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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五章 海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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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2、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 3、特别补偿的确定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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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海难救助 重点提示 1、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2、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 3、特别补偿的确定及支付

第五章 海难救助 重点提示 1、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2、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 3、特别补偿的确定及支付

第一节海难救助概述 、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 Salvage at Sea,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 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 助或活动,救助取得效果,救助人有权取得救 助报酬;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进行的救 助,即使救助未取得效果,救助人也有权获得 特别补偿。 救助的形式及性质 (一)行政救助 强制救助,一国行政主管机关在必要时采取强 制性措施对遇险船舶、货物进行的救助。它依 据行政法规定

第一节 海难救助概述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Salvage at Sea),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 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 助或活动,救助取得效果,救助人有权取得救 助报酬;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进行的救 助,即使救助未取得效果 ,救助人也有权获得 特别补偿。 二、救助的形式及性质 (一)行政救助 强制救助,一国行政主管机关在必要时采取强 制性措施对遇险船舶、货物进行的救助。它依 据行政法规定

特点:行政机关从事或控制救助活动。 MC第192条: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救 助作业,救助方享受本章的关于救助作业的权 利和补偿。 (二)纯救助 特点:1、救助方与被救助方无需签定合同;2、 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性质:无因管理 (三)合同救助 以遵循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签定的救助协议

特点:行政机关从事或控制救助活动。 MC第192条: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救 助作业,救助方享受本章的关于救助作业的权 利和补偿。 (二)纯救助 特点:1、救助方与被救助方无需签定合同;2、 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性质:无因管理 (三)合同救助 以遵循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签定的救助协议

*我国海难救助的规定是参照1989年救助公约制 定的。 三、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一)救助标的是法定的; 1、船舶(是指第3条所指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 关系的任何其他非军事、政府公务船舶 2、财产 包括货物、有风险的运费,其他财产 排除:永久地、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j

*我国海难救助的规定是参照1989年救助公约制 定的。 三、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一)救助标的是法定的; 1、船舶(是指第3条所指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 关系的任何其他非军事、政府公务船舶 2、财产 包括货物、有风险的运费,其他财产 排除:永久地、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

「判断]:下列是否救助标的 (1)15总吨的沿海货船 (2)预付运费; (3)水上飞机; (4)掉海里的卫星 (5)被抛日海底的货物; (6)海底电缆 3、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间接标的) *美国海商法对救助标的范围更广,除邮件或证 券除外

[判断]:下列是否救助标的 (1)15总吨的沿海货船 (2)预付运费; (3 )水上飞机; (4)掉海里的卫星 (5)被抛日海底的货物; (6)海底电缆 3、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间接标的) *美国海商法对救助标的范围更广,除邮件或证 券除外

(二)被救助标的处于危险之中 1、危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判断:在船舶修理厂,船舶发生火灾 2、危险是真实存在或不可避免的; 3、只要船、货一方的危险即可 「判断]一艘油轮与一艘蒸汽船在码头靠泊,油轮 正在将原油泵到蒸汽船上,不料蒸汽船系岸的 缆绳松开,致使两船均被大风带离码头,在拖 轮的帮助下,两船才重新系缆。两艘船是否处 于危险中,救助能否成立?

(二)被救助标的处于危险之中 1、危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判断:在船舶修理厂,船舶发生火灾 2、危险是真实存在或不可避免的; 3、只要船、货一方的危险即可 [判断]一艘油轮与一艘蒸汽船在码头靠泊,油轮 正在将原油泵到蒸汽船上,不料蒸汽船系岸的 缆绳松开,致使两船均被大风带离码头,在拖 轮的帮助下,两船才重新系缆。两艘船是否处 于危险中,救助能否成立?

[案例]A船主机损坏,随波漂流,他船对该船进 行救助,请问A船是否处于危险中? (三)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行为 1、法律约束的救助 (1)救助人命(MC第174条;1910公约第10条) (2)相碰船舶对对方的救助(MC第166条) 2、合同约束的救助 (1)船长、船员救助本船 (2)旅客救助本船 (3)引航员在职责范围内的救助 (4)承拖方救助被拖方

[案例]A船主机损坏,随波漂流,他船对该船进 行救助,请问A船是否处于危险中? (三)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行为 1、法律约束的救助 (1)救助人命(MC第174条;1910公约第10条) (2)相碰船舶对对方的救助(MC第166条) 2、合同约束的救助 (1)船长、船员救助本船 (2)旅客救助本船 (3)引航员在职责范围内的救助 (4)承拖方救助被拖方

3、被救助方自愿 被救助方“明显和合理的拒绝 「判断]Ⅰ、遇险船舶的船长已作出“弃船”,船员 返回救助本船,救助成功。 2、船上发生火灾,他船救助,船长拒绝后, 他船硬行救助,救助成功。事后,经查,船上 的灭火设施根本就不够,没有他船救助将全损。 3、A船救助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的B船

3、被救助方自愿 被救助方“明显和合理的拒绝” [判断]1、遇险船舶的船长已作出“弃船”,船员 返回救助本船,救助成功。 2、船上发生火灾,他船救助,船长拒绝后, 他船硬行救助,救助成功。事后,经查,船上 的灭火设施根本就不够,没有他船救助将全损。 3、A船救助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的B船

(四)救助一般应取得效果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特别补偿:无效果一无报酬原则的例外

(四)救助一般应取得效果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特别补偿: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

第二节救助报酬 、救助报酬请求杈的当事人 1、债权人:参加救助的人。 2、债务人:为被救助船舶所有人、货物、运费 所有人或其他海上获救财产所有人。 、确定救助报酬的原则 (一)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 获救价值,是指获救的船舶、货物、其他财产在 当时当地的价值,或出卖的金额,但扣除有关 税款、海关、检疫、检验费用及卸载、保管 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 不包括获救的船员和旅客的行李

第二节 救助报酬 一、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当事人 1、债权人:参加救助的人。 2、债务人:为被救助船舶所有人、货物、运费 所有人或其他海上获救财产所有人。 二、确定救助报酬的原则 (一)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 获救价值,是指获救的船舶、货物、其他财产在 当时当地的价值,或出卖的金额,但扣除有关 税款、海关、检疫、检验费用及卸载、保管、 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 不包括获救的船员和旅客的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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