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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 对债务予以追认的。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 同债务,由夫妻一方举证证明两种除外情形才能否定共 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 同债务的性质,适用的是“推定”标准。债务诉讼不应当然 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 沿用离婚诉讼的“用途”标准,因为“如果允许债务人通过 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 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移转或改变夫妻双方 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又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的权利就可能因债务 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借贷纠 人关系的变化而落空和丧失,这种不以自己过失为基础! 纷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首先应当 的权利丧失有悖公平和正义之法理”。 、 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 处理夫妻债务纠纷时,可能会涉及到三个不同的法 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要考虑:1 律关系:一是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即夫!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 妻对外关系,这时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一方有证 的“推定”标准;二是离婚纠纷,即夫妻对内关系,适用的} 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合意或该债务没有用 是“用途”标准,即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三是!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 夫妻之间的追偿关系,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债务。我们认为,这些规定对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具有一 的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 定的借鉴意义。 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侵权产生的债务,如 法院应当支持。”当然,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对某项债 该侵权行为系为了家庭利益或事实上使家庭受益的,比 务未主张,一方认为自己在债务诉讼中多承担了责任且 如出租司机因交通事故需进行赔偿产生的债务,应当认 有合理依据的,也可向另一方追偿。因此,在审理不同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事实上家庭 法律关系涉及的债务纠纷时,应当适用不同的标准进行; 也未获益的,比如打伤别人需进行赔偿、侵犯他人名誉权 裁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节约司法成本、便 进行赔偿等,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于法官裁判及有力保护债权人权利方面功不可没,如果 七、关于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 再考虑增加一些例外情形,可能对均衡保护债权人及夫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婚后双 妻未举债一方的财产权利更为有利。比如,债权人就婚姻 方共同生活多年。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偿还借款,借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款方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婚 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所负!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意味着出借方 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如丈夫一方在外举: 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借款。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并不导致婚 债,妻子能够证明该债务系赌债的,应当按照丈夫一方的!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消失。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对方偿还借 个人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夫妻中未举债一方能够证明债款,对方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婚姻 应由举债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担保之! 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作出了具体规定。首先,夫妻之 债便是如此,显然债权人知道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共同: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夫妻之间协议约定以夫妻共 生活,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对外的担保之债没有偿还义务。! 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用于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处分 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各地法院也在积极探! 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借款协议履 索新的审判思路。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 行。其次,对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引发的借贷 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规定:婚姻关!纠纷,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这样可以兼顾民事主体 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个人权利的保护与婚姻关系的维护。涉及到诉讼时效问 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题,因出借的标的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解除婚姻关 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 系时无法分清彼此的具体数额,故诉讼时效应从离婚时 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 才开始起算:如果一方是以个人财产出借,尽管双方存在 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 婚姻关系,也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出借方超过诉 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1.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 讼时效后主张还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2.夫妻另一方事后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4)何志:《婚期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82页。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Jou Jrnal of Law Application rnal of Law Application 〔4〕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82页。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 同债务, 由夫妻一方举证证明两种除外情形才能否定共 同债务的性质,适用的是“推定”标准。 债务诉讼不应当然 沿用离婚诉讼的“用途”标准,因为“如果允许债务人通过 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移转或改变夫妻双方 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的权利就可能因债务 人关系的变化而落空和丧失, 这种不以自己过失为基础 的权利丧失有悖公平和正义之法理”。 〔4〕 处理夫妻债务纠纷时, 可能会涉及到三个不同的法 律关系:一是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即夫 妻对外关系,这时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的“推定”标准;二是离婚纠纷,即夫妻对内关系,适用的 是“用途”标准,即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三是 夫妻之间的追偿关系,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 的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 基于离 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 人民 法院应当支持。 ”当然,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对某项债 务未主张, 一方认为自己在债务诉讼中多承担了责任且 有合理依据的,也可向另一方追偿。 因此,在审理不同的 法律关系涉及的债务纠纷时, 应当适用不同的标准进行 裁判。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节约司法成本、便 于法官裁判及有力保护债权人权利方面功不可没, 如果 再考虑增加一些例外情形, 可能对均衡保护债权人及夫 妻未举债一方的财产权利更为有利。 比如,债权人就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 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所负 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 如丈夫一方在外举 债,妻子能够证明该债务系赌债的,应当按照丈夫一方的 个人债务进行处理; 如果夫妻中未举债一方能够证明债 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应由举债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担保之 债便是如此, 显然债权人知道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共同 生活,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对外的担保之债没有偿还义务。 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法院也在积极探 索新的审判思路。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 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规定: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 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 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 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 人债务, 但下列情形除外:1.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 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经营所需的;2.夫妻另一方事后 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 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 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 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 应对表见代理的 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又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借贷纠 纷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首先应当 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 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原则, 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要考虑:1. 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 活。 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 如一方有证 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合意或该债务没有用 于夫妻共同生活, 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 债务。 我们认为,这些规定对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具有一 定的借鉴意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侵权产生的债务,如 该侵权行为系为了家庭利益或事实上使家庭受益的,比 如出租司机因交通事故需进行赔偿产生的债务, 应当认 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事实上家庭 也未获益的,比如打伤别人需进行赔偿、侵犯他人名誉权 进行赔偿等,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七、关于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婚后双 方共同生活多年。 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偿还借款,借 款方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婚 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意味着出借方 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借款。 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并不导致婚 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消失。 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对方偿还借 款,对方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婚姻 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夫妻之 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 夫妻之间协议约定以夫妻共 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用于个人事务, 应视为双方处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借款协议履 行。 其次,对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引发的借贷 纠纷,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这样可以兼顾民事主体 个人权利的保护与婚姻关系的维护。 涉及到诉讼时效问 题,因出借的标的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解除婚姻关 系时无法分清彼此的具体数额, 故诉讼时效应从离婚时 才开始起算;如果一方是以个人财产出借,尽管双方存在 婚姻关系,也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 出借方超过诉 讼时效后主张还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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