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犯罪的方法或者对策。犯罪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减少犯罪甚至消灭犯 罪,套用到具体行为来说,一个行为应否被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视野,即是否应当 成为犯罪学中研究的犯罪,是要看这种行为符不符合犯罪学的这种目的性和任 务。如果一个行为值得从犯罪学的角度去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寻找预防其再发 生的对策,且这种行为与正常秩序状况不相容,应该被减少或者消灭,则这种行 为就应该被犯罪学所关注,是犯罪学中所研究的犯罪。反之则不行。当然,这里 的行为绝不仅仅是个别的现象,即应该是个别人的行为,因为法律不关注个别的 行为。它应该是一个“群体社会现象”,因为只有在这种背景下来认识犯罪的来 源、产生和变化的规律,就可以看到犯罪与社会的关系,犯罪根源于社会,又危 害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主要措施也在于社会,预防犯罪的重点在于社会,而 不在于个人。找到有效、可行的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得出对社会有实际意义 的结论,建立起有发展前途的学科。 三、什么是犯罪一一哪些行为应该归纳于犯罪学的研究范畴 犯罪学上的犯罪要回答的是哪些行为应当被视为犯罪来研究,以期找到预防 控制这类行为的有效途径问题。实际上它所解决的是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范围问 题。这一问题的中心是确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学上的犯罪。具体的分析,这些行 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刑法规定的大多数犯罪行为 对于刑法规定的大多数犯罪行为,由于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会对社会 正常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因而将其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范围是无可争议的。这 里应该注意的事,刑法中的大多数犯罪而不是全部的犯罪,这是因为刑法中的 犯罪还包括一些“待非犯罪化”的犯罪。所谓“待非犯罪化”是指不具有或者 已经失去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非犯罪化为一般违法行为或者正当行为,但 仍被犯罪化而具有刑事违法行的行为。这类行为既然不具有或者已经失去严重 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学当然就没有必要去研究这类行为的形成原因、表现方式 和预防对策 2,不可罚的犯罪行为 这是指那些因缺乏可罚资格或者条件却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类 行为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14-16岁达到3 预防犯罪的方法或者对策。犯罪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减少犯罪甚至消灭犯 罪,套用到具体行为来说,一个行为应否被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视野,即是否应当 成为犯罪学中研究的犯罪,是要看这种行为符不符合犯罪学的这种目的性和任 务。如果一个行为值得从犯罪学的角度去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寻找预防其再发 生的对策,且这种行为与正常秩序状况不相容,应该被减少或者消灭,则这种行 为就应该被犯罪学所关注,是犯罪学中所研究的犯罪。反之则不行。当然,这里 的行为绝不仅仅是个别的现象,即应该是个别人的行为,因为法律不关注个别的 行为。它应该是一个“群体社会现象”,因为只有在这种背景下来认识犯罪的来 源、产生和变化的规律,就可以看到犯罪与社会的关系,犯罪根源于社会,又危 害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主要措施也在于社会,预防犯罪的重点在于社会,而 不在于个人。找到有效、可行的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得出对社会有实际意义 的结论,建立起有发展前途的学科。 三、 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应该归纳于犯罪学的研究范畴 犯罪学上的犯罪要回答的是哪些行为应当被视为犯罪来研究,以期找到预防 控制这类行为的有效途径问题。实际上它所解决的是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范围问 题。这一问题的中心是确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学上的犯罪。具体的分析,这些行 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刑法规定的大多数犯罪行为 对于刑法规定的大多数犯罪行为,由于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会对社会 正常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因而将其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范围是无可争议的。这 里应该注意的事,刑法中的大多数犯罪而不是全部的犯罪,这是因为刑法中的 犯罪还包括一些“待非犯罪化”的犯罪。所谓“待非犯罪化”是指不具有或者 已经失去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非犯罪化为一般违法行为或者正当行为,但 仍被犯罪化而具有刑事违法行的行为。这类行为既然不具有或者已经失去严重 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学当然就没有必要去研究这类行为的形成原因、表现方式 和预防对策。 2,不可罚的犯罪行为 这是指那些因缺乏可罚资格或者条件却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类 行为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14-16 岁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