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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是由他们自愿协商,用书面合同规定的。而在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 的投资必须以货币形式作价,折算成股份,并以此股份比例来分享利润和承担风 险。因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依法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 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 和合作企业终止时的财产归属等事项。这是合作企业区别于合营企业最主要的法 律特征。 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 是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所谓其他 财产权利,是指公司的股份(票)、债券或公司的其他收益,还包括对金钱的请求 权,以及法律允许的经菅特许权。但必须经审批机构批准。这个规定,总结了合 作企业实践的具体做法,照顾了中外合作者提供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能力,从而 使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方式更加广泛和多样化。这也符合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保 护投资双边协定中关于投资定义的规定。 合作企业法人资格的可选择性 所谓法人资格的可选择性,主要是指合作企业不一定都具有法人资格,它们 可以办成法人形式的企业,也可以办成非法人形式的经济实体。《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法人 资格。”这就意味着法律允许合作企业办成企业法人,也允许其办成不具备法人 条件的联营式企业。这里必须指出的是:首先,合作企业法人要符合中国法律关 于法人条件的规定。《民法通则》第37条关于取得法人资格的具体条件为:①依 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凡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合作企业,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核准登记,可取得中国法人的资格。其次,在实践中,合作企业也可以办成如《民 法通则》第52条所规定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式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是: ①中外合作各方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②中外企业间的合作 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以各自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③合作各方按 照协议,可以约定相互承担连带责任。④合作企业可以不成立董事会,而设立联 合管理机构或委托管理机构。 实施细则第九章对不符合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作出了特别规定。 四、合作各方利润的分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2条规定了合作各方分配利润的原则,即合作 各方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这一规定 说明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可以具有其自身的灵活性,即由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 和订明。这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 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是不一样的。合营企业分配利润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条款, 即必须采取“按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原则,不能再采取其他变通方法;但合作企 业的具体分配原则,可以在中外合作者之间协商。当然,由于合作企业合同必须权利和义务是由他们自愿协商,用书面合同规定的。而在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 的投资必须以货币形式作价,折算成股份,并以此股份比例来分享利润和承担风 险。因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依法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 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 和合作企业终止时的财产归属等事项。这是合作企业区别于合营企业最主要的法 律特征。 二、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 是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所谓其他 财产权利,是指公司的股份(票)、债券或公司的其他收益,还包括对金钱的请求 权,以及法律允许的经营特许权。但必须经审批机构批准。这个规定,总结了合 作企业实践的具体做法,照顾了中外合作者提供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能力,从而 使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方式更加广泛和多样化。这也符合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保 护投资双边协定中关于投资定义的规定。 三、合作企业法人资格的可选择性 所谓法人资格的可选择性,主要是指合作企业不一定都具有法人资格,它们 可以办成法人形式的企业,也可以办成非法人形式的经济实体。《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法人 资格。”这就意味着法律允许合作企业办成企业法人,也允许其办成不具备法人 条件的联营式企业。这里必须指出的是:首先,合作企业法人要符合中国法律关 于法人条件的规定。《民法通则》第 37 条关于取得法人资格的具体条件为:①依 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凡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合作企业,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核准登记,可取得中国法人的资格。其次,在实践中,合作企业也可以办成如《民 法通则》第 52 条所规定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式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是: ①中外合作各方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②中外企业间的合作 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以各自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③合作各方按 照协议,可以约定相互承担连带责任。④合作企业可以不成立董事会,而设立联 合管理机构或委托管理机构。 实施细则第九章对不符合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作出了特别规定。 四、合作各方利润的分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22 条规定了合作各方分配利润的原则,即合作 各方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这一规定 说明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可以具有其自身的灵活性,即由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 和订明。这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 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是不一样的。合营企业分配利润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条款, 即必须采取“按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原则,不能再采取其他变通方法;但合作企 业的具体分配原则,可以在中外合作者之间协商。当然,由于合作企业合同必须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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