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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 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 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 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 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 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 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 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 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 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 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 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 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 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 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 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 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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