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船舶碰撞 重点提示; l、船舶碰撞的概念 2、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3、船舶碰撞责任的认定、划分
第四章 船舶碰撞 重点提示; 1、船舶碰撞的概念 2、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3、船舶碰撞责任的认定、划分
、船舶碰撞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概念(传统)(直接碰撞) MC第165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 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 害的事故。 本款所称船舶,是指第3条所指船舶碰撞任 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 艇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概念(传统)(直接碰撞) MC第165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 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 害的事故。 本款所称船舶,是指第3条所指船舶碰撞任 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 艇
2、其构成要件: (1)发生在船舶与船舶之间 船舶与任何固定建筑物或设施的碰撞,属于船舶 触碰。 (2)船舶碰撞一方必须是第3条所指的船舶,另 方可以是任何非军事、政府公务船舶。 判断:A100总吨的沿海货船100总吨内河船 B、1000总吨远洋货轮浮动式石油钻井平台 C、1000总吨内河船—15总吨沿海渔船 D、100总吨沿海货船“公边”005轮(300总 吨)
2、其构成要件: (1)发生在船舶与船舶之间 船舶与任何固定建筑物或设施的碰撞,属于船舶 触碰。 (2)船舶碰撞一方必须是第3条所指的船舶,另 一方可以是任何非军事、政府公务船舶。 判断:A 100总吨的沿海货船——100总吨内河船 B、1000总吨远洋货轮——浮动式石油钻井平台 C、1000总吨内河船——15总吨沿海渔船 D、100总吨沿海货船——“公边”005轮(300总 吨)
3、碰撞必须发生实际接触(与1910公约同) 4、碰撞必须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5、碰撞必须造成损害 (二)间接碰撞 1、概念 MC第17条:船舶虽然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 水域没有与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因操纵不当 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 的人员或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事故
3、碰撞必须发生实际接触(与1910公约同) 4、碰撞必须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5、碰撞必须造成损害 (二)间接碰撞 1、概念 MC第170条:船舶虽然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 水域没有与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因操纵不当 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 的人员或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事故
2、构成要件 (1)一方要有航海过失。 (2)无接触 (3)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造成了损害 *船舶触碰案件以及不属于海商法的船舶碰撞, 也均由海事法院受理,依据《民法通则》、 《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处理
2、构成要件 (1)一方要有航海过失。 (2)无接触 (3)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造成了损害 *船舶触碰案件以及不属于海商法的船舶碰撞, 也均由海事法院受理,依据《民法通则》、 《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处理
、船舶碰撞的国际立法 (一)技术性法律:*《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 则公约》 (二)确定碰撞责任的公约: 1、*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 公约》(1910年公约) 2、《碰撞事故损害赔偿规则》(即里斯本规则, 尚未形成国际公约,无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三)确定管辖权的公约:1952年《船舶碰撞中 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 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二、船舶碰撞的国际立法 (一)技术性法律:*《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 则公约》 (二)确定碰撞责任的公约: 1、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 公约》(1910年公约) 2、《碰撞事故损害赔偿规则》(即里斯本规则, 尚未形成国际公约,无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三)确定管辖权的公约:1952年《船舶碰撞中 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 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第二节船舶碰撞责任的划分 船舶碰撞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即对碰撞具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 偿责任 船舶碰撞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四个构成要件 过失碰撞 )过失 民法中过失的标准:客观标准、主观标准 船舶碰撞中的过失采用的是客观标准:即在驾驶 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缺乏具有通常的技术和谨 慎
第二节 船舶碰撞责任的划分 一、船舶碰撞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即对碰撞具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 偿责任。 船舶碰撞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四个构成要件 二、过失碰撞 (一)过失 民法中过失的标准:客观标准、主观标准 船舶碰撞中的过失采用的是客观标准:即在驾驶 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缺乏具有通常的技术和谨 慎
(二)过失的分类 实际过失:一方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方面 犯有某种或某些具体的过失。如疏忽了望、雾 中超速行驶。 2、法律推定过失::一船违反法定航行规则 除非该船能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违背航行规则 是必要的,或者违法规则在当时条件下不可能 导致船舶碰撞损害的发生,否则法律推定违反 航行规则的船舶犯有造成碰撞损害的过失。 法律推定过失原则被1910年公约禁止,我国不采 用“法律推定过失”,但美国保留
(二)过失的分类 1、实际过失:一方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方面 犯有某种或某些具体的过失。如疏忽了望、雾 中超速行驶。 2、法律推定过失::一船违反法定航行规则, 除非该船能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违背航行规则 是必要的,或者违法规则在当时条件下不可能 导致船舶碰撞损害的发生,否则法律推定违反 航行规则的船舶犯有造成碰撞损害的过失。 法律推定过失原则被1910年公约禁止,我国不采 用“法律推定过失”,但美国保留
(3)事实推定过失:发生船舶碰撞,受损 害一方能证明损害及其他的基本事实, 就可以从这种基本事实中推定另一方犯 有过失的假定事实。除非另一方能证明 损害是不可避免的,或者自身没有过失, 或者有过失并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否则 便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事实推定过失:发生船舶碰撞,受损 害一方能证明损害及其他的基本事实, 就可以从这种基本事实中推定另一方犯 有过失的假定事实。除非另一方能证明 损害是不可避免的,或者自身没有过失, 或者有过失并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否则 便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船舶碰撞责任的划分 )无过失船舶碰撞相互不负赔偿责任 (损失自负原则) 指不存在人为因素,而完全由于客观原因或原因 不明造成的碰撞。 l、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 2、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 船方已克尽职守,通常的技术和谨慎仍不能避免 的事故。 3、无法查明原因的碰撞
三、船舶碰撞责任的划分 (一)无过失船舶碰撞——相互不负赔偿责任 (损失自负原则) 指不存在人为因素,而完全由于客观原因或原因 不明造成的碰撞。 1、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 2、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 船方已克尽职守,通常的 技术和谨慎仍不能避免 的事故。 3、无法查明原因的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