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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民法总论 The General Rules of Civil Law》课程教学资源(授课教案)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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裢贵华经将贸墨去是 民法总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人时刻都生活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们生存的法律基础 二、民事法律关系为法律关系之一种 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当事人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大多数情形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 当事人的意思,且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责任作为保障。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形式 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内容是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它赋予了这些法律关系以一种法 律形式,从而使其受到法律的约束。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分为动的要素和静的要素,前者指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原因,后者指主体和客 体 主体指权利义务之所属,如合同当事人、侵权人与受害人、父母子女等: 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如电视机、名誉利益等: 主体之间凭借客体建立起来的联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如你从商店购买一台电视 机,则你与商店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不过,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经常发生变动,变动必有原因。例如,你与商店签订 了一份电器购销合同,从商店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电视机,效果不理想,你要求商店换 另一品牌的电视机,得到商店的许可。你与商店又订立了一份电器购销合同,获得了新 的电视机。 在这一案例中,主体、客体、权利义务、权利义务之变动、权利义务变动的原因分 别是谁或什么或什么东西? 下面分别讲述一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变动原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两种含义:一是指特定权利的归属:二是指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 格。此处是指后一含义。 条件:一是适于享有民事权利之社会存在;二是须经法律认可。 表现形式: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即权利的对象,或是标的,但并非权利的内容或权利的目的。 各国民法典一般仅对最重要的客体一一物作出规定。不同的权利类型针对的客体也 不同。一般而言,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或称为给付:人格权的客体是人 格利益,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慧成果。 第1页共8页

民法总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人时刻都生活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们生存的法律基础 二、民事法律关系为法律关系之一种 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当事人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大多数情形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 当事人的意思,且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责任作为保障。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形式 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内容是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它赋予了这些法律关系以一种法 律形式,从而使其受到法律的约束。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分为动的要素和静的要素,前者指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原因,后者指主体和客 体 主体指权利义务之所属,如合同当事人、侵权人与受害人、父母子女等; 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如电视机、名誉利益等; 主体之间凭借客体建立起来的联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如你从商店购买一台电视 机,则你与商店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不过,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经常发生变动,变动必有原因。例如,你与商店签订 了一份电器购销合同,从商店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电视机,效果不理想,你要求商店换 另一品牌的电视机,得到商店的许可。你与商店又订立了一份电器购销合同,获得了新 的电视机。 在这一案例中,主体、客体、权利义务、权利义务之变动、权利义务变动的原因分 别是谁或什么或什么东西? 下面分别讲述一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变动原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两种含义:一是指特定权利的归属;二是指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 格。此处是指后一含义。 条件:一是适于享有民事权利之社会存在;二是须经法律认可。 表现形式: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即权利的对象,或是标的,但并非权利的内容或权利的目的。 各国民法典一般仅对最重要的客体——物作出规定。不同的权利类型针对的客体也 不同。一般而言,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或称为给付;人格权的客体是人 格利益,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慧成果。 第 1 页 共 8 页

莲喇4降复多方寺 民法总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权利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民事权利变动的前提,二者的区别是: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与民事权利的发生不尽一致,如在附停止条件或附始期的 法律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发生,但民事权利可能尚未发生: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与民事权利的变更并不相同,如变更履行期限不改变民事 权利的本质: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与民事权利的消灭也不相同。 (二)民事权利的变动的分类 1、民事权利的发生 第一,民事权利的绝对发生,指民事权利独立地,不依附于既存之其他权利而发生: 第二,民事权利的相对发生,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发生的权利。 2、民事权利的消灭: 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3、民事权利的变更 第一,主体变更; 第二,内容变更: 第三,作用变更。 六、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与功能 含义: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功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自然事实 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即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权利继续不行使: 2、事件,即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战争的爆发: (二)人的行为 指人有意识的活动。无意识的行为一般不能成为民法调整的对象。 包括民法上的行为和其他法律上的行为。 民法上的行为分为: 1、合法行为,具体分为: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 第二,准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意思通知,即表示内心某种欲望或意思的行为,如要 约拒绝、履行催告等:观念通知,即表示对于某种事项之观念的行为,如承诺迟到通知、 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等;感情表示,即表示某种感情的行为,如被继承人之宽 恕。 此三类行为虽由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效力,但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状态于外部为特征, 故称为准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事实行为,指基于某种事实之状态或经过,发生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效力之行 为。事实行为亦称非表示行为,不以表现内心的意思为必要,如先占、加工、添附、拾 得遗失物、无因管理等。 第2页共8页

民法总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权利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民事权利变动的前提,二者的区别是: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与民事权利的发生不尽一致,如在附停止条件或附始期的 法律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发生,但民事权利可能尚未发生;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与民事权利的变更并不相同,如变更履行期限不改变民事 权利的本质;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与民事权利的消灭也不相同。 (二)民事权利的变动的分类 1、民事权利的发生 第一,民事权利的绝对发生,指民事权利独立地,不依附于既存之其他权利而发生; 第二,民事权利的相对发生,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发生的权利。 2、民事权利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3、民事权利的变更 第一,主体变更; 第二,内容变更; 第三,作用变更。 六、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与功能 含义: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功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自然事实 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即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权利继续不行使; 2、事件,即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战争的爆发; (二)人的行为 指人有意识的活动。无意识的行为一般不能成为民法调整的对象。 包括民法上的行为和其他法律上的行为。 民法上的行为分为: 1、合法行为,具体分为: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 第二,准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意思通知,即表示内心某种欲望或意思的行为,如要 约拒绝、履行催告等;观念通知,即表示对于某种事项之观念的行为,如承诺迟到通知、 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等;感情表示,即表示某种感情的行为,如被继承人之宽 恕。 此三类行为虽由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效力,但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状态于外部为特征, 故称为准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事实行为,指基于某种事实之状态或经过,发生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效力之行 为。事实行为亦称非表示行为,不以表现内心的意思为必要,如先占、加工、添附、拾 得遗失物、无因管理等。 第 2 页 共 8 页

链典4矮降贸事大 民法总论 2、违法行为 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 与违约行为。 甲将乙打伤属于侵权行为,甲借乙钱到期不还属于违约行为。 3、其他行为,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第三节 民事能力 一、法律上所谓能力 在法的世界中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当具备的地位或资格。 民法上的能力包括三种: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静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是关于 人的活动的动的能力。 二、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 或人格。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 1、取得 自然人:自出生时起 法人:依法登记后 非法人团体:与法人类似 2、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排除、放弃或变更。 3、消灭 自然人:死亡 法人:解散 非法人团体:与法人类似 (三)一般民事权利能力与特别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民事权利能力指参加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特别民事权利能力指参加 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法律资格。如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民事行为能力 (一)含义 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 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1、广义概念:实施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非法行为的能力: 2、狭义概念:仅指实施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民法通则采狭义概念。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1)两种能力对民事主体的重要性 (2)两种能力在自然人上的表现:产生时间不同,这是由自然人的成长规律所决定 的 (3)两种能力在法人上的表现:同时产生 第3页共8页

民法总论 2、违法行为 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 与违约行为。 甲将乙打伤属于侵权行为,甲借乙钱到期不还属于违约行为。 3、其他行为,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第三节 民事能力 一、法律上所谓能力 在法的世界中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当具备的地位或资格。 民法上的能力包括三种: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静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是关于 人的活动的动的能力。 二、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 或人格。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 1、取得 自然人:自出生时起 法人:依法登记后 非法人团体:与法人类似 2、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排除、放弃或变更。 3、消灭 自然人:死亡 法人:解散 非法人团体:与法人类似 (三)一般民事权利能力与特别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民事权利能力指参加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特别民事权利能力指参加 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法律资格。如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民事行为能力 (一)含义 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 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1、广义概念:实施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非法行为的能力; 2、狭义概念:仅指实施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民法通则采狭义概念。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1)两种能力对民事主体的重要性 (2)两种能力在自然人上的表现:产生时间不同,这是由自然人的成长规律所决定 的 (3)两种能力在法人上的表现:同时产生 第 3 页 共 8 页

链潮4将置多大号 民法总论 (二)意思能力 1、含义 自然人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与结果,并根据此认识决定其正常的意思之能力。瑞士 称为判断能力,台湾称为识别能力。 注意:此概念仅针对自然人而言。 2、意思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有意思能力才有民事行为能力。 3、意思能力并非法律赋予的地位或资格,而是一个事实问题,即对各个具体的民事 行为,根据行为人的各种因素判断其是否有意思能力,并无统一的标准。 如吸毒的人、喝醉酒的人、精神病人、神童、盲人等形态不一。因此民法只能确定统一 的规定,以年龄和精神状况为标准认定当事人是否有意思能力。 4、意思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区别 在大多数情况下,意思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都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况下,意思能 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差异,如成年人在醉酒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四、民事责任能力 (一)含义 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应对自己行为的违法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将由其监护人 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未规定民事责任能力的的概念。 (二)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二者有联系,但仍有以下区别: 1、目的不同:设立民事行为能力的目的在于使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追求自身利益: 设民事责任能力的目的在于对主体的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2、效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为决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根据,民事责任能力为决定 主体是否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3、性质不同。民事行为能力总是具体的,有一定的范围:民事责任能力是抽象的, 并无一定范围。 (三)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一般认为应当以行为时有无意思能力作为依据,侧重于对个人的保护,但认定较为 复杂。建议按照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为标准。 第四节 民事权利 一、权利的概念 指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 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 二、权利的本质 (一)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 1、意思说 第4页共8页

民法总论 (二)意思能力 1、含义 自然人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与结果,并根据此认识决定其正常的意思之能力。瑞士 称为判断能力,台湾称为识别能力。 注意:此概念仅针对自然人而言。 2、意思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有意思能力才有民事行为能力。 3、意思能力并非法律赋予的地位或资格,而是一个事实问题,即对各个具体的民事 行为,根据行为人的各种因素判断其是否有意思能力,并无统一的标准。 如吸毒的人、喝醉酒的人、精神病人、神童、盲人等形态不一。因此民法只能确定统一 的规定,以年龄和精神状况为标准认定当事人是否有意思能力。 4、意思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区别 在大多数情况下,意思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都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况下,意思能 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差异,如成年人在醉酒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四、民事责任能力 (一)含义 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应对自己行为的违法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将由其监护人 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未规定民事责任能力的的概念。 (二)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二者有联系,但仍有以下区别: 1、目的不同:设立民事行为能力的目的在于使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追求自身利益; 设民事责任能力的目的在于对主体的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2、效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为决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根据,民事责任能力为决定 主体是否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3、性质不同。民事行为能力总是具体的,有一定的范围;民事责任能力是抽象的, 并无一定范围。 (三)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一般认为应当以行为时有无意思能力作为依据,侧重于对个人的保护,但认定较为 复杂。建议按照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为标准。 第四节 民事权利 一、权利的概念 指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 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 二、权利的本质 (一)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 1、意思说 第 4 页 共 8 页

链典4矮降贸多大 民法总论 代表人物:德国罗马法学者温物夏德,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意思之自由或意思之支配: 2、利益说 代表人物: 德国民法学者耶林,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3、法力说 代表人物:德国民法学者梅克尔,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即权利由“特定 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构成。 (二)评价 第一种学说无法解释无意思能力的人何以成为权利主体: 第二种学说有其合理的地方,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未必都表现为权利: 第三种学说全面说明了权利的本质,可取。 三、权利的意义 权利由利益和法律之力构成 法律上之力指受法律支持与保障的力量: 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简称为法益 四、权利的分类 (一)以权利之根据为标准 分为公权与私权 (二)以权利之标的为标准 将私权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1、非财产权,指与权利主体之人格、身份不可分离之权利,又可细分为人格权与身 份权。人格权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身份权为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 利。 2、财产权,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而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3、兼有以上两种性质的权利,如继承权、社员权(包括股权)。 (三)以权利之作用为标准 即根据法律上之力进行划分,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和变动权三种。 1、支配权:权利人得直接支配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 面的内容: 具体表现:主要是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2、请求权: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与基础权利的关系 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 请求权基础的含义与请求权竞合 3、变动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根据所变动的法 律关系不同,又分为形成权、抗辩权和可能权。 (1)形成权: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特点: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 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 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与期限。 (2)抗辩权: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目的在于防御。 永久抗辩权与延期抗辩权: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的抗辩权为永久抗辩权,同时履行抗 辩权则为延期抗辩权。 抗辩权与诉讼上的抗辩 第5页共8页

民法总论 代表人物:德国罗马法学者温物夏德,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意思之自由或意思之支配; 2、利益说 代表人物:德国民法学者耶林,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3、法力说 代表人物:德国民法学者梅克尔,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即权利由“特定 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构成。 (二)评价 第一种学说无法解释无意思能力的人何以成为权利主体; 第二种学说有其合理的地方,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未必都表现为权利; 第三种学说全面说明了权利的本质,可取。 三、权利的意义 权利由利益和法律之力构成 法律上之力指受法律支持与保障的力量; 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简称为法益 四、权利的分类 (一)以权利之根据为标准 分为公权与私权 (二)以权利之标的为标准 将私权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1、非财产权,指与权利主体之人格、身份不可分离之权利,又可细分为人格权与身 份权。人格权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身份权为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 利。 2、财产权,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而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3、兼有以上两种性质的权利,如继承权、社员权(包括股权)。 (三)以权利之作用为标准 即根据法律上之力进行划分,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和变动权三种。 1、支配权:权利人得直接支配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 面的内容; 具体表现;主要是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2、请求权: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与基础权利的关系 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 请求权基础的含义与请求权竞合 3、变动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根据所变动的法 律关系不同,又分为形成权、抗辩权和可能权。 (1)形成权: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特点: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 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 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与期限。 (2)抗辩权: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目的在于防御。 永久抗辩权与延期抗辩权: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的抗辩权为永久抗辩权,同时履行抗 辩权则为延期抗辩权。 抗辩权与诉讼上的抗辩 第 5 页 共 8 页

爸剥撞降餐多大学 民法总论 两种诉讼抗辩:其一,权利障碍之抗辩,即主张原告之请求权基于特定的事由,自 始不发生;其二,权利消灭之抗辩,即主张原告的请求权虽曾一度发生,但因特定事由 而归于消灭,如清偿。其效果在于足以使请求权消灭,即使当事人未提出,法院也有审 查这些事实的义务。抗辩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否行使由当事人决定,法院无主动 审查的权利。 (3)可能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如代位权、代理权、法人代表人的事务执行权等。 (四)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 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所谓相对权,指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如债权。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与债权的性质是否矛盾:债权仍然为相对权,因为债权所产生 的请求力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但基于一切民事权利所具有的不可侵性的特点, 在债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适用侵权行为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不过,各国的态度并不完 全一致。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因第三人的行为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时, 应当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直接要求第三人赔偿损 失。 (五)以相互关系为标准 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如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之间的关系。 (六)以与权利主体之关系为标准 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前者是指专属于权利人而不能让与的权利,如人格权、身 份权;专属权以外的权利,为非专属权,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七)以是否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标准 既得权与期待权。 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属于既得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即将来 有实现可能的权利为期待权,如附条件的权利、继承权、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 (八)其他权利 1、财产管理权 依据代理权或授权行使他人的权利的权限,如代理权、同意权、追认权、失踪人财 产代管人之管理权等。 2、实质性的权利与技术性的权利 实质性的私权指以实质的生活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作为 法律关系变动原因,具有技术手段性质的权利,称为技术性的私权,如形成权、抗辩权、 请求权等。 3、新产生的权利类型 如在人格权中产生了隐私权,在财产法领域产生了消费者权、环境权、日照权、生 存权等。 五、权利竞合 (一)含义及具体表现 多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而其行使可产生同一结果,称为权利竞合,其中最常见 的是请求权竞合,即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当 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满足时,其他请求权则归于消灭。 (二)违约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的学说 第6页共8页

民法总论 两种诉讼抗辩:其一,权利障碍之抗辩,即主张原告之请求权基于特定的事由,自 始不发生;其二,权利消灭之抗辩,即主张原告的请求权虽曾一度发生,但因特定事由 而归于消灭,如清偿。其效果在于足以使请求权消灭,即使当事人未提出,法院也有审 查这些事实的义务。抗辩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否行使由当事人决定,法院无主动 审查的权利。 (3)可能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如代位权、代理权、法人代表人的事务执行权等。 (四)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 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所谓相对权,指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如债权。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与债权的性质是否矛盾:债权仍然为相对权,因为债权所产生 的请求力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但基于一切民事权利所具有的不可侵性的特点, 在债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适用侵权行为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不过,各国的态度并不完 全一致。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因第三人的行为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时, 应当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直接要求第三人赔偿损 失。 (五)以相互关系为标准 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如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之间的关系。 (六)以与权利主体之关系为标准 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前者是指专属于权利人而不能让与的权利,如人格权、身 份权;专属权以外的权利,为非专属权,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七)以是否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标准 既得权与期待权。 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属于既得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即将来 有实现可能的权利为期待权,如附条件的权利、继承权、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 (八)其他权利 1、财产管理权 依据代理权或授权行使他人的权利的权限,如代理权、同意权、追认权、失踪人财 产代管人之管理权等。 2、实质性的权利与技术性的权利 实质性的私权指以实质的生活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作为 法律关系变动原因,具有技术手段性质的权利,称为技术性的私权,如形成权、抗辩权、 请求权等。 3、新产生的权利类型 如在人格权中产生了隐私权,在财产法领域产生了消费者权、环境权、日照权、生 存权等。 五、权利竞合 (一)含义及具体表现 多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而其行使可产生同一结果,称为权利竞合,其中最常见 的是请求权竞合,即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当 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满足时,其他请求权则归于消灭。 (二)违约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的学说 第 6 页 共 8 页

莲喇外煙降餐多本孝 民法总论 不同主张: 1、法条竞合说,认为实际上只是两个法律条文的竞合,而非行为的竞合。此说认为 两种责任并无实质的区别,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 优先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仅适用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而不适用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只有一个请求权,即违约责任请求权,并不发生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2、请求权竞合说 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为两个独立的制度,若一个行为事实同时符合二者的构成 要件,则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合并或选择其一行使,或同时起诉或择一 起诉,但因两个请求权以同一给付为内容,因此只能满足其中一个请求权。 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认为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同一义务,当同一事实既符合违约行为的要件, 又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时,仅发生一个请求权,而不是两个分别独立的请求权,只是此 单一请求权有两个民事责任规范作基础。当事人可以选择的不是两个请求权,而是同一 个请求权所依据的两个法律规范即两个请求权基础,并且只能一次起诉。 六、权利与法律的关系 (一)认为权利先存说: (二)权利与法律同时存在说 (三)法律先存说 七、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 第五节 民事义务 一、义务的意义 法律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之拘束,即不管义务人意思如何,都必须遵守,不能 随意变更或免除。 义务与权利通常相互对应,如债权与债务,但有时并不尽如此,如物权。 二、义务的分类 1、公义务与私义务: 2、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3、主义务与从义务: 4、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5、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 6、明示义务与默示义务: 7、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 第六节 民事责任 一、责任的意义 多种含义:一是职责:二是义务:三是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应受到某种制裁。 二、法律责任 区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三、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 (一)罗马法和德国普通法 第7页共8页

民法总论 不同主张: 1、法条竞合说,认为实际上只是两个法律条文的竞合,而非行为的竞合。此说认为 两种责任并无实质的区别,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 优先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仅适用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而不适用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只有一个请求权,即违约责任请求权,并不发生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2、请求权竞合说 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为两个独立的制度,若一个行为事实同时符合二者的构成 要件,则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合并或选择其一行使,或同时起诉或择一 起诉,但因两个请求权以同一给付为内容,因此只能满足其中一个请求权。 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认为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同一义务,当同一事实既符合违约行为的要件, 又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时,仅发生一个请求权,而不是两个分别独立的请求权,只是此 单一请求权有两个民事责任规范作基础。当事人可以选择的不是两个请求权,而是同一 个请求权所依据的两个法律规范即两个请求权基础,并且只能一次起诉。 六、权利与法律的关系 (一)认为权利先存说; (二)权利与法律同时存在说 (三)法律先存说 七、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 第五节 民事义务 一、义务的意义 法律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之拘束,即不管义务人意思如何,都必须遵守,不能 随意变更或免除。 义务与权利通常相互对应,如债权与债务,但有时并不尽如此,如物权。 二、义务的分类 1、公义务与私义务; 2、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3、主义务与从义务; 4、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5、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 6、明示义务与默示义务; 7、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 第六节 民事责任 一、责任的意义 多种含义:一是职责;二是义务;三是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应受到某种制裁。 二、法律责任 区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三、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 (一)罗马法和德国普通法 第 7 页 共 8 页

链喇孙隆降发多大透 民法总论 没有区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而是将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合为一体。责任是义务 不履行的必然结果,包括在义务之内,没有必要加以区分。 德国普通法时期仍然沿袭罗马法,对二者不加区分。债务人自愿履行其债务,属于 债权的自然进行状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强制其履行,则属于债权的不自然 进行状态,即现代法中的民事责任。 (二)英美法 与罗马法相似,没有明确区分义务与责任。 (三)日耳曼法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有明确的区别,债务属于法的“当为”,不包括法的强制,责任 则是指债务人当为给付而未为给付时,应当服从债权人之强制取得关系。 (四)大陆法系民法 严格区分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五)中国民法通则 严格区分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本质 (一)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三者结合而成,权利义务是法律关 系的内容,责任则是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保障。 (二)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 法律上之力指法律所赋予的强制力。 (三)民事责任是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中介 民事责任伴有诉权。 (四)民事责任为一种特别债 1、其发生非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而是基于民法关于民事责任制度的直接规定; 2、民事责任以有效的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3、以义务的不履行为前提: 4、其内容与普通债权不同,非常确定,包括实际履行义务、返还财产、停止侵害行 为、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5、由国家公权力保障其实现。 第8页共8页

民法总论 没有区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而是将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合为一体。责任是义务 不履行的必然结果,包括在义务之内,没有必要加以区分。 德国普通法时期仍然沿袭罗马法,对二者不加区分。债务人自愿履行其债务,属于 债权的自然进行状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强制其履行,则属于债权的不自然 进行状态,即现代法中的民事责任。 (二)英美法 与罗马法相似,没有明确区分义务与责任。 (三)日耳曼法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有明确的区别,债务属于法的“当为”,不包括法的强制,责任 则是指债务人当为给付而未为给付时,应当服从债权人之强制取得关系。 (四)大陆法系民法 严格区分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五)中国民法通则 严格区分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本质 (一)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三者结合而成,权利义务是法律关 系的内容,责任则是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保障。 (二)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 法律上之力指法律所赋予的强制力。 (三)民事责任是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中介 民事责任伴有诉权。 (四)民事责任为一种特别债 1、其发生非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而是基于民法关于民事责任制度的直接规定; 2、民事责任以有效的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3、以义务的不履行为前提; 4、其内容与普通债权不同,非常确定,包括实际履行义务、返还财产、停止侵害行 为、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5、由国家公权力保障其实现。 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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