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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民法总论 The General Rules of Civil Law》课程教学资源(授课教案)第三章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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裢贵华经将贸墨去号 民法总论 第三章 物 第一节 作为权利客体的物 一、物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种 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 二、物的意义 (一)物可为权利客体 广义:指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狭义:法律上所称之物,即可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 即非人格性。人的身体及其一部不能为物,但死者遗骸及分离物如毛发等可以成为物, 但对于遗骸的所有权仅限于埋葬、供奉等特定目的。 (二)须为有体 罗马法将物分为有体与无体,法国从之。 有体物指占据空间之一部,依伯五官可以感觉的物质,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电、 热、声、光、气味以在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作为物对待。 无体物指不能触觉之物,如专利、商标、著作、信息等。 德国、日本认为物以有体物为限,无体物的问题只能类推适用民法关于物的规定。 (三)须为人力所能支配 (四)须独立为一体 必须独立为一体,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 三、物的观念之扩张 (一)无形之自然力 即声、光、电、热等自然力虽然没有固定形态,但仍被视为物。 (二)活人之器官 器官移植、捐赠。应视其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定。 (三)空间是否为物 如具备独立之经济价值及排他支配性,则可为物,成为权利的客体。 第二节 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一)二者的区别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土地为最 为基本的不动产,定着物指固定且附着于土地的物品,如房屋、灯塔、纪念碑等。可移 动的房屋、临时搭建的设施并非不动产。 在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 结合作为一个不动产,即只是一个物,建筑物只是土地的附着物,不是独立的不动产, 我们称为结合主义,德国和台湾采之:二是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分别作为独立的不动 产,即是不同的两个物,可称为分别主义,法国、日本采之。 我国自建国后向来采取分别主义。基于中国的土地所有权体制,中国未来的民法典 仍然会采取分别主义。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品。 第1页共3页

民法总论 第三章 物 第一节 作为权利客体的物 一、物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种 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 二、物的意义 (一)物可为权利客体 广义:指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狭义:法律上所称之物,即可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 即非人格性。人的身体及其一部不能为物,但死者遗骸及分离物如毛发等可以成为物, 但对于遗骸的所有权仅限于埋葬、供奉等特定目的。 (二)须为有体 罗马法将物分为有体与无体,法国从之。 有体物指占据空间之一部,依伯五官可以感觉的物质,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电、 热、声、光、气味以在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作为物对待。 无体物指不能触觉之物,如专利、商标、著作、信息等。 德国、日本认为物以有体物为限,无体物的问题只能类推适用民法关于物的规定。 (三)须为人力所能支配 (四)须独立为一体 必须独立为一体,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 三、物的观念之扩张 (一)无形之自然力 即声、光、电、热等自然力虽然没有固定形态,但仍被视为物。 (二)活人之器官 器官移植、捐赠。应视其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定。 (三)空间是否为物 如具备独立之经济价值及排他支配性,则可为物,成为权利的客体。 第二节 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一)二者的区别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土地为最 为基本的不动产,定着物指固定且附着于土地的物品,如房屋、灯塔、纪念碑等。可移 动的房屋、临时搭建的设施并非不动产。 在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 结合作为一个不动产,即只是一个物,建筑物只是土地的附着物,不是独立的不动产, 我们称为结合主义,德国和台湾采之;二是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分别作为独立的不动 产,即是不同的两个物,可称为分别主义,法国、日本采之。 我国自建国后向来采取分别主义。基于中国的土地所有权体制,中国未来的民法典 仍然会采取分别主义。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品。 第 1 页 共 3 页

能判4矮降贸多大是 民法总论 (二)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 社会经济意义:土地及建筑物是最重要的财产,且具有稀缺性 法律意义: 1、公示方法不同: 2、取得时效不同: 3、不动产之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而动产则不可以: 4、动产之上可以成立留置权和质权,而不动产则不可以: 5、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6、在法律适用上,不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继承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7、 裁判管辖上,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8、在强制执行方法上,也会因动产与不动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二、主物与从物 从物是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 要件:1、不是主物的万分:2、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3、与主物同属一人。 区分意义:法律规定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不过当事人右以依约定排除其适用。 物的构成部分可以分为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重要成分指对物的整体性质和效能 发挥决定作用的构成部分,如房屋之栋梁:其他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门窗、汽 车之轮胎。 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重要成分不得脱离物的整体而独立成为物权的客体。 三、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限制流通物指法律规定不得为交易标的的物。 物大多为流通物,不可流通物一般限于:公有财产;公用财产;禁止生产或使用的 财产,如毒品。 四、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替代物指可以用同品种同数量的物相互替代的物:不可替代物指不能用同品种同数 量的物相互替代的物。一般而言,金钱、消费工业品为替代物,土地、建筑物、特写艺 术品为不可替代物。 区分意义:替代物可以成为消费借贷的标的物,不可替代物可以成为使用借贷和租 赁的标的物,不能成为消费借贷的标的物。 五、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指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种类物指当事人根据抽象的种类、品质、 数量予以限定的物。完全根据主观的标准进行区别。 六、消费物与不消费物 消费物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即改变其原有形态、性质之物。不消费物指经反 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之物。 区分意义:消费物仅作为消费借贷、消费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不消费物可以作为租 赁、使用借贷及一般保管合同的标的物。 第2页共3页

民法总论 (二)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 社会经济意义:土地及建筑物是最重要的财产,且具有稀缺性 法律意义: 1、公示方法不同; 2、取得时效不同; 3、不动产之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而动产则不可以; 4、动产之上可以成立留置权和质权,而不动产则不可以; 5、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6、在法律适用上,不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继承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7、裁判管辖上,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8、在强制执行方法上,也会因动产与不动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二、主物与从物 从物是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 要件:1、不是主物的万分;2、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3、与主物同属一人。 区分意义:法律规定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不过当事人右以依约定排除其适用。 物的构成部分可以分为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重要成分指对物的整体性质和效能 发挥决定作用的构成部分,如房屋之栋梁;其他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门窗、汽 车之轮胎。 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重要成分不得脱离物的整体而独立成为物权的客体。 三、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限制流通物指法律规定不得为交易标的的物。 物大多为流通物,不可流通物一般限于:公有财产;公用财产;禁止生产或使用的 财产,如毒品。 四、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替代物指可以用同品种同数量的物相互替代的物;不可替代物指不能用同品种同数 量的物相互替代的物。一般而言,金钱、消费工业品为替代物,土地、建筑物、特写艺 术品为不可替代物。 区分意义:替代物可以成为消费借贷的标的物,不可替代物可以成为使用借贷和租 赁的标的物,不能成为消费借贷的标的物。 五、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指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种类物指当事人根据抽象的种类、品质、 数量予以限定的物。完全根据主观的标准进行区别。 六、消费物与不消费物 消费物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即改变其原有形态、性质之物。不消费物指经反 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之物。 区分意义:消费物仅作为消费借贷、消费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不消费物可以作为租 赁、使用借贷及一般保管合同的标的物。 第 2 页 共 3 页

链剥科经降食多大号 民法总论 七、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其性质不因分割而改变,其价值不因分割而减少之物。不可分物指一经 分割将改变其价值之物。 区分意义:决定多数人之债属于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决定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为现物分割还是变价分割。 八、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指形态上独立成为一体之物: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之物,其构成部分 虽未失其个性,但形体上已经成为单一体,在法律上与单一物同样对待:集合物指多数 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之物。 区分意义:单一物或结合物的一部分往往不能单独成为物权客体,而集合物的各个 部分可以单独成为物权客体。 九、原物与孳息 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又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法定孳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 益。 区分意义:决定物所生利益的归属。 十、财产 财产指具有经济价值,根据一定目的而结合的权利义务的总体。 第3页共3页

民法总论 七、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其性质不因分割而改变,其价值不因分割而减少之物。不可分物指一经 分割将改变其价值之物。 区分意义:决定多数人之债属于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决定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为现物分割还是变价分割。 八、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指形态上独立成为一体之物;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之物,其构成部分 虽未失其个性,但形体上已经成为单一体,在法律上与单一物同样对待;集合物指多数 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之物。 区分意义:单一物或结合物的一部分往往不能单独成为物权客体,而集合物的各个 部分可以单独成为物权客体。 九、原物与孳息 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又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法定孳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 益。 区分意义:决定物所生利益的归属。 十、财产 财产指具有经济价值,根据一定目的而结合的权利义务的总体。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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