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重点提示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船舶、 2、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主体 3、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 4、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第七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重点提示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船舶、 2、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主体 3、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 4、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第一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 imitation of liabilit for maritime claims),是指发生重大海损事 故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负有赔 偿责任的人(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 救助人)依法将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金额范围 内的法律制度。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发展 1、委付制、执行制 2、船价制:船舶所有人对因船舶产生的债务
第一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是指发生重大海损事 故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负有赔 偿责任的人(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 救助人)依法将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金额范围 内的法律制度。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发展 1、委付制、执行制 2、船价制:船舶所有人对因船舶产生的债务
其赔偿责任限制于发生海损事故的航次终了时肇 事船舶的价值及运费范围内。 [例]泰坦尼可号 3、金额制:按肇事船舶吨位乘以每一吨位的限 制来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国际公约 (一)1924年《关于统一海上船舶所有人责任 限制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 二)195年《海船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 约》。 (三)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国际公约》 我国未参加公约,但有关内容参照1976年公约
其赔偿责任限制于发生海损事故的航次终了时肇 事船舶的价值及运费范围内 。 [例]泰坦尼可号 3、金额制:按肇事船舶吨位乘以每一吨位的限 制来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国际公约 (一)1924年《关于统一海上船舶所有人责任 限制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 (二)1957年《海船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 约》。 (三)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国际公约》 我国未参加公约,但有关内容参照1976年公约
第二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 度的内容 、适用的船舶 、首先应是第3条所指的船舶 2、造成油污、核能损害的船舶不在其列; 3、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船舶以300总吨以 上为起点,总吨位不满300总吨的传船舶、从 事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我国港口之间海 上旅客运输的船舶的责任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另行制定。 二、责任限制主体 责任限制主体,是指对海事赔偿请求负有赔偿责 任并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享受责任限制的人
第二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 度的内容 一、适用的船舶 1、首先应是第3条所指的船舶 2、造成油污、核能损害的船舶不在其列; 3、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船舶以300总吨以 上为起点,总吨位不满300总吨的传船舶、从 事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我国港口之间海 上旅客运输的船舶的责任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另行制定。 二、责任限制主体 责任限制主体,是指对海事赔偿请求负有赔偿责 任并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享受责任限制的人
1、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 2、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3、责任保险人 [例]甲乙两船碰撞,甲应向乙赔偿损失298万,甲 船已向保险人投保碰撞责任险。 三、责任限制的条件 以责任主体的过错因素来确定 MC第209条: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 于责任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 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的 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1、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 2、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3、责任保险人 [例]甲乙两船碰撞,甲应向乙赔偿损失298万,甲 船已向保险人投保碰撞责任险。 三、责任限制的条件 以责任主体的过错因素来确定 MC第209条: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 于责任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 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的 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例1船舶所有人明知船长经常酗酒并经常在大 雾中超速航行,结果引起船舶碰撞,被索赔 400万美元。 [例2]承运人违反签发两套正本提单引起提单持 有人损失。 四、限制性债权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07条规定 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 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 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 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例1]船舶所有人明知船长经常酗酒并经常在大 雾中超速航行,结果引起船舶碰撞,被索赔 400万美元。 [例2]承运人违反签发两套正本提单引起提单持 有人损失。 四、限制性债权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07条规定: 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 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 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 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 运输因迟延到达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请求 、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 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4、责任人以外的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 照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 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 赔偿请求。 海事请求应根据海商法的其他规定、其他法的 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前提是责任 人对本条所列的海事请求负有赔偿责任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 运输因迟延到达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请求。 3、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 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4、责任人以外的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 照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 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 赔偿请求。 *海事请求应根据海商法的其他规定、其他法的 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前提是责任 人对本条所列的海事请求负有赔偿责任
五、非限制性债权 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主体不能依法进行其 赔偿责任限制的海事请求。 根据海商法第208条规定: 1、救助报酬、共同海损分摊 2、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 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 3、我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 的核能损害赔偿请求 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 5、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 求
五、非限制性债权 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主体不能依法进行其 赔偿责任限制的海事请求。 根据海商法第208条规定: 1、救助报酬、共同海损分摊 2、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 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 3、我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 的核能损害赔偿请求 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 5、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 求
、责任限额 (一)300总吨以上的远洋船舶的责任限额 (海商法第210条) 船舶总吨位人身伤亡 非人身伤亡 300-500 333000SDR 167000SDR 每吨增加 501-3000 500SDR 167SDR 3000-30000 333SDR 167SDR 30000-70000 25OSDR 125SDR 700以上 167SDR 83SDR
六、责任限额 (一)300总吨以上的远洋船舶的责任限额 (海商法第210条) 船舶总吨位 人身伤亡 非人身伤亡 300-500 333000SDR 167000SDR 每吨增加 501-3000 500SDR 167SDR 3000-30000 333SDR 167SDR 30000-70000 250SDR 125SDR 70000以上 167SDR 83SDR
人身伤亡索赔超过限额时,不足受偿部分与非 人身伤亡之索赔并列,从非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中按比例受偿。 在不影响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下,港口工程、港 池、助航设施应优先于其他非人身伤亡其他赔 偿请求受偿。 [例]2500总吨的远洋船舶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限 额如何计算。 333000+2500×500+(25000-3000×33?
*人身伤亡索赔超过限额时,不足受偿部分与非 人身伤亡之索赔并列,从非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中按比例受偿。 *在不影响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下,港口工程、港 池、助航设施应优先于其他非人身伤亡其他赔 偿请求受偿。 [例]25000总吨的远洋船舶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限 额如何计算。 333000+2500×500+(25000-3000)×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