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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 运载工具 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 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 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 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 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八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 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经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检疫合格。 第十条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 和技术要求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 运载工具; (三) 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 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 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 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 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八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 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经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检疫合格。 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 和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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