 40 %的欧洲妇女过着单身生活。适龄妇女的独身加剧了男女比例的失调。男子往往娶比他大十 几或十几岁的寡女为初婚的妻子。妇女结婚后不断怀孕生育,但有 1/3 至 1/2 的儿童在 5 岁前夭折。11妇女卫生和妇产科医学被视的禁区,例如 1552 年汉堡法庭处死一名医生,因为 5 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 13 页。 6 金·杰尔森:《文集》第七卷,第 416--421 页。 7 弗吉基留斯,弗姆主编:《宗教百科全书》(Vergilius Ferra,ed.The Encycol pema of Religion)第 135 页,新泽西 1987 年版。 8 《圣经·哥林多前书》第七章,第 1--10 节。 9 参阅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第一卷,第七、十四、十九章,《奥古斯丁文集》爱丁堡 1871 年英文版 10参阅托马斯·阿奎那:(神法大全),第十三卷,第一章,命题 92,伦敦 1912 年版。 11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 1 页

他想观察生育过程。“此外还存在大量修女和女巫。从1400年至1700年在欧洲至少有8万 名妇女因从事女巫活动被判处死刑。在此情况下根本谈不上稳固的家庭关系。 禁欲主义政策不仅没能达到净化社会的目的,反而激起更多的淫乱和腐败。新教改革家 安德拉斯·奥赛德( Andreas osiander)在1537年向纽伦堡市政府报告说至少有19种乱伦现 象应当制止,包括公公娶儿媳妇为妻或儿辈娶母亲的姐妹为妻。1在婚制上非法婚姻和非婚 性关系相当普遍,因为没有在教士面前交换过婚誓,这类两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例如赫尔 曼( Hermann)是瓦因城( Weinsberg)的一个体面商人,他28岁的时候与他父亲的女仆发生关 系,并在次年生育了一个女儿。女仆的父亲希望赫尔曼正式承认与他女儿的婚姻,并诉之于 教会法庭。法庭判赫尔曼为未婚和无罪,因为他与女仆虽有性关系并生有一女,但并没举行 过交换婚誓的仪式。这个判例意味着男人可以任意地侵犯女性而不受法律惩罚,还意味着 受到性侵犯的女性反而被认为是有罪的一方。因为女人是魔鬼欲望的挑逗者,所以要承担性 行为的一切后果 至于在僧侣中间推行禁婚制度是否提高了教会的神性和威望,也是值得怀疑的。教士禁 婚制度导致了教士的性变态,而广大的信教妇女则成了他们的牺牲品。有一个神父承认他曾 与一个女信徒发生两性关系,由于他与女信徒的丈夫是朋友,最后他中止了这种行为。不久 他又暗中蓄妾,并且不断逼迫那女子避孕。那女子死后,神父又继娶了第二个妾。她为他生 了17个子女。他说当他缴纳了“蜡烛费”后,教会默许了他的蓄妾。“另一个调查报告揭露 忏悔师的腐败现象。有一个忏悔神父居然与二十几个向他忏悔的妇女有着性关系。“其它各 种腐败现象情况不一,不胜枚举。大致言之,中世纪后期禁欲主义婚姻政策的推行,最后走 向了它的反面,成为社会畸形变态及社会腐败的源泉。 新教改革家兴起而呼吁婚姻改革,目的在于建立一种不受教会干扰的、非禁欲的世俗婚姻制 度。起因如下:一、教士禁婚制度起于教皇的敕令,并不见于《圣经》。如果教士通过禁婚 即具有神性,那么人们就可以不通过上帝而自我圣化。更重要的是马丁·路德等改革家提出 “每个基督徒都是自己的牧师”这一命题,否认信仰与灵魂得救必须通过教士才能实现的观 点。教会不具神性,禁婚制度更不可能成为教会神化的渠道。二、禁欲主义导致社会腐败, 应予取消。三、改革家关心建立世俗社会秩序的问题,视家庭为社会基本结构之一,与国家、 教会一起构成社会秩序三要素。婚姻是建立家庭的前提,应予大力提倡。 婚姻改革的内容之一是破除禁欲主义,宣扬结婚幸福论。马丁·路德在1522年发表《基 督教徒的婚姻》一文,指出“婚姻不仅孕育健康的身体、完美的道德、财富、荣耀和家庭, 而且还使城乡之中一切的性行为具有了意义。”1同文中路德还指出:“如果父亲为孩子洗尿 布或做别的事,上帝、天使及天地万物都将为此微笑。”当时的婚姻改革家提出这样口号: 参见MJ.图克:《儿童的一天:十五和十六世纪英国儿童》一文,载D.马乌斯编(儿童历史M.J. Tucker The Child as beginning and End: Fifteenth and Sixteenth Century English Childhood", in De Mause, Hitsory of Childhood),第238页,纽约1947年版。 13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1页 14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48页 35参见库斯但丁·霍尔卜姆编:《瓦因城志》( Konstantin Hohlbaum,ed. Das Buch Weinsberg)第五卷, 第143页莱比锡1886年版 6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5页 载奥托·克勒门主编:《宗教改革初期的小册子汇编》 Otto Clemen, Flugschriften aus denenten jahreder Reformation),第161页,莱比锡1907年版 马丁·路德:《基督教徒的婚姻》,载《马丁·路德全集》( martin luther,“ On the estate of marias nJ. Pelikan and h. Lehman,cd. Luther's Works)第45卷,第44页,美国圣·路德易斯1957年版。 9《马丁·路德全集》第45卷,第40页

他想观察生育过程。12此外还存在大量修女和女巫。从 1400 年至 1700 年在欧洲至少有 8 万 名妇女因从事女巫活动被判处死刑。13在此情况下根本谈不上稳固的家庭关系。 禁欲主义政策不仅没能达到净化社会的目的,反而激起更多的淫乱和腐败。新教改革家 安德拉斯·奥赛德(Andreas Osiander)在 1537 年向纽伦堡市政府报告说至少有 19 种乱伦现 象应当制止,包括公公娶儿媳妇为妻或儿辈娶母亲的姐妹为妻。14在婚制上非法婚姻和非婚 性关系相当普遍,因为没有在教士面前交换过婚誓,这类两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例如赫尔 曼(Hermann)是瓦因城(Weinsberg)的一个体面商人,他 28 岁的时候与他父亲的女仆发生关 系,并在次年生育了一个女儿。女仆的父亲希望赫尔曼正式承认与他女儿的婚姻,并诉之于 教会法庭。法庭判赫尔曼为未婚和无罪,因为他与女仆虽有性关系并生有一女,但并没举行 过交换婚誓的仪式。15这个判例意味着男人可以任意地侵犯女性而不受法律惩罚,还意味着 受到性侵犯的女性反而被认为是有罪的一方。因为女人是魔鬼欲望的挑逗者,所以要承担性 行为的一切后果。 至于在僧侣中间推行禁婚制度是否提高了教会的神性和威望,也是值得怀疑的。教士禁 婚制度导致了教士的性变态,而广大的信教妇女则成了他们的牺牲品。有一个神父承认他曾 与一个女信徒发生两性关系,由于他与女信徒的丈夫是朋友,最后他中止了这种行为。不久 他又暗中蓄妾,并且不断逼迫那女子避孕。那女子死后,神父又继娶了第二个妾。她为他生 了 17 个子女。他说当他缴纳了“蜡烛费”后,教会默许了他的蓄妾。16另一个调查报告揭露 忏悔师的腐败现象。有一个忏悔神父居然与二十几个向他忏悔的妇女有着性关系。17其它各 种腐败现象情况不一,不胜枚举。大致言之,中世纪后期禁欲主义婚姻政策的推行,最后走 向了它的反面,成为社会畸形变态及社会腐败的源泉。 二 新教改革家兴起而呼吁婚姻改革,目的在于建立一种不受教会干扰的、非禁欲的世俗婚姻制 度。起因如下:一、教士禁婚制度起于教皇的敕令,并不见于《圣经》。如果教士通过禁婚 即具有神性,那么人们就可以不通过上帝而自我圣化。更重要的是马丁·路德等改革家提出 “每个基督徒都是自己的牧师”这一命题,否认信仰与灵魂得救必须通过教士才能实现的观 点。教会不具神性,禁婚制度更不可能成为教会神化的渠道。二、禁欲主义导致社会腐败, 应予取消。三、改革家关心建立世俗社会秩序的问题,视家庭为社会基本结构之一,与国家、 教会一起构成社会秩序三要素。婚姻是建立家庭的前提,应予大力提倡。 婚姻改革的内容之一是破除禁欲主义,宣扬结婚幸福论。马丁·路德在 1522 年发表《基 督教徒的婚姻》一文,指出“婚姻不仅孕育健康的身体、完美的道德、财富、荣耀和家庭, 而且还使城乡之中一切的性行为具有了意义。”18同文中路德还指出:“如果父亲为孩子洗尿 布或做别的事,上帝、天使及天地万物都将为此微笑。”19当时的婚姻改革家提出这样口号: 12参见 M.J.图克:《儿童的一天:十五和十六世纪英国儿童》一文,载 D.马乌斯编(儿童历史)(M.J.Tucker, “The Child as Beginning and End;Fifteenth and Sixteenth Century English Childhood",in De Mause,Hitsory of Childhood),第 238 页,纽约 1947 年版。 13 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 1 页。 14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 48 页。 15 参见库斯但丁·霍尔卜姆编:《瓦因城志》(Konstantin Hohlbaum,ed. Das Buch Weinsberg)第五卷, 第 143 页,莱比锡 1886 年版. 16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 5 页。 17载奥托·克勒门主编:《宗教改革初期的小册子汇编》(Otto Clemen, Flugschriften aus denenten Jahreder Reformation),第 161 页,莱比锡 1907 年版。 18马丁·路德:《基督教徒的婚姻》,载《马丁·路德全集》(martin luther,“On the Estate of Marriage,” in J.Pelikan and H.Lehman,cd.Luther's Works)第 45 卷,第 44 页,美国圣·路德易斯 1957 年版。 19 《马丁·路德全集》第 45 卷,第 40 页

“每个男人应有妻子,每个女人应有丈夫。”并把普及婚姻看作一项基督徒应该具有的美德 和神圣使命 婚姻改革家继而发起了修女还俗和教士结婚运动。刚开始的时候是偷偷地把修女们从修 道院中接出来。在新教势力强大的地区,则用行政法令关闭女修道院。马丁·路德曾亲自通 过一个商人把8名修女装在空麻袋里从修道院里运了出来,并把她们介绍给人,或者当妻子, 或者当女佣。路德所在的维登堡城( Wittenberg)的一个同时代人这么记载:“1525年有 群处女正到达我们的城里,路德帮她们找家住。这群修女在路德的帮助下大都找到了去处, 只有凯瑟琳·波拉( Katharina. von bora)的未婚夫在家庭的压力下取消了与她结婚的计划 路德问凯瑟琳怎么办,凯瑟琳说她属于路德。路德认为既然结婚可以使他的父亲高兴而令教 皇难堪,就欣然允诺。1525年路德和凯瑟琳结婚,开了教士可以结婚的先例。凯瑟琳后来 生了6个孩子,但路德在进行性生活的时候一直有种负罪感。2 婚姻改革的发展使马丁·路德等改革家有可能进一步提出婚姻制度世俗化的主张。具体 内容主要有制订新的婚姻法规、废除秘密婚姻、用政府控制的世俗法庭或由政府授杈的教会 法庭审核批准婚姻登记等。新的婚姻法规規定结婚不再属于宗教七大圣仪之一,因此互换 的婚誓只在地球上有效,并不是两个灵魂在圣灵作用下的合二为一。同样,离婚意味着两人 的正式分开,在灵魂上没有牵涉,因此可以再婚。秘密婚姻原指男女两人在教士面前互换婚 誓即构成正式婚姻,不需要取得父母的同意和公众的承认。新教改革家们认为此种婚姻流弊 甚大,由于婚姻是秘密的,重婚、多婚的现象很常见(教会法系规定结婚的一方离开家庭外 出若干年,婚姻即自动失效)。在婚姻必须征得父母同意这一点上,路德曾经撰写《父母不 应该包办压制儿女婚姻,儿女不应背着父母自结姻缘》一文,提倡长辈与晚辈之间的协商谅 解。但在付诸实践的时候,新教掌握的婚姻登记处没有家长的同意签字不给办理婚姻登记, 这使父母们实际上控制了儿女的婚姻。新教徒视婚礼为大事,强调必须公开举行婚礼并有人 证婚,才算完成婚姻,意为防止秘密婚姻以增加婚姻的安全系数。新教的婚礼一般在教堂举 行,仪式包括朗读《圣经》中亚当和夏娃的故事。公开的婚礼使结婚变成一件很荣耀的事, 抵制了那些嘲笑婚姻鼓吹独身高尚的旧俗。 新教的婚姻改革对妇女卫生和妇产科医学相当重视。出于医学或伦理角度考虑,新的婚 姻法禁止近亲结婚,也禁止继父与继女、父亲与儿媳等的婚姻。改革家们再版和广泛推广法 克福城的医生罗斯林( Eucharius roslin)在1513年写成的《产科学》一书。在这本书中 罗斯林列举了18种导致难产的原因。这些原因可分为人为造成、疾病造成和助产环境造成 3大类。人为造成的原因主要有幼龄怀孕(12岁以下)、怀孕期内干重体力活等,提醒人们注 意避免;疾病造成的原因有婴儿太大或太小、阴道太窄、头胎等;在助产环境上,罗斯林要 人们避免在通风处给产妇接生,也不要在太热的地方助产。该书还告诫产妇们不要多吃干果、 不要饮酒等。罗斯林还把怀孕分为3个时期:1-2个月为无型期;3-6个月为婴儿形成期; 最后4个月为定型期。孕妇应根据不同时期的身体反应进行照理。妇产科医学书的广泛传播 第一次比较科学地向人们介绍了产科原理。冲破妇产科的禁区,是婚姻改革给广大妇女带来 的福音。 婚姻世俗化的改革破除了禁欲观念,废除了禁婚制度,荣耀了人的婚姻,在历史上有很 大的进步意义。从此,结婚不再被认为有罪,离婚也不再被社会歧视。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 20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8页 2参见罗兰·巴顿:《基督教史》( Roland h. Barton, Christianity),第258页,美国波士顿1985年版。 2参见瑞奈德·布瑞顿塞尔等编:《欧洲历史中的妇女》) Renatel Bridenthal Claudia Koonz and susan Stuard,eds. Becoming visibel- Women in European History),第205页,波土顿1987年版 23参见罗斯林:《产科学》( Eucharius roslin, Rosengarten,(1513) in alte meister der medizin Naturkunde in Facsimile-Ausgabcn. und Neudruchen nach Werken des 15-18, Jahrhunderts, ed. JosefStein) A卷6-7页,B卷9页,慕尼黑1910年版

“每个男人应有妻子,每个女人应有丈夫。”并把普及婚姻看作一项基督徒应该具有的美德 和神圣使命。20 婚姻改革家继而发起了修女还俗和教士结婚运动。刚开始的时候是偷偷地把修女们从修 道院中接出来。在新教势力强大的地区,则用行政法令关闭女修道院。马丁·路德曾亲自通 过一个商人把 8 名修女装在空麻袋里从修道院里运了出来,并把她们介绍给人,或者当妻子, 或者当女佣。路德所在的维登堡城 (Wittenberg)的一个同时代人这么记载:“1525 年有一 群处女正到达我们的城里,路德帮她们找家住。” 21这群修女在路德的帮助下大都找到了去处, 只有凯瑟琳·波拉(Katharina.von Bora)的未婚夫在家庭的压力下取消了与她结婚的计划。 路德问凯瑟琳怎么办,凯瑟琳说她属于路德。路德认为既然结婚可以使他的父亲高兴而令教 皇难堪,就欣然允诺。1525 年路德和凯瑟琳结婚,开了教士可以结婚的先例。凯瑟琳后来 生了 6 个孩子,但路德在进行性生活的时候一直有种负罪感。22 婚姻改革的发展使马丁·路德等改革家有可能进一步提出婚姻制度世俗化的主张。具体 内容主要有制订新的婚姻法规、废除秘密婚姻、用政府控制的世俗法庭或由政府授权的教会 法庭 审核批准婚姻登记等。新的婚姻法规规定结婚不再属于宗教七大圣仪之一,因此互换 的婚誓只在地球上有效,并不是两个灵魂在圣灵作用下的合二为一。同样,离婚意味着两人 的正式分开,在灵魂上没有牵涉,因此可以再婚。秘密婚姻原指男女两人在教士面前互换婚 誓即构成正式婚姻,不需要取得父母的同意和公众的承认。新教改革家们认为此种婚姻流弊 甚大,由于婚姻是秘密的,重婚、多婚的现象很常见(教会法系规定结婚的一方离开家庭外 出若干年,婚姻即自动失效)。在婚姻必须征得父母同意这一点上,路德曾经撰写《父母不 应该包办压制儿女婚姻,儿女不应背着父母自结姻缘》一文,提倡长辈与晚辈之间的协商谅 解。但在付诸实践的时候,新教掌握的婚姻登记处没有家长的同意签字不给办理婚姻登记, 这使父母们实际上控制了儿女的婚姻。新教徒视婚礼为大事,强调必须公开举行婚礼并有人 证婚,才算完成婚姻,意为防止秘密婚姻以增加婚姻的安全系数。新教的婚礼一般在教堂举 行,仪式包括朗读《圣经》中亚当和夏娃的故事。公开的婚礼使结婚变成—件很荣耀的事, 抵制了那些嘲笑婚姻鼓吹独身高尚的旧俗。 新教的婚姻改革对妇女卫生和妇产科医学相当重视。出于医学或伦理角度考虑,新的婚 姻法禁止近亲结婚,也禁止继父与继女、父亲与儿媳等的婚姻。改革家们再版和广泛推广法 兰克福城的医生罗斯林(Eucharius Rosslin)在 1513 年写成的《产科学》一书。在这本书中, 罗斯林列举了 18 种导致难产的原因。这些原因可分为人为造成、疾病造成和助产环境造成 3 大类。人为造成的原因主要有幼龄怀孕(12 岁以下)、怀孕期内干重体力活等,提醒人们注 意避免;疾病造成的原因有婴儿太大或太小、阴道太窄、头胎等;在助产环境上,罗斯林要 人们避免在通风处给产妇接生,也不要在太热的地方助产。该书还告诫产妇们不要多吃干果、 不要饮酒等。罗斯林还把怀孕分为 3 个时期:1-2 个月为无型期;3-6 个月为婴儿形成期; 最后 4 个月为定型期。孕妇应根据不同时期的身体反应进行照理。妇产科医学书的广泛传播, 第一次比较科学地向人们介绍了产科原理。冲破妇产科的禁区,是婚姻改革给广大妇女带来 的福音。23 婚姻世俗化的改革破除了禁欲观念,废除了禁婚制度,荣耀了人的婚姻,在历史上有很 大的进步意义。从此,结婚不再被认为有罪,离婚也不再被社会歧视。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 20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 8 页。 21参见罗兰·巴顿:《基督教史》(Roland H.Baiton,Christianity),第 258 页,美国波士顿 1985 年版。 22参见瑞奈德·布瑞顿塞尔等编:《欧洲历史中的妇女》)(Renatel Bridenthal,Claudia Koonz and Susan Stuard,eds.Becoming Visibel-Women in European History),第 205 页,波土顿 1987 年版。 23参见罗斯林:《产科学》(Eucharius Rosslin,Rosengarten,(1513) in Alte Meister der Medizin und Naturkunde in Facsimile-Ausgabcn.und Neudruchen nach Werken des 15—18,Jahrhunderts, ed.JosefStein), A 卷 6-7 页,B 卷 9 页,慕尼黑 1910 年版

细胞,千百万妇女从被遗弃被歧视和在性方面受污辱的境况中解放了出来,被安置在家庭比 较正常的环境之中,长辈和父母们也渐渐开通了思想,不再把女儿们送人修道院。女孩们在 家中长大,直到结婚 婚姻改革的方式各地区不同,对各阶层人们的影响也不同。大致言之,对教士和修女触 动最大,其次是比较有财产有社会地位的人,再次是劳作大众。在新教掌权的地方如马丁·路 德所在的维登堡,婚姻改革比较顺利和彻底;在天主教会掌权的地方,婚姻改革难以实现 仍保留着许多女修道院。妇女对于婚姻改革的态度也不一样。有些妇女盼望这样的改革,也 有许多妇女采取观望态度、甚至对改革持怀疑抵制态度。从总的方面来看,这是一场由男性 僧侣们发起的改革,并且是一场“来自于上面的改革”。我们设想那些青年妇女们先是在大 街小巷中耳闻目睹那些神父、僧侣大谈结婚高论,又在家偷偷翻阅那些医学禁书,了解了自 己的身体隐秘,再见到僧侣修女纷纷结婚,她们的心态是何等惊异,她们上教堂时的心情又 是何等奇特不安。等到她们自己必须在单身与结婚之间择一而行时,她们的踌躇和矛盾,以 及与父母的争执、对将来命运的不安,就更是肯定的了。 一般来说,发起婚姻改革的精英多是教士出身,他们本身缺乏正当的性与婚姻的经验及 对妇女需要的了解。要这些宗教精英推行从上而下的改革,动力往往是来自抽象的宗教理论 和对罗马教会的仇恨,并没有设身处地地为妇女着想,根据教理推理 出来的婚姻政策,因而也带来了复杂的社会效果。 婚姻改革是否改善了妇女的境遇,要看这些政策制定者对妇女的观念如何。改革家们把 婚姻说成是妇女最高的生活目标( highest calling),是上帝意愿在她们身上的实现。但另 方面,他们并没有摆脱妇女工具论传统偏见的束缚。马丁·路德写道:“让妇女们生孩子 到死,她们被创造出来就是为这个。”“改革家们从宗教原理和政治目的出发,简单化地认为 应该把每个女人都送到家庭里去。去“找个主人”,不管是去做妻子还是当佣人,这一点特 别引起妇女的反感。有一位修女不想结婚,一个新教改革家就说她是无主的人。那个修女认 真回答:“信奉上帝的人并不是无主的人”。她的兄弟也为她证明她关心穷人,并且像“母亲 般地”照顾那些得传染病的患者。 无论是婚姻改革家还是家长们,都不太考虑子女们特别是妇女的爱情问题。自从婚姻改 革取缔了秘密婚姻以后,青年男女们已经不再能够自主自己的婚姻,一切听凭父母亲戚的摆 弄。上文提到的那个与婢女生了个女儿又被判为未婚的商人赫尔曼的几次婚姻都是由父亲安 排的。在1544年赫尔曼26岁的时候,父亲为他找了一个44岁的寡妇,但没有成功。3年 以后,父亲希望他娶刚做寡妇的邻居威士金·瑞卜金( Weisgin riggin),她已经结婚16年 并有两个孩子。在赫尔曼的父亲、瑞卜金的姐姐和姐夫以及瑞卜金已故丈夫家属的三方会议 后,赫尔曼与瑞卜金在一个星期后就结了婚。1557年瑞卜金病故。次年,40岁的赫尔曼又 娶了比他大10岁的巴斯ω rutin Bars),这次婚姻是赫尔曼的姐姐为他安排的。从这些婚 姻例子来看,家长意志和财产决定婚姻,子女特别是女方往往没有发言权 宗教改革家在宗教上强调男女灵魂平等,但在家庭生活上,却强调妻子服从丈夫。父母 包办婚姻,财产关系决定婚姻,使夫妻间的家庭生活从一开始就带上阴影。一张16世纪德 24参见《马丁·路德全集》D. martin Luther, ammtliche Werke),第20卷,第84页,法兰克福1826-1857 年版。 参见玛丽·威斯尼:(妇女对宗教改革的反映),载夏朴材编(德国人民和宗教改革) Merry wiesner Womens Response to the Reformation, in PoChai Hsia, ed. me German People and The Reformation): B 151 可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73-75页。 康乃尔大学1988年版

细胞,千百万妇女从被遗弃被歧视和在性方面受污辱的境况中解放了出来,被安置在家庭比 较正常的环境之中,长辈和父母们也渐渐开通了思想,不再把女儿们送人修道院。女孩们在 家中长大,直到结婚。 三 婚姻改革的方式各地区不同,对各阶层人们的影响也不同。大致言之,对教士和修女触 动最大,其次是比较有财产有社会地位的人,再次是劳作大众。在新教掌权的地方如马丁·路 德 所在的维登堡,婚姻改革比较顺利和彻底;在天主教会掌权的地方,婚姻改革难以实现, 仍保留着许多女修道院。妇女对于婚姻改革的态度也不一样。有些妇女盼望这样的改革,也 有许多妇女采取观望态度、甚至对改革持怀疑抵制态度。从总的方面来看,这是一场由男性 僧侣们发起的改革,并且是一场“来自于上面的改革”。我们设想那些青年妇女们先是在大 街小巷中耳闻目睹那些神父、僧侣大谈结婚高论,又在家偷偷翻阅那些医学禁书,了解了自 己的身体隐秘,再见到僧侣修女纷纷结婚,她们的心态是何等惊异,她们上教堂时的心情又 是何等奇特不安。等到她们自己必须在单身与结婚之间择一而行时,她们的踌躇和矛盾,以 及与父母的争执、对将来命运的不安,就更是肯定的了。 一般来说,发起婚姻改革的精英多是教士出身,他们本身缺乏正当的性与婚姻的经验及 对妇女需要的了解。要这些宗教精英推行从上而下的改革,动力往往是来自抽象的宗教理论 和对罗马教会的仇恨,并没有设身处地地为妇女着想,根据教理推理 出来的婚姻政策,因而也带来了复杂的社会效果。 婚姻改革是否改善了妇女的境遇,要看这些政策制定者对妇女的观念如何。改革家们把 婚姻说成是妇女最高的生活目标 (highest Calling),是上帝意愿在她们身上的实现。但另 一方面,他们并没有摆脱妇女工具论传统偏见的束缚。马丁·路德写道:“让妇女们生孩子 到死,她们被创造出来就是为这个。”24改革家们从宗教原理和政治目的出发,简单化地认为 应该把每个女人都送到家庭里去。去“找个主人”,不管是去做妻子还是当佣人,这一点特 别引起妇女的反感。有一位修女不想结婚,一个新教改革家就说她是无主的人。那个修女认 真回答:“信奉上帝的人并不是无主的人”。她的兄弟也为她证明她关心穷人,并且像“母亲 般地”照顾那些得传染病的患者。25 无论是婚姻改革家还是家长们,都不太考虑子女们特别是妇女的爱情问题。自从婚姻改 革取缔了秘密婚姻以后,青年男女们已经不再能够自主自己的婚姻,一切听凭父母亲戚的摆 弄。上文提到的那个与婢女生了个女儿又被判为未婚的商人赫尔曼的几次婚姻都是由父亲安 排的。在 1544 年赫尔曼 26 岁的时候,父亲为他找了一个 44 岁的寡妇,但没有成功。3 年 以后,父亲希望他娶刚做寡妇的邻居威士金·瑞卜金(Weisgin Ripgin),她已经结婚 16 年 并有两个孩子。在赫尔曼的父亲、瑞卜金的姐姐和姐夫以及瑞卜金已故丈夫家属的三方会议 后,赫尔曼与瑞卜金在一个星期后就结了婚。1557 年瑞卜金病故。次年,40 岁的赫尔曼又 娶了比他大 10 岁的巴斯(Drutgin Bars),这次婚姻是赫尔曼的姐姐为他安排的。从这些婚 姻例子来看,家长意志和财产决定婚姻,子女特别是女方往往没有发言权。26 宗教改革家在宗教上强调男女灵魂平等,但在家庭生活上,却强调妻子服从丈夫。父母 包办婚姻,财产关系决定婚姻,使夫妻间的家庭生活从一开始就带上阴影。一张 16 世纪德 24参见《马丁·路德全集》D.martin Luther,ammtliche Werke),第 20 卷,第 84 页,法兰克福 1826--1857 年版。25参见玛丽·威斯尼:(妇女对宗教改革的反映),载夏朴材编(德国人民和宗教改革)(Merry Wiesner “Women's Response to the Reformation,”in PoChai Hsia,ed.me German People and The Reformation);第 151 页,康乃尔大学 1988 年版。 26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 73--75 页

国的木刻画上这么写道:“健美的年轻人娶了一个老寡妇,她的皮肤又皱又硬,真提不起兴 趣。对她甜言蜜语地去哄说,只为把她的积蓄花完。”“另一张木刻画上画着一个老人与一个 少女,老人说:“只要你待我好,我死后财产都是你的。”少女说她对此了解得比他还清楚 甜甜地去与他亲热,吻他老阿爸似的脖子,当然只是为金钱而动心。这样的婚姻毫无爱情 可言,男女于是都在婚外去找性的刺激和乐趣。例如商人赫尔曼娶了巴斯以后又经常地在外 边寻花问柳,在家里鞭打妻子,两人最后成为怨偶而分离 在离婚和再婚问题上,婚姻改革以后传统势力仍然存在,那就是认为离婚只是床和桌子 的分开,不是婚姻的结束。例如商人赫尔曼的姐姐受丈夫虐待,两人分居8年,在1580年 终于得到法庭同意他们分离的判决:赫尔曼的姐夫付给赫尔曼的姐姐希拉620德国马克。正 式离婚以后,赫尔曼仍然一直跟踪他姐夫的行踪。次年赫尔曼的姐夫与一个女仆同居,并称 她为自己的妻子。赫尔曼去法庭告他,说法庭为什么不去惩罚一个有妇之夫与妓女姘居的行 为。女仆为赫尔曼的姐夫生了两个孩子,赫尔曼称他们为“杂种”。1583年5月赫尔曼的姐 夫终于以“非法同居罪”入狱,后被赶出科隆,于1587年死去。赫尔曼的姐姐在离婚后也 不得结婚,直到她前夫死后,她才嫁给了一个有好脾气的胖商人。他们的婚礼在市政厅举 结语 每一时代的婚姻制度都深刻地反映了这个时代的政治、法律、意识形态和传统习俗,因 而是了解一个复杂社会的明亮的镜子。在宗教改革以前的德国,这面镜子中反映出来的广大 妇女受苦受难受辱并且无家可归的悲惨形象。宗教改革以后,妇女被送到男人们的家里去当 妻子和佣人,仍然是男子世界社会基本细胞中的最不幸的牺牲品。在家里和社会里受惯欺侮 的妇女仍然毫无发言权,仍然生存在黑暗沉沦之中无法自拔。她们的社会地位,仍然可以归 结为:“身儿是柔柔顺顺的媚着,气儿是闷闷的受着,汨珠是常常的滴着,生活是巴巴结结 的做着;一生的囚徒,半生的牛马。”宗教改革时期的婚姻改革是由那些强调教理、秩序而 在性生活上又长期受压抑的男性僧侣发起的,他们对妇女既不了解也不同情,只是从宗教原 理和政治需要出发,把妇女安置在宗法、财产权和家庭的樊篱之内。婚姻改革并没有实质性 地改善妇女境遇,因而不是妇女的解放运动。改革的实质是用资产阶级化了的清教精神取代 封建禁欲主义 作为婚姻世俗化的尝试,改革是有历史意义的。改革以后,在新教统治的地方,修道院 被取消了,僧侣、教士和修女都过上了婚姻和家庭的生活,与天主教区仍然实行僧侣禁婚的 情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16、17世纪以后,人们的结婚年龄有所提前。妇产科医学有所 普及。这些对于社会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此外,婚姻改革的事实证明了德国宗教改革运 动还是一场社会改造运动,对此进行探讨,是当前宗教改革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27见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60-61的插图 28见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62-63页的插图。 29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73-75 秋瑾:《我敬告姊妹们》,载《革命先烈先进诗文选集·秋瑾文集》,第16页,台北1965年 宗教改革前欧洲人的初婚年齡很晚。16、17世纪以后,有所提前。据统计在16、17世纪,英国男子平 均初婚年龄为24,3岁,女子为195岁:德国维登堡男子初婚平均年龄为25.3岁,女子为21.4岁。新教 婚姻改革家中对此意见不一。马丁·路德提倡早婚,希望男子在20岁以前、女子在15-18岁之间的最佳 生育年龄结婚。另一些改革家主张男女应在25岁左右结婚。资料参见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 第37-38页

国的木刻画上这么写道:“健美的年轻人娶了一个老寡妇,她的皮肤又皱又硬,真提不起兴 趣。对她甜言蜜语地去哄说,只为把她的积蓄花完。”27另一张木刻画上画着一个老人与一个 少女,老人说:“只要你待我好,我死后财产都是你的。”少女说她对此了解得比他还清楚, 甜甜地去与他亲热,吻他老阿爸似的脖子,当然只是为金钱而动心。28这样的婚姻毫无爱情 可言,男女于是都在婚外去找性的刺激和乐趣。例如商人赫尔曼娶了巴斯以后又经常地在外 边寻花问柳,在家里鞭打妻子,两人最后成为怨偶而分离。 在离婚和再婚问题上,婚姻改革以后传统势力仍然存在,那就是认为离婚只是床和桌子 的分开,不是婚姻的结束。例如商人赫尔曼的姐姐受丈夫虐待,两人分居 8 年,在 1580 年 终于得到法庭同意他们分离的判决:赫尔曼的姐夫付给赫尔曼的姐姐希拉 620 德国马克。正 式离婚以后,赫尔曼仍然一直跟踪他姐夫的行踪。次年赫尔曼的姐夫与一个女仆同居,并称 她为自己的妻子。赫尔曼去法庭告他,说法庭为什么不去惩罚一个有妇之夫与妓女姘居的行 为。女仆为赫尔曼的姐夫生了两个孩子,赫尔曼称他们为“杂种”。1583 年 5 月赫尔曼的姐 夫终于以“非法同居罪”入狱,后被赶出科隆,于 1587 年死去。赫尔曼的姐姐在离婚后也 不得结婚,直到她前夫死后,她才嫁给了一个有好脾气的胖商人。29他们的婚礼在市政厅举 行。 结语 每一时代的婚姻制度都深刻地反映了这个时代的政治、法律、意识形态和传统习俗,因 而是了解一个复杂社会的明亮的镜子。在宗教改革以前的德国,这面镜子中反映出来的广大 妇女受苦受难受辱并且无家可归的悲惨形象。宗教改革以后,妇女被送到男人们的家里去当 妻子和佣人,仍然是男子世界社会基本细胞中的最不幸的牺牲品。在家里和社会里受惯欺侮 的妇女仍然毫无发言权,仍然生存在黑暗沉沦之中无法自拔。她们的社会地位,仍然可以归 结为:“身儿是柔柔顺顺的媚着,气儿是闷闷的受着,泪珠是常常的滴着,生活是巴巴结结 的做着;一生的囚徒,半生的牛马。”30宗教改革时期的婚姻改革是由那些强调教理、秩序而 在性生活上又长期受压抑的男性僧侣发起的,他们对妇女既不了解也不同情,只是从宗教原 理和政治需要出发,把妇女安置在宗法、财产权和家庭的樊篱之内。婚姻改革并没有实质性 地改善妇女境遇,因而不是妇女的解放运动。改革的实质是用资产阶级化了的清教精神取代 封建禁欲主义。 作为婚姻世俗化的尝试,改革是有历史意义的。改革以后,在新教统治的地方,修道院 被取消了,僧侣、教士和修女都过上了婚姻和家庭的生活,与天主教区仍然实行僧侣禁婚的 情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 16、17 世纪以后,人们的结婚年龄有所提前。31妇产科医学有所 普及。这些对于社会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此外,婚姻改革的事实证明了德国宗教改革运 动还是一场社会改造运动,对此进行探讨,是当前宗教改革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27见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 60--61 的插图。 28见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62—63 页的插图。 29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 73--75 页。 30秋瑾:《我敬告姊妹们》,载《革命先烈先进诗文选集·秋瑾文集》,第 16 页,台北 1965 年版。 31宗教改革前欧洲人的初婚年龄很晚。16、17 世纪以后,有所提前。据统计在 16、17 世纪,英国男子平 均初婚年龄为 24,3 岁,女子为 19.5 岁;德国维登堡男子初婚平均年龄为 25.3 岁,女子为 21.4 岁。新教 婚姻改革家中对此意见不一。马丁·路德提倡早婚,希望男子在 20 岁以前、女子在 15--18 岁之间的最佳 生育年龄结婚。另一些改革家主张男女应在 25 岁左右结婚。资料参见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 第 37--3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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