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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法定人数以及董事会会议对重大问题及一般性问题的不同表决程序)。 (三)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建立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 工作。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应设立正、 副总经理,全面主持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日常的经营管理 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 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总经理应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 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 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如果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营私 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通过决议可随时将其解聘。 (四)合营企业内中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管理制度 关于合营企业内中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管理制度,包括中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职工的聘任和解聘等重要事项的规定,是合营企业行政 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条 例,对这个问题都作了较为完整的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劳动人事部根 据上述原则,也制定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中方干部的具体管理办法,进 步落实了上述法律原则。 在对中方人员的管理规范中,十分强调了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担任董事长 董事的中方人员,在任期内不得擅自调动他们的工作,如需调动时,委派单位应 征求该企业的审批机构和合营他方的意见。 中外合资企业聘用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聘用合同期内,未经企业董事 会和总经理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调动他们的工作。 实践证明,上述管理制度,对规范合营企业中的中方管理人员起到了十分积 极的作用。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 人(简称外国合作者)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合作者),按照平 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年4月由全 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由国务院批准,9月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 及中国其他有关法规,用书面合同约定合作条件,并经国家批准的在中国境内共 同设立的经济组织。 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s)。合作企业 与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在合作企业中,中外双方的投资一般允许 不以货物单位进行计算,也可以不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它们各自的议的法定人数以及董事会会议对重大问题及一般性问题的不同表决程序)。 (三)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建立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 工作。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应设立正、 副总经理,全面主持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日常的经营管理 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 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总经理应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 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 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如果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营私 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通过决议可随时将其解聘。 (四)合营企业内中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管理制度 关于合营企业内中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管理制度,包括中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职工的聘任和解聘等重要事项的规定,是合营企业行政 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条 例,对这个问题都作了较为完整的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劳动人事部根 据上述原则,也制定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中方干部的具体管理办法,进一 步落实了上述法律原则。 在对中方人员的管理规范中,十分强调了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担任董事长、 董事的中方人员,在任期内不得擅自调动他们的工作,如需调动时,委派单位应 征求该企业的审批机构和合营他方的意见。 中外合资企业聘用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聘用合同期内,未经企业董事 会和总经理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调动他们的工作。 实践证明,上述管理制度,对规范合营企业中的中方管理人员起到了十分积 极的作用。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 人(简称外国合作者)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合作者),按照平 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 年 4 月由全 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 年 8 月由国务院批准,9 月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 及中国其他有关法规,用书面合同约定合作条件,并经国家批准的在中国境内共 同设立的经济组织。 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s)。合作企业 与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在合作企业中,中外双方的投资一般允许 不以货物单位进行计算,也可以不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它们各自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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