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价发号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一、对价 (一)讨论题 1、Collins v.Collins(《选编(英文)》P.175-177) (1)什么是对价?它的作用是什么? (2)“爱和慈爱”为什么不能成为对价?法官列举了哪些例外? (3)Calboun案为什么不能构成对本案的有约束力的先例? (4)在Calboun案中,法院说:“爱和慈爱本身或道德上的义务即构成足够 的对价”,这对本案为什么不能产生影响? 2、韦布案(《选评》P.38-39) (1)什么是过去的对价?为什么韦布的救助是麦克戈文的诺言的过去的对 价? (2)道德上的义务使过去的对价成为完好的对价,这种制度与大陆法上无 因管理的制度有什么不同? (3)参见米尔斯案(《美国合同法》P.22)、哈登财产案(《美国合同法》P23) 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6条(《美国合同法》P.23)。思考:诺言 人在何种情况下会负有道德上的义务? 3、高街国家银行案(《选评》P42-43) (1)原告的什么诺言是缺乏对价的?其法律上的一般意义是什么? (2)《统一商法典》第1-107条和2-209(1)条的规定与本案规定有何不 同? 4、北京市利林商贸有限公司案(《案例精选》P.1一2) (I)在美国伊利诺斯州上诉法院1980年审理的Upper Avenue National Bank v.First Arlington Bank(81ILL,App.3d208)案中,被告欠原告135l5美 元。后来,双方签署了一份弃权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8000美元。 在被告支付了该8000美元后,原告又提起诉讼,要求再偿还5515美 元。法院判决:“一项十分确定的一般规则是,一个接受部分还款的协 议不能作为对全部债务的偿还,因而不能阻止债权人追偿尚未偿付的 余款。其理论依据是,该免除全部债务的协议是缺少对价的。依据伊 利诺斯州的法律,在没有对价的情况下,对权利的放弃是无效的,而 部分地偿付一项毫无疑问应当偿付的欠款不能构成对价。” 上述两个案例反映了中国合同法与英美普通法的什么差异? (2)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一107条规定:“在受损害方签署并递交了书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一、对价 (一)讨论题 1、Collins v. Collins(《选编(英文)》P.175--177) (1)什么是对价?它的作用是什么? (2)“爱和慈爱”为什么不能成为对价?法官列举了哪些例外? (3)Calboun 案为什么不能构成对本案的有约束力的先例? (4)在 Calboun 案中,法院说:“爱和慈爱本身或道德上的义务即构成足够 的对价”,这对本案为什么不能产生影响? 2、韦布案(《选评》P.38--39) (1)什么是过去的对价?为什么韦布的救助是麦克戈文的诺言的过去的对 价? (2)道德上的义务使过去的对价成为完好的对价,这种制度与大陆法上无 因管理的制度有什么不同? (3)参见米尔斯案(《美国合同法》P.22)、哈登财产案(《美国合同法》P.23) 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 86 条(《美国合同法》P.23)。思考:诺言 人在何种情况下会负有道德上的义务? 3、高街国家银行案(《选评》P.42--43) (1)原告的什么诺言是缺乏对价的?其法律上的一般意义是什么? (2)《统一商法典》第 1--107 条和 2--209(1)条的规定与本案规定有何不 同? 4、北京市利林商贸有限公司案(《案例精选》P. 1—2) (1)在美国伊利诺斯州上诉法院 1980 年审理的 Upper Avenue National Bank v. First Arlington Bank (81 ILL., App. 3d 208)案中,被告欠原告 13515 美 元。后来,双方签署了一份弃权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 8000 美元。 在被告支付了该 8000 美元后,原告又提起诉讼,要求再偿还 5515 美 元。法院判决:“一项十分确定的一般规则是,一个接受部分还款的协 议不能作为对全部债务的偿还,因而不能阻止债权人追偿尚未偿付的 余款。其理论依据是,该免除全部债务的协议是缺少对价的。依据伊 利诺斯州的法律,在没有对价的情况下,对权利的放弃是无效的,而 部分地偿付一项毫无疑问应当偿付的欠款不能构成对价。” 上述两个案例反映了中国合同法与英美普通法的什么差异? (2)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1—107 条规定:“在受损害方签署并递交了书 1
制卧价贸易大考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面的弃权声明之后,任何因对方违约而产生的请求权或其他权利均可 被无代价地全部或部分放弃”。该《法典》第2一209条第1款进一步 规定,修改买卖合同的协议,即使缺少对价,仍具有约束力。 请思考:①《统一商法典》为什么修正了普通法的原则? ②涉及上述不同的合同概念,国际上法律发展的一般倾向是什 么? 5、拉克利德煤气公司案(《选评》P.45-48) (1)法院为什么认为原告并没有“专断地解除合同的权利”?一方拥有专 断地解除合同的权利为什么会使合同缺乏对价? (2)阅读霍普金斯案(《美国合同法》P.28),进一步理解什么是对价的互 惠?“合同并没有规定原告只能从被告那里获得丙烷气”,这一事实有 什么重要意义? (3)本案中补充协议的签署起了什么作用? 6、里奇兹案(((选评〉〉P.39) (1)“出票人开出支票,并不是以原告放弃其工作为条件的”。这句话反映 了什么重要事实? (2)张三对李四说,如果你喜欢我的表,尽管拿去。后果如何? (3)某人对一家慈善机构许诺:捐一笔钱改善该机构的设施。后者基于对 前者诺言的信赖而借了一笔钱,改善了后者的设施。后果如何? (二)练习题 1、Collins v.Collins(《选编(英文)》P.175一177) (1)“Calboun案”不能构成对本案的先例的原因是 A、两案的案情不同。 B、法院的立场发生了改变。 C、Calboun案的判决是错误的。 (2)在Calboun案中,法院说:“爱和慈爱本身或道德上的义务即构成足够 的对价”。这对本案不能产生影响。因为: A、该意见是一种“附带意见”(dictum)。 B、该意见是错误的。 C、该意见是被修正了。 (3)“An executed deed,assignment or mortgage”,其共性是: A、都涉及不动产交易。 B、都须由律师办理。 C、转让均已完成。 (4)原告不能依制定法主张权利,因为这种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立法, A、必须让位于判例法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面的弃权声明之后,任何因对方违约而产生的请求权或其他权利均可 被无代价地全部或部分放弃”。该《法典》第 2—209 条第 1 款进一步 规定,修改买卖合同的协议,即使缺少对价,仍具有约束力。 请思考:①《统一商法典》为什么修正了普通法的原则? ②涉及上述不同的合同概念,国际上法律发展的一般倾向是什 么? 5、拉克利德煤气公司案(《选评》P.45--48) (1)法院为什么认为原告并没有“专断地解除合同的权利”?一方拥有专 断地解除合同的权利为什么会使合同缺乏对价? (2)阅读霍普金斯案(《美国合同法》P.28),进一步理解什么是对价的互 惠?“合同并没有规定原告只能从被告那里获得丙烷气”,这一事实有 什么重要意义? (3)本案中补充协议的签署起了什么作用? 6、里奇兹案(〈〈选评〉〉P.39) (1)“出票人开出支票,并不是以原告放弃其工作为条件的”。这句话反映 了什么重要事实? (2)张三对李四说,如果你喜欢我的表,尽管拿去。后果如何? (3)某人对一家慈善机构许诺:捐一笔钱改善该机构的设施。后者基于对 前者诺言的信赖而借了一笔钱,改善了后者的设施。后果如何? (二)练习题 1、Collins v. Collins(《选编(英文)》P.175——177) (1)“Calboun 案”不能构成对本案的先例的原因是 A、两案的案情不同。 B、法院的立场发生了改变。 C、Calboun 案的判决是错误的。 (2)在 Calboun 案中,法院说:“爱和慈爱本身或道德上的义务即构成足够 的对价”。这对本案不能产生影响。因为: A、该意见是一种“附带意见”(dictum)。 B、该意见是错误的。 C、该意见是被修正了。 (3)“An executed deed,assignment or mortgage”,其共性是: A、都涉及不动产交易。 B、都须由律师办理。 C、转让均已完成。 (4)原告不能依制定法主张权利,因为这种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立法, A、必须让位于判例法。 2
制卧价览易大考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B、只保护本地的居民。 C、是保护美国公民的。 (5)Hamer v.Sidway案(见P.177页思考题4)与本案案情的不同之处在 于: A、在前案中,放弃法定的权利可以构成对价。 B、在本案中,尽法定的义务可以构成对价。 C、在本案中,母亲没有尽其扶养义务,因而没有提供充分的对价。 2、韦布案(《选评》P.38一39) (1)过去的对价指 A、在诉讼发生时,对价己经转移。 B、对价的提供发生在诺言作出之前。 C、起诉的时效期已过。 (2)“道德上的义务”理论与大陆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 A、前者以诺言的存在为前提。 B、前者属于公民应尽的义务。 C、前者是一种古老的制度。 (3)本案与米尔斯案(《美国合同法》P.22)的判决结果不同,因为 A、两案的案情不同。 B、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同。 C、米尔斯案代表了美国法院的新倾向。 (4)《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6条规定与本案 A、不一致。 B、没有关联。 C、保持了一致。 (5)《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6条的规定实际上是让法官根据道德准则作 出判决。这样的观点 A、正确。 B、不正确。 C、很难说。 (6)《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6条中“在该诺言的价值与该利益的价值不 相称的程度上,该诺言没有约束力。”意思是说: A、既然诺言是无对价的,法官有权限制诺言的人的义务。 B、诺言的价值与对价的价值应当对称。 C、诺言的价值与对价的价值不应背离太大。 (7)从一定意义上说,美国法院通过采纳“过去的对价”,吸收了大陆法上 的无因管理制度。这样的说法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B、只保护本地的居民。 C、是保护美国公民的。 (5)Hamer v. Sidway 案(见 P.177 页思考题 4)与本案案情的不同之处在 于: A、在前案中,放弃法定的权利可以构成对价。 B、在本案中,尽法定的义务可以构成对价。 C、在本案中,母亲没有尽其扶养义务,因而没有提供充分的对价。 2、韦布案(《选评》P.38——39) (1)过去的对价指 A、在诉讼发生时,对价已经转移。 B、对价的提供发生在诺言作出之前。 C、起诉的时效期已过。 (2)“道德上的义务”理论与大陆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 A、前者以诺言的存在为前提。 B、前者属于公民应尽的义务。 C、前者是一种古老的制度。 (3)本案与米尔斯案(《美国合同法》P.22)的判决结果不同,因为 A、两案的案情不同。 B、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同。 C、米尔斯案代表了美国法院的新倾向。 (4)《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 86 条规定与本案 A、不一致。 B、没有关联。 C、保持了一致。 (5)《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 86 条的规定实际上是让法官根据道德准则作 出判决。这样的观点 A、正确。 B、不正确。 C、很难说。 (6)《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 86 条中“在该诺言的价值与该利益的价值不 相称的程度上,该诺言没有约束力。”意思是说: A、既然诺言是无对价的,法官有权限制诺言的人的义务。 B、诺言的价值与对价的价值应当对称。 C、诺言的价值与对价的价值不应背离太大。 (7)从一定意义上说,美国法院通过采纳“过去的对价”,吸收了大陆法上 的无因管理制度。这样的说法 3
喇纤港的行形大手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A、正确。 B、不正确。 C、很难说。 3、高街国家银行案(《选评》)P42一43) (1)本案判决的一般作用在于 A、防止不当得利。 B、使修改合同和弃权的诺言归于无效。 C、防止胁迫。 (2)《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与本案判决的不一致之处在于: A、合同的修改无须对价。 B、在商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的修改无须对价。 C、《统一商法典》废弃了对价制度。 4、北京市利林商贸有限公司案(“中国案例精选”p.2一3) (1)关于该案的判决与 是一致的。 A、英美普通法 B、《统一商法典》 C、对价的原理 (2)关于该案的判决与 是不一致的。 A、《统一商法典》 B、《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C、Upper Avenue National Bank案 5、拉克利德煤气公司案(《选评》P45一48) (1)法院为什么认为原告没有“专断地解决合同的权力”? A、因为原告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解除合同。 B、因为被告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C、因为原告如果在一年内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发出通知。 (2)当一方有权“专断地”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可以以合同缺乏对价的互 惠为理由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因为, A、前者的诺言是空洞的诺言。 B、另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显失公平。 C、任何一方的诺言均失去了对价的支持。 (3)依普通法,需求合同是缺乏对价的互惠的合同,因为 A、卖方没有对应的决定供货量的权利。 B、这种合同没有对价。 C、双方从对方获得的对价不对称。 (4)本案与霍布金斯案(《美国合同法》P28)的相似之处在于,产量决定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A、正确。 B、不正确。 C、很难说。 3、高街国家银行案(《选评》)P.42——43) (1)本案判决的一般作用在于 A、防止不当得利。 B、使修改合同和弃权的诺言归于无效。 C、防止胁迫。 (2)《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与本案判决的不一致之处在于: A、合同的修改无须对价。 B、在商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的修改无须对价。 C、《统一商法典》废弃了对价制度。 4、北京市利林商贸有限公司案(“中国案例精选”p.2—3) (1)关于该案的判决与 是一致的。 A、英美普通法 B、《统一商法典》 C、对价的原理 (2)关于该案的判决与 是不一致的。 A、《统一商法典》 B、《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C、Upper Avenue National Bank 案 5、拉克利德煤气公司案(《选评》P.45——48) (1)法院为什么认为原告没有“专断地解决合同的权力”? A、因为原告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解除合同。 B、因为被告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C、因为原告如果在一年内解除合同,必须提前 30 天发出通知。 (2)当一方有权“专断地”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可以以合同缺乏对价的互 惠为理由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因为, A、前者的诺言是空洞的诺言。 B、另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显失公平。 C、任何一方的诺言均失去了对价的支持。 (3)依普通法,需求合同是缺乏对价的互惠的合同,因为 A、卖方没有对应的决定供货量的权利。 B、这种合同没有对价。 C、双方从对方获得的对价不对称。 (4)本案与霍布金斯案(《美国合同法》P.28)的相似之处在于,产量决定 4
制卧价贸易大考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于买方的需求,因而是不确定的。这种说法 A、正确。 B、错误。 C、很难说。 (5)本案中补充协议的签署使原告的诺言 A、成为空洞的诺言。 B、不再是空洞的诺言。 C、丧失了对价。 (6)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价的互惠”原理反映了显失公平的理念。这种观 点 A、正确。 B、错误。 C、很难说。 6、里奇兹案(《选评》P.39) (1)在本案中,祖父开出支票,如果是以原告放弃工作为条件的,祖父的 诺言就有了对价。这样说, A、正确。 B、错误。 C、很难说。 (2)张三对李四说:“如果你喜欢我的表,尽管拿去。”这一表示 A、使李四有权主张张三“不得自食其言”。 B、可能只是一个玩笑。 C、只能构成一个玩笑。 (3)对慈善机械机构作出的捐款的诺言 A、由于无对价而可以被撤回。‘ B、可以依据“不得自食其言”的理论而具有约束力。 C、在这样的机构发生依赖之前就具有约束力。 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一)讨论题 1.Schoenung案(((选编〉)(英文)P.185-188) (1)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就购买生活必需品的合同承担责任? (2)其他问题:见P.188 2.克拉斯纳案(((选评〉〉P.52--54) (1)参阅〈(美国合同法》〉P.80--83,思考:判断智力有缺陷的人订立的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于买方的需求,因而是不确定的。这种说法 A、正确。 B、错误。 C、很难说。 (5)本案中补充协议的签署使原告的诺言 A、成为空洞的诺言。 B、不再是空洞的诺言。 C、丧失了对价。 (6)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价的互惠”原理反映了显失公平的理念。这种观 点 A、正确。 B、错误。 C、很难说。 6、里奇兹案(《选评》P.39) (1)在本案中,祖父开出支票,如果是以原告放弃工作为条件的,祖父的 诺言就有了对价。这样说, A、正确。 B、错误。 C、很难说。 (2)张三对李四说:“如果你喜欢我的表,尽管拿去。”这一表示 A、使李四有权主张张三“不得自食其言”。 B、可能只是一个玩笑。 C、只能构成一个玩笑。 (3)对慈善机械机构作出的捐款的诺言 A、由于无对价而可以被撤回。‘ B、可以依据“不得自食其言”的理论而具有约束力。 C、在这样的机构发生依赖之前就具有约束力。 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一)讨论题 1.Schoenung 案(〈〈选编〉〉(英文)P..185--188) (1)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就购买生活必需品的合同承担责任? (2)其他问题:见 P. 188 2.克拉斯纳案(〈〈选评〉〉P.52---54) (1)参阅〈〈美国合同法〉〉P.80---83,思考:判断智力有缺陷的人订立的 5
制卧价贸易大考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合同可否撤消的一般标准是什么?本案采用的标准与一般标准有什么 不同?本案标准为什么有助于补充一般标准的不足? (2)在本案中为什么不能采用主观标准? (3)请概括本案中的客观标准并说明其构成要件。本案中适用这一规则的 要件是否充分,试进行列举。 (二)练习题 1、Schoenung案[《选编》(英文)P.185一l88] (1)让未成年人就购买生活必需品承担合同义务的理由,不包括以下哪一 种? A、不这样做,未成年人就可能饿死。 B、对未成年人且必须提供特别的保护。 C、有关生活必需品的交易比较简单,故未成年人的交易能力是不成问题的。 (2)下面的哪一个判断是错误的? A、未成年人己脱离父母监护这一事实对其是否有缔约能力并不发生影响。 B、如果在决定交易的对象是否生活必需品时存在疑问,可将已脱离父母的 未成年人视为有能力之人。 C、在决定未成年人为一个当事人的合同的效力时,法院根本无须考虑未成 年人是否已脱离父母监护的事实。 (3)在本案中,原告用汽车上下班这一事实对判决并未发生影响,因为 A、参加工作是一种“交易”,开汽车上下班是从属于这一交易的,而交易 的支出不属于生活必需品。 B、这个州的法院过去从未判决汽车是生活必需品,为与先例保持一致,本 案法院只能判决汽车是非生活必需品。 C、汽车是一种奢侈品,不可能成为生活必需品。 (4)在Covault案[《选编》(英文)P.187]中,一个未成年人雇了一个看门 人。这不属于生活必需品的范畴,因为 A、这过于奢侈了。 B、未成年人难以控制这个看门人。 C、这不是为了满足其个人的需要。 (5)在Wallace案[《选编》(英文)P187刀中,交易的物不属于生活必需品, 因为 A、家具不能成为生活必需品。 B、该未成年人购买家具的目的不是为了他自己使用。 C、该未成年人购买了太多的家具。 (6)以下哪一个判断是错误的 6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合同可否撤消的一般标准是什么?本案采用的标准与一般标准有什么 不同?本案标准为什么有助于补充一般标准的不足? (2)在本案中为什么不能采用主观标准? (3)请概括本案中的客观标准并说明其构成要件。本案中适用这一规则的 要件是否充分,试进行列举。 (二)练习题 1、Schoenung 案[《选编》(英文)P.185——188] (1)让未成年人就购买生活必需品承担合同义务的理由,不包括以下哪一 种? A、不这样做,未成年人就可能饿死。 B、对未成年人且必须提供特别的保护。 C、有关生活必需品的交易比较简单,故未成年人的交易能力是不成问题的。 (2)下面的哪一个判断是错误的? A、未成年人已脱离父母监护这一事实对其是否有缔约能力并不发生影响。 B、如果在决定交易的对象是否生活必需品时存在疑问,可将已脱离父母的 未成年人视为有能力之人。 C、在决定未成年人为一个当事人的合同的效力时,法院根本无须考虑未成 年人是否已脱离父母监护的事实。 (3)在本案中,原告用汽车上下班这一事实对判决并未发生影响,因为 A、参加工作是一种“交易”,开汽车上下班是从属于这一交易的,而交易 的支出不属于生活必需品。 B、这个州的法院过去从未判决汽车是生活必需品,为与先例保持一致,本 案法院只能判决汽车是非生活必需品。 C、汽车是一种奢侈品,不可能成为生活必需品。 (4)在 Covault 案[《选编》(英文)P.187]中,一个未成年人雇了一个看门 人。这不属于生活必需品的范畴,因为 A、这过于奢侈了。 B、未成年人难以控制这个看门人。 C、这不是为了满足其个人的需要。 (5)在 Wallace 案[《选编》(英文)P.187]中,交易的物不属于生活必需品, 因为 A、家具不能成为生活必需品。 B、该未成年人购买家具的目的不是为了他自己使用。 C、该未成年人购买了太多的家具。 (6)以下哪一个判断是错误的 6
制卧价览易大考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A、特定的物是否生活必需品,是由法官依特定案件的情况决定的事。 B、对于生活必需品的确定,法律不能确定一般性的规则。 C、生活必需品只能是满足未成年人个人需要的物品。 2、克拉斯纳案(《选评》P.52一54) (1)判断智力有缺陷的人订立的合同可否撤销的首选标准是: A、主观标准。 B、客观标准。 C、很难说。 (2)“认识标准”是指 A、当事人在签约时是否有能力理解签约的性质和后果。 B、当事人是否具有理解交易性质的知识能力。 C、当事人在履约时精神状态是否依然正常。 (3)本案采用的标准是一种客观标准,即 A、在一个合理人看来合同的条件是否公平。 B、相对方是否意识到了“智力有缺陷”的一方的智力问题。 C、A和B都是不正确。 (4)本案标准的可取之处在于 A、可以用公平条件取代合同中的可能是不公平的条件。 B、主观标准在运用上发生困难时,可以用客观标准来补充其不足。 C、A和B都是不正确 (5)在本案中不能采用主观标准的原因是 A、被告的精神有缺陷,所以不能够用衡量一般人的标准进行衡量。 B、涉及原告签约时能否理解合同,相关的证据是矛盾的。 C、本案法院对主观标准抱排斥态度。 (6)本案与“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关系是 A、与前者无关。 B、与后者无关。 C、与二者都有关。 三、合同的形式 (一)讨论题 1、建筑机械供应公司案(《选评》P.61) (1)阅读《美国合同法》P87--89,思考:什么是《欺诈行为法》?依据 该法,哪些合同条款必须依书面方式订立? (2)本案涉及到《欺诈行为法》的哪一个条款? >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A、特定的物是否生活必需品,是由法官依特定案件的情况决定的事。 B、对于生活必需品的确定,法律不能确定一般性的规则。 C、生活必需品只能是满足未成年人个人需要的物品。 2、克拉斯纳案(《选评》P.52——54) (1)判断智力有缺陷的人订立的合同可否撤销的首选标准是: A、主观标准。 B、客观标准。 C、很难说。 (2)“认识标准”是指 A、当事人在签约时是否有能力理解签约的性质和后果。 B、当事人是否具有理解交易性质的知识能力。 C、当事人在履约时精神状态是否依然正常。 (3)本案采用的标准是一种客观标准,即 A、在一个合理人看来合同的条件是否公平。 B、相对方是否意识到了“智力有缺陷”的一方的智力问题。 C、A 和 B 都是不正确。 (4)本案标准的可取之处在于 A、可以用公平条件取代合同中的可能是不公平的条件。 B、主观标准在运用上发生困难时,可以用客观标准来补充其不足。 C、A 和 B 都是不正确。 (5)在本案中不能采用主观标准的原因是 A、被告的精神有缺陷,所以不能够用衡量一般人的标准进行衡量。 B、涉及原告签约时能否理解合同,相关的证据是矛盾的。 C、本案法院对主观标准抱排斥态度。 (6)本案与“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关系是 A、与前者无关。 B、与后者无关。 C、与二者都有关。 三、合同的形式 (一)讨论题 1、建筑机械供应公司案(《选评》P.61) (1)阅读《美国合同法》P.87---89,思考:什么是《欺诈行为法》?依据 该法,哪些合同条款必须依书面方式订立? (2)本案涉及到《欺诈行为法》的哪一个条款? 7
制卧价贸易大考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3)决定被告的诺言是否为他人偿债的诺言有什么意义? (4)为什么说被告的诺言不是初始的,而是附属的? (5)为什么说被告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促进他自身的利益? (6)根据本案,担保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则服务于什么社会目的? 2、霍夫曼案(《选评》P.63) (1)双方已经共同签署了那张支票为什么不能满足爱达荷州的《欺诈行为 法》的要求? (2)本案的判决是否合理?法官为什么不依照公正原则认定合同有效,既 然被告己经接受了定金? 3、乔利诉克莱(《选评》P.69-71) (1)为什么合同的部分履行可以使合同在形式上的缺陷得到弥补? (2)达利亚·克莱死前没有留下遗嘱对本案有什么影响? (3)中国新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适用于本案结果如何? 4、北京鼎佳智业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案(《案例精选》P.3一4) (1)法院依《合同法》第10条判本案合同有效成立的理由是什么? (2)如果适用《经济合同法》,本案判决结果将会如何?(提示:见《经济 合同法》第3条) (3)《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第197条)、租期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第215条)、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建设工程合同(第270条)、 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须采用书面 方式签署。你认为,为什么对这些种类的合同,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 式,而对一般的合同不作这样的要求? (4)在国际范围内,法律发展的一般倾向是加强还是弱化对合同形式要件 的要求? (二)练习题 1、建筑机械供应公司案(《选评》P.61—63) (1)《欺诈行为法》是 A、惩治和处理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 B、有关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的法律。 C、处理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 (2)以下哪一种情况不受《欺诈行为法》管辖? A、婚姻财产协议(夫妻间订立的处置婚前婚后财产的协议)。 B、有关不动产的合同。 C、货物买卖合同。 D、建筑合同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3)决定被告的诺言是否为他人偿债的诺言有什么意义? (4)为什么说被告的诺言不是初始的,而是附属的? (5)为什么说被告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促进他自身的利益? (6)根据本案,担保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则服务于什么社会目的? 2、霍夫曼案(《选评》P.63) (1)双方已经共同签署了那张支票为什么不能满足爱达荷州的《欺诈行为 法》的要求? (2)本案的判决是否合理?法官为什么不依照公正原则认定合同有效,既 然被告已经接受了定金? 3、乔利诉克莱(《选评》P.69--71) (1)为什么合同的部分履行可以使合同在形式上的缺陷得到弥补? (2)达利亚•克莱死前没有留下遗嘱对本案有什么影响? (3)中国新合同法第 36 条的规定如果适用于本案结果如何? 4、北京鼎佳智业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案(《案例精选》P.3—4) (1)法院依《合同法》第 10 条判本案合同有效成立的理由是什么? (2)如果适用《经济合同法》,本案判决结果将会如何?(提示:见《经济 合同法》第 3 条) (3)《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第 197 条)、租期 6 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第 215 条)、融资租赁合同(第 238 条)、建设工程合同(第 270 条)、 技术开发合同(第 330 条)、技术转让合同(第 342 条),须采用书面 方式签署。你认为,为什么对这些种类的合同,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 式,而对一般的合同不作这样的要求? (4)在国际范围内,法律发展的一般倾向是加强还是弱化对合同形式要件 的要求? (二)练习题 1、建筑机械供应公司案(《选评》P.61——63) (1)《欺诈行为法》是 A、惩治和处理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 B、有关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的法律。 C、处理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 (2)以下哪一种情况不受《欺诈行为法》管辖? A、婚姻财产协议(夫妻间订立的处置婚前婚后财产的协议)。 B、有关不动产的合同。 C、货物买卖合同。 D、建筑合同。 8
制卧爱价贸易大孝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3)《欺诈行为法》的名称与 有关。 A、惩治欺诈行为 B、防范欺诈行为 C、两者都不是 (4)本案涉及《欺诈行为法》的 A、担保条款。 B、一年条款。 C、买卖条款。 (5)在本案中,决定被告的诺言是否为他人偿债的诺言的意义在于: A、如果是,让他为他人偿债就会显失公正和让原告不当得利。 B、如果是,则其诺言是担保性质的,因而需要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C、如果不是,则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 (6)被告的诺言如果是初始的,他就成了主债务人,他的诺言就不是担保 性质的,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诺言就 A、无须采用书面形式。 B、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C、成为不可强制执行的。 (7)被告作出许诺的主要目的如果是为了促进其自身的利益,他的口头许 诺就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因为其许诺不是担保性质的,因而不需要采用书面 方式作出。这种判断 A、正确。 B、不正确。 C、很难说正确不正确。 (8)担保条款服务于以下社会目的: A、证明作用。 B、表明诺言是郑重作出的。 C、A和B兼而有之。 2、霍夫曼案(《选评》P.63—65) (1)本案合同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因为 A、双方都没有签字。 B、有一方没有签字。 C、双方签署的支票没有提到合同。 (2)本案涉及到 A、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问题。 B、支票的签署方式问题。 C、不动产交易是否须采用书面方式签订的问题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3)《欺诈行为法》的名称与 有关。 A、惩治欺诈行为 B、防范欺诈行为 C、两者都不是 (4)本案涉及《欺诈行为法》的 A、担保条款。 B、一年条款。 C、买卖条款。 (5)在本案中,决定被告的诺言是否为他人偿债的诺言的意义在于: A、如果是,让他为他人偿债就会显失公正和让原告不当得利。 B、如果是,则其诺言是担保性质的,因而需要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C、如果不是,则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 (6)被告的诺言如果是初始的,他就成了主债务人,他的诺言就不是担保 性质的,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诺言就 A、无须采用书面形式。 B、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C、成为不可强制执行的。 (7)被告作出许诺的主要目的如果是为了促进其自身的利益,他的口头许 诺就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因为其许诺不是担保性质的,因而不需要采用书面 方式作出。这种判断 A、正确。 B、不正确。 C、很难说正确不正确。 (8)担保条款服务于以下社会目的: A、证明作用。 B、表明诺言是郑重作出的。 C、A 和 B 兼而有之。 2、霍夫曼案(《选评》P.63——65) (1)本案合同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因为 A、双方都没有签字。 B、有一方没有签字。 C、双方签署的支票没有提到合同。 (2)本案涉及到 A、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问题。 B、支票的签署方式问题。 C、不动产交易是否须采用书面方式签订的问题。 9
制卧价贸易大考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3、乔利诉克莱案(《选评》P.69一一71) (1)合同的部分履行可以使其形式上的缺陷得到弥补。其原理不包括: A、合同的成立己得到证明。 B、履行方的诺言是郑重地作出的。 C、恢复原状会导致经济上的浪费。 (2)如果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已得到履行,合同形式上的缺陷就被弥补了。 这一规定是由 作出的。 A、UCC. B、普通法。 C、中国法。 4、北京鼎佳智业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中国案例精选”p.4一5) (1)法院适用《合同法》第10条的推理是: A、如果合同已得到履行,形式要件问题就不重要了。 B、提供信息服务的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C、合同的订立有各种形式,故非要式为一般原则。 (2)在该案中,如果适用《经济合同法》,判决结果将 A、完全不同 B、完全相同 C、很难说 (3)对借款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原理之一是 A、依民间的或交易的习惯,借贷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B、对借贷合同当事人不应相信自己的记忆 C、基于这种合同关系的复杂性,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避免纠纷 (4)对融资租赁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原理之一是: A、这样做符合交易的习惯。 B、基于这种交易的复杂性,要式主义有利于避免争议。 C、因交易额巨大,采用要式主义较为稳妥。 (5)涉及合同的形式要件,在国际范围内,法律发展的一般倾向是 A、强化合同的形式要件 B、弱化合同的形式要件 C、很难说 四、违法和违反公共政策 (一)讨论题 1、北京华夏英才科技发展中心案(《案例精选》P.6一7) 10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3、乔利诉克莱案(《选评》P.69——71) (1)合同的部分履行可以使其形式上的缺陷得到弥补。其原理不包括: A、合同的成立已得到证明。 B、履行方的诺言是郑重地作出的。 C、恢复原状会导致经济上的浪费。 (2)如果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已得到履行,合同形式上的缺陷就被弥补了。 这一规定是由 作出的。 A、UCC。 B、普通法。 C、中国法。 4、北京鼎佳智业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中国案例精选” p.4—5) (1)法院适用《合同法》第 10 条的推理是: A、如果合同已得到履行,形式要件问题就不重要了。 B、提供信息服务的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C、合同的订立有各种形式,故非要式为一般原则。 (2)在该案中,如果适用《经济合同法》,判决结果将 。 A、完全不同 B、完全相同 C、很难说 (3)对借款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原理之一是 。 A、依民间的或交易的习惯,借贷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B、对借贷合同当事人不应相信自己的记忆 C、基于这种合同关系的复杂性,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避免纠纷 (4)对融资租赁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原理之一是: A、这样做符合交易的习惯。 B、基于这种交易的复杂性,要式主义有利于避免争议。 C、因交易额巨大,采用要式主义较为稳妥。 (5)涉及合同的形式要件,在国际范围内,法律发展的一般倾向是 。 A、强化合同的形式要件 B、弱化合同的形式要件 C、很难说 四、违法和违反公共政策 (一)讨论题 1、北京华夏英才科技发展中心案(《案例精选》P.6—7)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