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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国民不得滥用此种自由与权利,而应经常负起用以增进公共福利的责任。 第十三条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 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的尊重。 第十四条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都 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以及门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华族以及其他贵族制度,一概不予承认。 荣誉、勋章以及其他荣誉称号的授与,概不附带任何特权。授予的荣誉称号,其 效力只限于现有者和将接受者一代。 第十五条选举和罢免公务员是国民固有的权利。 一切公务员都是为全体服务,而不是为一部分服务。 关于公务员的选举,由成年人普选保障。在一切选举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 由成年人普选保障。在一切选举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对于选举人所作的选 择,不论在公的或私的方面,都不得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任何人对损害的救济,公务员的罢免,法律、命令以及规章的制订、 废止和修订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都有和平请愿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因进行此种 请愿而受到歧视。 第十七条任何人在由于公务员的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均得根据法律的规定, 向国家或公共团体提出赔偿的要求。 第十八条任何人都不受任何奴隶性的拘束。又,除因犯罪而受处罚外,对任何 人都不得违反本人意志而使其服苦役。 第十九条思想及意志的自由,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对任何人的信教自由都给予保障。任何宗教团体都不得从国家接受特 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 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参加宗教上的行为、庆祝典礼、仪式或活动。国家及其机 关都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他一切表现的自由。不得进行检查,又,国民不得滥用此种自由与权利,而应经常负起用以增进公共福利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 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的尊重。 第十四条 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都 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以及门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华族以及其他贵族制度,一概不予承认。 荣誉、勋章以及其他荣誉称号的授与,概不附带任何特权。授予的荣誉称号,其 效力只限于现有者和将接受者一代。 第十五条 选举和罢免公务员是国民固有的权利。 一切公务员都是为全体服务,而不是为一部分服务。 关于公务员的选举,由成年人普选保障。在一切选举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 由成年人普选保障。在一切选举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对于选举人所作的选 择,不论在公的或私的方面,都不得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人对损害的救济,公务员的罢免,法律、命令以及规章的制订、 废止和修订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都有和平请愿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因进行此种 请愿而受到歧视。 第十七条 任何人在由于公务员的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均得根据法律的规定, 向国家或公共团体提出赔偿的要求。 第十八条 任何人都不受任何奴隶性的拘束。又,除因犯罪而受处罚外,对任何 人都不得违反本人意志而使其服苦役。 第十九条 思想及意志的自由,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 对任何人的信教自由都给予保障。任何宗教团体都不得从国家接受特 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 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参加宗教上的行为、庆祝典礼、仪式或活动。国家及其机 关都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他一切表现的自由。不得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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