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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二、召集国会。 三、解散众议院。 四、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权利。 七、授与荣誉称号。 八、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 九、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十、举行仪式。 第八条授与皇室财产,皇室承受或赐予财产,均须根据国会的决议。 第二章放弃战争 第九条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 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第三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日本国民应具备的条件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一条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能受到妨碍。 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的基本人权,作为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现在及将来均赋予 国民。 第十二条受本宪法保障的国民的自由与权利,国民必须以不断的努力保持之。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二、召集国会。 三、解散众议院。 四、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权利。 七、授与荣誉称号。 八、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 九、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十、举行仪式。 第八条 授与皇室财产,皇室承受或赐予财产,均须根据国会的决议。 第二章 放弃战争 第九条 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 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第三章 国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日本国民应具备的条件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一条 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能受到妨碍。 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的基本人权,作为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现在及将来均赋予 国民。 第十二条 受本宪法保障的国民的自由与权利,国民必须以不断的努力保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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