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船舶租用合同 1、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 2、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
第三章 船舶租用合同 1、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 2、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
第一节船舶租用合同概述 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 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 提供约定的、由船舶出租人配备船员或者不配 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 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 、船舶租用合同的订立 1、书面订立 2、在合同格式的基础上自由协商而成。 三、法律适用 无国际公约,国内法有关的立法一般为任意性规
第一节 船舶租用合同概述 一、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 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 提供约定的、由船舶出租人配备船员或者不配 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 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 二、船舶租用合同的订立 1、书面订立 2、在合同格式的基础上自由协商而成。 三、法律适用 无国际公约,国内法有关的立法一般为任意性规 范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性质、特点 (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 Time Charter Party),是指船舶出 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 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 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MC第129条) (二)性质 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理论界尚有争论。 1、运输合同说 2、财产租赁合同说 3、具有财产租赁和提供劳务的运输合同的双重 性质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性质、特点 (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是指船舶出 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 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 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MC第129条) (二)性质 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理论界尚有争论。 1、运输合同说 2、财产租赁合同说 3、具有财产租赁和提供劳务的运输合同的双重 性质
(三)特点 1、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 舶的航行和管理,并负担船舶的固定费 用和船员的工资、伙食及其相关的费用; 2、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并负担 船舶营运费用(如港口费、装卸费等) 3、租金按租用船舶时间长短来计算
(三)特点 1、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 舶的航行和管理,并负担船舶的固定费 用和船员的工资、伙食及其相关的费用; 2、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并负担 船舶营运费用(如港口费、装卸费等) 3、租金按租用船舶时间长短来计算
定期租船合同的标准合同 1、《统一定期租船合同》,租约代号 BALTIME) 2、《定期租船合同》,租约代号,NYPE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的基本义务是提供并维 修船舶并配备船员,承租人的基本义务是按时 交付租金并承担船舶的营运费用,期租合同以 时间计算租金,船舶速度与装卸时间与租金没 有影响,因而无滞期条款。而承租人更关心船 舶速度与何时计算租金,因此合同都有停租条 款。租期内并非限于特定航次,也无法具体约 定。因此出租人很关心船舶的航行区域,因此 合同岀现了船舶航行区域以及船舶装运货物的 范围以策安全。期租合同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 因此承租人关心船舶的燃油消耗,因此有燃油 条款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标准合同 1、《统一定期租船合同》,租约代号BALTIME) 2、《定期租船合同》,租约代号,NYPE 三、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的基本义务是提供并维 修船舶并配备船员,承租人的基本义务是按时 交付租金并承担船舶的营运费用,期租合同以 时间计算租金,船舶速度与装卸时间与租金没 有影响,因而无滞期条款。而承租人更关心船 舶速度与何时计算租金,因此合同都有停租条 款。租期内并非限于特定航次,也无法具体约 定。因此出租人很关心船舶的航行区域,因此 合同出现了船舶航行区域以及船舶装运货物的 范围以策安全。期租合同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 因此承租人关心船舶的燃油消耗,因此有燃油 条款
(一)船舶说明条款 船名、船舶国籍、船级、船舶吨位、船舶动态 与航次租船合同相同或相似。 船速与燃油消耗 (二)租期 般认为,期租合同的租期仅为一种大致的期限, 期限的约定有: 1、最短—最长(如10月-12月) 2、在租期外,另外规定一个宽限期,如2年±5个 星期; 承租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还船,否则构成违 约
(一)船舶说明条款 船名、船舶国籍、船级、船舶吨位、船舶动态 与航次租船合同相同或相似。 船速与燃油消耗 (二)租期 一般认为,期租合同的租期仅为一种大致的期限, 期限的约定有: 1、最短——最长(如10月-12月) 2、在租期外,另外规定一个宽限期,如2年+5个 星期; 承租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还船,否则构成违 约
若合同只订明期间,法律对最后航次规定一个宽 狠期。 案例]假设1有一份租约订明“租期6个月” 后船方依此为据,主张租方超过3日(即6个月 零3天)才还船,故属违约。 假设2该租约规定“租期大约6个月”,加入大 约一词。此时船方还能否再租方超期3日还船 要求赔偿? 假设3当该租约规定:“保证6个月还船”。或 规定有“最少3个月,最长6个月”时。船方又 能否在以租方超期还船要求赔偿? 假设4该租约约定“6个月,租方有权缩短或延 长10日”,现租方于6个月另12天还船,船方 可否索赔?
若合同只订明期间,法律对最后航次规定一个宽 限期。 [案例1]假设1 有一份租约订明“租期6个月”。 后船方依此为据,主张租方超过3日(即6个月 零3天)才还船,故属违约。 假设2 该租约规定“租期大约6个月”,加入大 约一词。此时船方还能否再租方超期3日还船 要求赔偿? 假设3 当该租约规定:“保证6个月还船”。或 规定有“最少3个月,最长6个月”时。船方又 能否在以租方超期还船要求赔偿? 假设4 该租约约定“6个月,租方有权缩短或延 长10日”,现租方于6个月另12天还船,船方 可否索赔?
(三)交船与还船 1、交船 交船,是指在租期开始时,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 的时间、地点和条件把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 *交船时间:一般明确规定,交船期的最后一天 般为解约日。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的, 出租人应当负责赔偿。(MC第131条) 交船地点:一般约定为某一港口。 *交船条件(1)谨慎处理,使船舶应处于适航状 (2)船舶应适于约定的用途
(三)交船与还船 1、交船 交船,是指在租期开始时,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 的时间、地点和条件把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 *交船时间:一般明确规定,交船期的最后一天 一般为解约日。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的, 出租人应当负责赔偿。(MC第131条)。 *交船地点:一般约定为某一港口。 *交船条件(1)谨慎处理,使船舶应处于适航状 态 (2)船舶应适于约定的用途
MC第132条:出租人违反此规定的,承租人有权 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遭受的损失。 2、还船 *还船时间的确定 合法的最后航次: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日 期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 定的还船日期,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 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 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约定的租金率 的,承租人应当按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MC第132条:出租人违反此规定的,承租人有权 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遭受的损失。 2、还船 *还船时间的确定 合法的最后航次: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日 期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 定的还船日期,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 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 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约定的租金率 的,承租人应当按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案例}格雷哥斯号”按NYPE格式出租,租期为 50天,最长为70天,最迟于2002年3月18日还 船。2002年2月9日,承租人发出了前往FOS港 的最后航次的命令,在当时看来,船舶是可以 准时还船的,但在2月2日,另一艘船舶在奥卫 那河搁浅而致使该航道堵塞了几天,使该轮无 法按时在该河的卸货港卸货和装货港装上最后 航次的货物,当“格雷哥斯号”轮抵达装货港 时已是2月25日,按当时的合理预计,该轮已 不可能在3月18日前完成最后航次,出租人于2 月25日告知承租人拒绝执行该航次,并要求重 新指定性的最后航次。承租人坚持原有命令, 拒绝再发命令。请问,该航次是否是合法的最 后航次?
[案例]“格雷哥斯号”按NYPE格式出租,租期为 50天,最长为70天,最迟于2002年3月18日还 船。2002年2月9日,承租人发出了前往FOS港 的最后航次的命令,在当时看来,船舶是可以 准时还船的,但在2月2日,另一艘船舶在奥卫 那河搁浅而致使该航道堵塞了几天,使该轮无 法按时在该河的卸货港卸货和装货港装上最后 航次的货物,当“格雷哥斯号”轮抵达装货港 时已是2月25日,按当时的合理预计,该轮已 不可能在3月18日前完成最后航次,出租人于2 月25日告知承租人拒绝执行该航次,并要求重 新指定性的最后航次。承租人坚持原有命令, 拒绝再发命令。请问,该航次是否是合法的最 后航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