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裢贵华经将贸墨去号 民法总论 第三章 物 第一节 作为权利客体的物 一、物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种 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 二、物的意义 (一)物可为权利客体 广义:指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狭义:法律上所称之物,即可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 即非人格性。人的身体及其一部不能为物,但死者遗骸及分离物如毛发等可以成为物, 但对于遗骸的所有权仅限于埋葬、供奉等特定目的。 (二)须为有体 罗马法将物分为有体与无体,法国从之。 有体物指占据空间之一部,依伯五官可以感觉的物质,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电、 热、声、光、气味以在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作为物对待。 无体物指不能触觉之物,如专利、商标、著作、信息等。 德国、日本认为物以有体物为限,无体物的问题只能类推适用民法关于物的规定。 (三)须为人力所能支配 (四)须独立为一体 必须独立为一体,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 三、物的观念之扩张 (一)无形之自然力 即声、光、电、热等自然力虽然没有固定形态,但仍被视为物。 (二)活人之器官 器官移植、捐赠。应视其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定。 (三)空间是否为物 如具备独立之经济价值及排他支配性,则可为物,成为权利的客体。 第二节 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一)二者的区别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土地为最 为基本的不动产,定着物指固定且附着于土地的物品,如房屋、灯塔、纪念碑等。可移 动的房屋、临时搭建的设施并非不动产。 在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 结合作为一个不动产,即只是一个物,建筑物只是土地的附着物,不是独立的不动产, 我们称为结合主义,德国和台湾采之:二是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分别作为独立的不动 产,即是不同的两个物,可称为分别主义,法国、日本采之。 我国自建国后向来采取分别主义。基于中国的土地所有权体制,中国未来的民法典 仍然会采取分别主义。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品。 第1页共3页民法总论 第三章 物 第一节 作为权利客体的物 一、物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种 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 二、物的意义 (一)物可为权利客体 广义:指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狭义:法律上所称之物,即可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 即非人格性。人的身体及其一部不能为物,但死者遗骸及分离物如毛发等可以成为物, 但对于遗骸的所有权仅限于埋葬、供奉等特定目的。 (二)须为有体 罗马法将物分为有体与无体,法国从之。 有体物指占据空间之一部,依伯五官可以感觉的物质,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电、 热、声、光、气味以在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作为物对待。 无体物指不能触觉之物,如专利、商标、著作、信息等。 德国、日本认为物以有体物为限,无体物的问题只能类推适用民法关于物的规定。 (三)须为人力所能支配 (四)须独立为一体 必须独立为一体,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 三、物的观念之扩张 (一)无形之自然力 即声、光、电、热等自然力虽然没有固定形态,但仍被视为物。 (二)活人之器官 器官移植、捐赠。应视其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定。 (三)空间是否为物 如具备独立之经济价值及排他支配性,则可为物,成为权利的客体。 第二节 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一)二者的区别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土地为最 为基本的不动产,定着物指固定且附着于土地的物品,如房屋、灯塔、纪念碑等。可移 动的房屋、临时搭建的设施并非不动产。 在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 结合作为一个不动产,即只是一个物,建筑物只是土地的附着物,不是独立的不动产, 我们称为结合主义,德国和台湾采之;二是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分别作为独立的不动 产,即是不同的两个物,可称为分别主义,法国、日本采之。 我国自建国后向来采取分别主义。基于中国的土地所有权体制,中国未来的民法典 仍然会采取分别主义。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品。 第 1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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