裢贵华经将贸墨去号 民法总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时效的概念 一、时效制度 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 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财产达到一定期限,即使 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消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一定期限,即失 去法律对此权利的保护。 时效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属于自然事实中的状态。民法设立时效制度,将使民事法 律关系因时效期间届满而发生与原权利人利益相反的法律效果。因此,时效制度的实质 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依自由意思予以排除,时效期 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予以加长或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予以抛弃。当事人关 于排除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者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 二、时效制度的重大功能 (一)稳定法律秩序 (二)作为证据之代用 (三)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异同 (一)两种时效之异同 区别点:第一,起源不同。取得时效起源程序于十二铜表法以前的习惯规则:消灭 时效起源于裁判官法之出诉期限;第二,构成要件不同。取得时效以占有之事实状态为 要件,消灭时效以权利不行使之事实状态为要件:第三,法律效果不同。取得时效为权 利取得之根据,消灭时效为权利消灭之原因。 相同点:第一,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第二,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 件;第三,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二)关于两种时效异同的学说 第一,统一主义 第二,各别主义 四、关于两种时效的不同立法 (一)统一主义立法 如法、奥、日等国,在民法典中对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加以规定 (二)各别主义立法 如德、中国台湾地区等。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 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就是消灭时效,指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 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除斥期间是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二者的区别是:第一,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 利持续不行使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第二,适用对象 不同。诉讼时效为消灭诉权,而实体权并不消灭;除斥期间为消灭实体权利:第四,法 第1页共4页
民法总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时效的概念 一、时效制度 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 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财产达到一定期限,即使 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消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一定期限,即失 去法律对此权利的保护。 时效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属于自然事实中的状态。民法设立时效制度,将使民事法 律关系因时效期间届满而发生与原权利人利益相反的法律效果。因此,时效制度的实质 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依自由意思予以排除,时效期 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予以加长或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予以抛弃。当事人关 于排除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者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 二、时效制度的重大功能 (一)稳定法律秩序 (二)作为证据之代用 (三)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异同 (一)两种时效之异同 区别点:第一,起源不同。取得时效起源程序于十二铜表法以前的习惯规则;消灭 时效起源于裁判官法之出诉期限;第二,构成要件不同。取得时效以占有之事实状态为 要件,消灭时效以权利不行使之事实状态为要件;第三,法律效果不同。取得时效为权 利取得之根据,消灭时效为权利消灭之原因。 相同点:第一,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第二,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 件;第三,均以权利变更为法律效果。 (二)关于两种时效异同的学说 第一,统一主义 第二,各别主义 四、关于两种时效的不同立法 (一)统一主义立法 如法、奥、日等国,在民法典中对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加以规定 (二)各别主义立法 如德、中国台湾地区等。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 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就是消灭时效,指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 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除斥期间是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二者的区别是:第一,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 利持续不行使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第二,适用对象 不同。诉讼时效为消灭诉权,而实体权并不消灭;除斥期间为消灭实体权利;第四,法 第 1 页 共 4 页
碰类母矮降贸多大学 民法总论 定期间是否可变。诉讼时效期间有中断、中止、延长,因此属于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为 绝对不变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关于诉讼时效效力的立法主义 第一,实体权消灭主义,如日本: 第二,诉权消灭主义,如法国: 第三,抗辩权发生主义,如德国: 二、中国民法通则采诉权消灭主义 三、法庭可否不待当事人主张而主动适用时效 法庭不应主动适用,而是由当事人主张 四、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请求权成为自然债权,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则其履行仍然 有效。义务人在自愿履行后,不得以不知时效期间经过为由要求返还。 五、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承认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作出愿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或者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单 上签字或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承认,该债权债务因此回复强制履行的效力。 六、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届满不受保护,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因此不受 保护。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诉讼时效客体的意义 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我国未作规定。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应解 释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以外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其性质为支配权, 因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请求权可细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 二、债权请求权 适用诉讼时效 三、物权请求权 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四、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如夫妻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适用诉讼时效。 五、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请求权 在共有人订立分割共有物的协议后,基于该协议的移转分得部分所有权的请求权属 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六、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 七、基于合伙、联营、投资关系的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 八、基于储蓄关系、债券关系的请求权 第2页共4页
民法总论 定期间是否可变。诉讼时效期间有中断、中止、延长,因此属于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为 绝对不变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关于诉讼时效效力的立法主义 第一,实体权消灭主义,如日本; 第二,诉权消灭主义,如法国; 第三,抗辩权发生主义,如德国; 二、中国民法通则采诉权消灭主义 三、法庭可否不待当事人主张而主动适用时效 法庭不应主动适用,而是由当事人主张 四、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请求权成为自然债权,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则其履行仍然 有效。义务人在自愿履行后,不得以不知时效期间经过为由要求返还。 五、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承认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作出愿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或者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单 上签字或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承认,该债权债务因此回复强制履行的效力。 六、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应及于从权利,即主权利因时效届满不受保护,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因此不受 保护。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诉讼时效客体的意义 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我国未作规定。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应解 释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以外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其性质为支配权, 因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请求权可细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 二、债权请求权 适用诉讼时效 三、物权请求权 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四、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如夫妻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适用诉讼时效。 五、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请求权 在共有人订立分割共有物的协议后,基于该协议的移转分得部分所有权的请求权属 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六、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 七、基于合伙、联营、投资关系的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 八、基于储蓄关系、债券关系的请求权 第 2 页 共 4 页
链典4矮降贸多大 民法总论 不适用诉讼时效。 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期间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一)概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时效期间,即普通时效期间是2年,特别时效期间是1年, 最长时效期间是20年。 (二)特别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了四种情形:第一,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请求权;第二,瑕疵担保的 请求权;第三,租金支付请求权;第四,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的赔偿请求权。 (三)普通时效期间与最长时效期间 1、二者的区别:第一,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2年的普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20年最长时效期间从权利受侵害之时起算:第二, 期间性质不同。2年的普通时效期间有中止、中断问题,性质上为可变期间:20年最长 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问题,性质上为不变期间,类似于除斥期间。 2、设立双重时效期间的意义 20年时效期间是对普通时效期间的补充。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一)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起算; (二)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三)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 时起算: (四)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五)物权请求权的起算,因请求权发生的根据不同而有区别 (六)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 (七)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 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八)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及加害人时起算。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一)概念 在诉讼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有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 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 (二)时效期间中止的条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 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条件是:第一,有使权利人不能行使其请求权的障碍,包括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碍, 如权利被侵害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 丧失代理权,或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义务人为逃避民事责任而不落不明等。 第二,此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 (三)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 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灭后,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第3页共4页
民法总论 不适用诉讼时效。 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期间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一)概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时效期间,即普通时效期间是 2 年,特别时效期间是 1 年, 最长时效期间是 20 年。 (二)特别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了四种情形:第一,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请求权;第二,瑕疵担保的 请求权;第三,租金支付请求权;第四,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的赔偿请求权。 (三)普通时效期间与最长时效期间 1、二者的区别:第一,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2 年的普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20 年最长时效期间从权利受侵害之时起算;第二, 期间性质不同。2 年的普通时效期间有中止、中断问题,性质上为可变期间;20 年最长 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问题,性质上为不变期间,类似于除斥期间。 2、设立双重时效期间的意义 20 年时效期间是对普通时效期间的补充 。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一)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起算; (二)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三)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但 20 年时效从权利成立 时起算; (四)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五)物权请求权的起算,因请求权发生的根据不同而有区别 (六)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 (七)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 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八)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及加害人时起算。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一)概念 在诉讼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有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 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 (二)时效期间中止的条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 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条件是:第一,有使权利人不能行使其请求权的障碍,包括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碍, 如权利被侵害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 丧失代理权,或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义务人为逃避民事责任而不落不明等。 第二,此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的最后 6 个月内。 (三)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 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灭后,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第 3 页 共 4 页
莲类4将发多大号 民法总论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一)概念 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 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区别是:第一,原因不同。发生中止的原 因属于与当事人无关的客观情况,发生中断的原因是当事人的行为:第二,结果不同: 第三,发生时间不同。 (二)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 第一,起诉,包括提起诉讼、依执行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督促程序向法院 申请发支付令、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及向有关机构提出保 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第二,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包括通知、催告义务人履行义务、要求侵权行为人承 担责任、在义务人陷于破产时向破产清算人申报权利: 第三,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义务人承认债务、要求缓期履行、提供担保及表 示愿意承担责任。 (三)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 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一)时效期间延长的概念 只能适用于20年最长时效期间,即在有特殊情况时由法院决定予以延长。 (二)时效期间延长的决定权在法院 (三)可以延长时效期间的特殊情况 第4页共4页
民法总论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一)概念 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 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区别是:第一,原因不同。发生中止的原 因属于与当事人无关的客观情况,发生中断的原因是当事人的行为;第二,结果不同; 第三,发生时间不同。 (二)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 第一,起诉,包括提起诉讼、依执行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督促程序向法院 申请发支付令、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及向有关机构提出保 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第二,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包括通知、催告义务人履行义务、要求侵权行为人承 担责任、在义务人陷于破产时向破产清算人申报权利; 第三,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义务人承认债务、要求缓期履行、提供担保及表 示愿意承担责任。 (三)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 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一)时效期间延长的概念 只能适用于 20 年最长时效期间,即在有特殊情况时由法院决定予以延长。 (二)时效期间延长的决定权在法院 (三)可以延长时效期间的特殊情况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