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43)领有归属土地——诸如自窝林福德,诺定昂,波罗因,兰开斯忒诸勋爵领有者,或其他归属于余等之男爵领地一 之附南亡故时,其继承人不另缴承继税。余等亦不得令其提供较男爵生前更多之役务,一切应依该采地在男爵手中时为标准 (4)自此以后,不得以普通传票召唤森林区以外之居民赴森林区法庭审讯。但为森林区案件之被告人,或为森林区案件 被告之保人者,不在此限 (45)除熟习本国法律而又志愿遵守者外,余等将不任命任何人为法官,巡察吏,执行吏或管家吏。 (46)一切自英国历朝国王获得特许状创立寺院或握有寺产保管权之男爵(贵族),应悉仍旧例,在该项寺院无人主持 时,负保管之责。 (47)凡在余等即位后所划出之森林区,及建为防御工事之河岸,皆应立即撤除 (48)有关每一州郡之森林,园圃,森林官,园圃守护人,管家吏及其仆役,河岸及其守护人等之一切陋规恶习,应由各 该州郡推选武土十二人,于直誓后立即驰赴各地详加调查,并于调查后四十日内予以全部彻底革除,务使永不再起。调查情 应先奏知余等,若余等不在国内时则先禀知大法官 (49)凡英国臣民为表示和好和忠忱所交予余等之人质或其他担保品,概须立即退还。 (50)余等应解除热拉尔之戚及下列诸人(名略)及随从彼等来英任执行吏者之职务,并使彼等自此以后,不再在英国担 任此项职务 (51)君臣复归于好后,余等应将携带马匹与武器来英格兰并危害英囯之外国士兵,弩手,仆役及佣兵等立即遺送出境。 (52)任何人凡末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决而被余等夺去其土地,城堡,自由或合法权利者,余等应立即归还之。倘有关 于此项事件之任何争执发生,应依后列负责保障和平之男爵二十五人之意见裁决之。其有在余等之父亨利王或余等之兄理查王 时代,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判决而被夺去之上述各项,现为余等所有,或为他人所有而应由余等负责者,当较照参加十字军 者获得展缓债务权利之一般规定办理。但当余等参谒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即公平处理之。惟在余等 誓师东征前正在进行诉讼,或由余等之敕令正在审理中者,不在此限 关于下列事件亦应依照前条规定处理或展缓处理之; (甲)余等之父亨利王,兄理查王时代所划出之森林,何者应撤除,何者应保留 乙)余等在他人采地中之监护权(此项监护权系因某人曾自余等领受军役采地,因而使余等享有者) (丙)余等在他人采地中所建立之寺院(该采地之领主声称有管辖权者)。 当余等参谒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立即对上述诸项予以公正处理 (54)凡妇女指控之杀人案件,如死者并非其夫,即不得逮捕或监禁任何人。 (55)凡余等所科之一切不正当与不合法之罚金与处罚,须一概免除或纠正之,或依照后列保障和平之男爵二十五人之意 见,或大多数男爵连同前述之坎特伯里大主教斯提芬,及其所愿与共同商讨此事件者之意见处理之。遇大教主不能出席时,事 件应照常进行。但如上述二十五男爵中有一人或数人与同一事件有关(“大宪章重订译本作为同一事件之原告”),则应于处 理此一事件时回避,而代之以其余男爵中所遴选之人。 (56)如余等曾在英格兰或威尔斯,未依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判,而夺去任何威尔斯贵族之土地,自由或其他物品,应立 即归还之。遇有关于此类事件之争执发生时,应交由¨边区贵族处理,凡属英格兰人之产业,按照英格兰法律办理,威尔斯人 产业,按照威尔斯法律办理,边区产业则依边区法律办理。威尔斯人对余等及余等之人民应同样行之。 (57)至关于威尔斯人在余等之父亨利,或余等之兄理查时代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判 决而被夺去之物,现在余等手中,或虽不在余等手中而应由余等负责者,余等将按照参加十字军者可展缓债务之一般规定 处理。但当余等参谒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即予以公平处理。惟在余等誓师东征前正在进行诉讼,或 由余等之敕令正在审理中者,不在此限 (58)余等应立即归还刘埃霖之子及威尔斯人一切人质以及作为和平担保之一切信物与 9)关于苏格兰王亚历山大,余等将归还其姊妹,质物,自由与合法权利,一如余等对英格兰诸男爵之所为,但属于其 父威廉王敕令中所载,而为余等所保有者,不在此 切当依照在英国宫廷中之苏格兰贵族之意见处理 (60)余等在上述敕令中所公布之一切习惯与自由,就属于余等之范围而言,应为全国臣民,无论僧俗,一律遵守,就属 于诸男爵(一切贵族)之范围而言,应为彼等之附庸共同遵守。 (61)余等之所以作前述诸让步,在欲归荣于上帝,致国家于富强,但尤在泯除余等与诸男爵间之意见,使彼等永享太平 之福,因此,余等愿再以下列保证赐予 男爵得任意从国中推选男爵二十五人,此二十五人应尽力遵守,维护,同时亦使其余人等共同遵守余等所颂赐彼等, 以本宪章所赐予之和平与特权。其方法如下:如余等或余等之法官,管家吏或任何其他臣仆,在任何方面干犯任何人之权利 或破坏任何和平条款而为上述二十五男爵中之四人发觉时,此四人可即至余等之前——如余等不在国内时,则至余等之三官 前,——指出余等之错误,要求余等立即设法改正。自错误指出之四十日内,如余等,或余等不在国内时,余等之法官不顾改(43)领有归属土地——诸如自窝林福德,诺定昂,波罗因,兰开斯忒诸勋爵领有者,或其他归属于余等之男爵领地—— 之附庸亡故时,其继承人不另缴承继税。余等亦不得令其提供较男爵生前更多之役务,一切应依该采地在男爵手中时为标准。 (44)自此以后,不得以普通传票召唤森林区以外之居民赴森林区法庭审讯。但为森林区案件之被告人,或为森林区案件 被告之保人者,不在此限。 (45)除熟习本国法律而又志愿遵守者外,余等将不任命任何人为法官,巡察吏,执行吏或管家吏。 (46)一切自英国历朝国王获得特许状创立寺院或握有寺产保管权之男爵(贵族),应悉仍旧例,在该项寺院无人主持 时,负保管之责。 (47)凡在余等即位后所划出之森林区,及建为防御工事之河岸,皆应立即撤除。 (48)有关每一州郡之森林,园圃,森林官,园圃守护人,管家吏及其仆役,河岸及其守护人等之一切陋规恶习,应由各 该州郡推选武士十二人,于宣誓后立即驰赴各地详加调查,并于调查后四十日内予以全部彻底革除,务使永不再起。调查情形 应先奏知余等,若余等不在国内时则先禀知大法官。 (49)凡英国臣民为表示和好和忠忱所交予余等之人质或其他担保品,概须立即退还。 (50)余等应解除热拉尔之戚及下列诸人(名略)及随从彼等来英任执行吏者之职务,并使彼等自此以后,不再在英国担 任此项职务。 (51)君臣复归于好后,余等应将携带马匹与武器来英格兰并危害英国之外国士兵,弩手,仆役及佣兵等立即遣送出境。 (52)任何人凡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决而被余等夺去其土地,城堡,自由或合法权利者,余等应立即归还之。倘有关 于此项事件之任何争执发生,应依后列负责保障和平之男爵二十五人之意见裁决之。其有在余等之父亨利王或余等之兄理查王 时代,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判决而被夺去之上述各项,现为余等所有,或为他人所有而应由余等负责者,当较照参加十字军 者获得展缓债务权利之一般规定办理。但当余等参谒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即公平处理之。惟在余等 誓师东征前正在进行诉讼,或由余等之敕令正在审理中者,不在此限。 (53)关于下列事件亦应依照前条规定处理或展缓处理之; (甲)余等之父亨利王,兄理查王时代所划出之森林,何者应撤除,何者应保留。 (乙)余等在他人采地中之监护权(此项监护权系因某人曾自余等领受军役采地,因而使余等享有者)。 (丙)余等在他人采地中所建立之寺院(该采地之领主声称有管辖权者)。 当余等参谒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立即对上述诸项予以公正处理。 (54)凡妇女指控之杀人案件,如死者并非其夫,即不得逮捕或监禁任何人。 (55)凡余等所科之一切不正当与不合法之罚金与处罚,须一概免除或纠正之,或依照后列保障和平之男爵二十五人之意 见,或大多数男爵连同前述之坎特伯里大主教斯提芬,及其所愿与共同商讨此事件者之意见处理之。遇大教主不能出席时,事 件应照常进行。但如上述二十五男爵中有一人或数人与同一事件有关(“大宪章重订译本”作“为同一事件之原告”),则应于处 理此一事件时回避,而代之以其余男爵中所遴选之人。 (56)如余等曾在英格兰或威尔斯,未依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判,而夺去任何威尔斯贵族之土地,自由或其他物品,应立 即归还之。遇有关于此类事件之争执发生时,应交由“边区”贵族处理,凡属英格兰人之产业,按照英格兰法律办理,威尔斯人 产业,按照威尔斯法律办理,边区产业则依边区法律办理。威尔斯人对余等及余等之人民应同样行之。 (57)至关于威尔斯人在余等之父亨利,或余等之兄理查时代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判 决而被夺去之物,现在余等手中,或虽不在余等手中而应由余等负责者,余等将按照参加十字军者可展缓债务之一般规定 处理。但当余等参谒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即予以公平处理。惟在余等誓师东征前正在进行诉讼,或 由余等之敕令正在审理中者,不在此限。 (58)余等应立即归还刘埃霖之子及威尔斯人一切人质以及作为和平担保之一切信物与 契据。 (59)关于苏格兰王亚历山大,余等将归还其姊妹,质物,自由与合法权利,一如余等对英格兰诸男爵之所为,但属于其 父威廉王敕令中所载,而为余等所保有者,不在此限。此一切当依照在英国宫廷中之苏格兰贵族之意见处理。 (60)余等在上述敕令中所公布之一切习惯与自由,就属于余等之范围而言,应为全国臣民,无论僧俗,一律遵守,就属 于诸男爵(一切贵族)之范围而言,应为彼等之附庸共同遵守。 (61)余等之所以作前述诸让步,在欲归荣于上帝,致国家于富强,但尤在泯除余等与诸男爵间之意见,使彼等永享太平 之福,因此,余等愿再以下列保证赐予之。 诸男爵得任意从国中推选男爵二十五人,此二十五人应尽力遵守,维护,同时亦使其余人等共同遵守余等所颁赐彼等,并 以本宪章所赐予之和平与特权。其方法如下:如余等或余等之法官,管家吏或任何其他臣仆,在任何方面干犯任何人之权利, 或破坏任何和平条款而为上述二十五男爵中之四人发觉时,此四人可即至余等之前——如余等不在国内时,则至余等之三官 前,——指出余等之错误,要求余等立即设法改正。自错误指出之四十日内,如余等,或余等不在国内时,余等之法官不顾改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