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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格雷哥斯号”按NYPE格式出租,租期为 50天,最长为70天,最迟于2002年3月18日还 船。2002年2月9日,承租人发出了前往FOS港 的最后航次的命令,在当时看来,船舶是可以 准时还船的,但在2月2日,另一艘船舶在奥卫 那河搁浅而致使该航道堵塞了几天,使该轮无 法按时在该河的卸货港卸货和装货港装上最后 航次的货物,当“格雷哥斯号”轮抵达装货港 时已是2月25日,按当时的合理预计,该轮已 不可能在3月18日前完成最后航次,出租人于2 月25日告知承租人拒绝执行该航次,并要求重 新指定性的最后航次。承租人坚持原有命令, 拒绝再发命令。请问,该航次是否是合法的最 后航次?[案例]“格雷哥斯号”按NYPE格式出租,租期为 50天,最长为70天,最迟于2002年3月18日还 船。2002年2月9日,承租人发出了前往FOS港 的最后航次的命令,在当时看来,船舶是可以 准时还船的,但在2月2日,另一艘船舶在奥卫 那河搁浅而致使该航道堵塞了几天,使该轮无 法按时在该河的卸货港卸货和装货港装上最后 航次的货物,当“格雷哥斯号”轮抵达装货港 时已是2月25日,按当时的合理预计,该轮已 不可能在3月18日前完成最后航次,出租人于2 月25日告知承租人拒绝执行该航次,并要求重 新指定性的最后航次。承租人坚持原有命令, 拒绝再发命令。请问,该航次是否是合法的最 后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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