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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实施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反过来又 作用于经济基础,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政治、法律、哲学,宗教 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 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 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里需要深入理解 和强调说明的是,法律虽然是经济关系的记载,但不是“消极的结 果”,而有它的积极能动的作用,可以主动出击,利用它的作用为新 的经济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开阔道路。 同时,法律不仅对经济有依附作用,而且与上层建筑领域内的 其它因素,特别是政治也有着重要的相互影响作用,但法律的特征 和社会作用又使得它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即使是国家的政治也 同样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哲学,道德、宗教、文学、艺术等等 都不具备国家强制力的特征,不能像法律那样一行颁布即具有 体遵行的效力。因此,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最为直接和具体 在我国,随着工作着重点的转移,由视法为单纯的人民民主专 政工具逐步承认其对社会管理的职能,强调法律要为经济建设服 务,这是认识上的巨大进步。但是还要注意防止单纯工具论的回 潮。当然,法律对于国家的安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言,只 能是手段。单纯工具论以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出发,在现实生活 中视情况而定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或者也可以使用认为得心 应手的其他工具,而使法律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地发挥,而放弃法 律又往往导致已颁布的法律不能正常的实施。 法律对经济的作用,无论是明显地推动经济的发展,还是严重 地阻碍经济的进步,短期内呈现突出的正负效应的情况是少见的。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6页.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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