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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 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乡镇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 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 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 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 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定点屠宰 (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未经定点,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六条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 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 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 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 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由市、 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 (场)的设置 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 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定点屠宰 (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未经定点,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 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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