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 ■二、 国民待遇原则 ■三、透明度原则 ■四、自由贸易原则 ■五、公平贸易原则 制计爱价贸易上考
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三、透明度原则 四、自由贸易原则 五、公平贸易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概念及意义 (二) 特点 (三) 各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制计爱价贸易上考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 概念及意义 (二) 特点 (三) 各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四)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一)概念及意义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是指WTO成员将在货物贸 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 其他国家(无论是否WTO成员)的优惠 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 ■最惠国待遇的历史发展 制卧价贸易大孝
(一)概念及意义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是指WTO成员将在货物贸 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 其他国家(无论是否WTO成员)的优惠 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 最惠国待遇的历史发展
(二)特点 ■自动性和无条件性 ■制度化 ■多边化 制纤行贸多大孝
(二)特点 自动性和无条件性 制度化 多边化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货物贸易领域 GATT第1条第1款:在对进出口或有关进出口 而征收的,或者为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 而征收的关税及任何税费方面,在征收此类税 费的方法方面,在与进出口有关的所有规章与 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与第4款所指所 有事项方面,任何成员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 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 员领土的同类产品。 制卧价贸易大孝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货物贸易领域 GATT 第 1条第 1款:在对进出口或有关进出口 而征收的,或者为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 而征收的关税及任何税费方面,在征收此类税 费的方法方面,在与进出口有关的所有规章与 手续方面,以及在第 3条第 2款与第 4款所指所 有事项方面,任何成员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 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 员领土的同类产品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货物贸易领域 ■产品的关税税率 ■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 ■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 ■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 ■有关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运输、分销和 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制卧价贸易大孝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货物贸易领域 产品的关税税率 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 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 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 有关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运输、分销和 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服务贸易领域 GATS第2条: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和 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 何其他成员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 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也适 用于服务提供者,适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服务贸易领域的 最惠国待遇可以有豁免清单,列明豁免的事项 豁免附在各自承诺表之后。但这一豁免不应超 过10年,或一成员日后要求增加新的不符合最 惠国待遇原则的措施,则需要得到WTO至少 3/4成员的同意。 制计爱价贸易上考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服务贸易领域 GATS 第 2条: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和 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 何其他成员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也适 用于服务提供者,适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服务贸易领域的 最惠国待遇可以有豁免清单,列明豁免的事项。 豁免附在各自承诺表之后。但这一豁免不应超 过10年,或一成员日后要求增加新的不符合最 惠国待遇原则的措施,则需要得到WTO至少 3/4成员的同意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领域 TRIPS协定第A条: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 家的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有关知 识产权保护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 豁免,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来自任何 其他成员的国民。 ■但也有四项例外 制计爱价贸易上考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领域 TRIPS协定第 4条: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 家的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有关知 识产权保护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 豁免,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来自任何 其他成员的国民。 但也有四项例外
(四)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 般例外:GATT第20条、GATS第14条等 安全例外:GATT第21条、GATS第14条之二、TRIPS协 定第73条等 区域贸易协定例外:GATT第24条及其谅解; GATS第5 条等 授权条款(enabling clause)例外:1979年东京▣合 《关于有差别与更优惠待遇、对等与发展中国家充分 参与的决定》授权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普遍优惠制” (General System of Preference)对发展中国家给予 特殊和差别待遇优惠,而发达国家不能要求发展中国 家给予反向优惠,非受惠国也不能以最惠国待遇要求 同等待遇。 GATS和TRIPS领域的特定例外 制计爱价贸易上考
(四)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 一般例外:GATT 第20条、GATS 第14条等 安全例外:GATT 第21条、GATS 第14条之二、TRIPS 协 定第73条等 区域贸易协定例外:GATT 第24条及其谅解;GATS 第 5 条等 授权条款(enabling clause)例外:1979年东京回合 《关于有差别与更优惠待遇、对等与发展中国家充分 参与的决定》授权发达国家可以通过 “普遍优惠制 ” (General System of Preference)对发展中国家给予 特殊和差别待遇优惠,而发达国家不能要求发展中国 家给予反向优惠,非受惠国也不能以最惠国待遇要求 同等待遇。 GATS 和TRIPS领域的特定例外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一)概念 ■(二)各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 ■(三) 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制计爱价贸易上考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一) 概念 (二)各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 (三) 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