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船舶物权 重点提示:1、船舶的概念 2、船舶的担保物权
第一章 船舶物权 重点提示:1、船舶的概念 2、船舶的担保物权
第一节船舶概述 船舶概念( ship or vessel) 船舶是指能在水上航行的建造物。 、船舶的分类 (一)以船舶国籍划分: 本国籍船舶( vessel of domestic nationality)、 外国籍船舶( vessel of foreign natinality) (二)以航行能力划分: 海船( staging vessel 内河船( vessel of inland navigation) (三)以使用目的划分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船舶概念(ship or vessel) 船舶是指能在水上航行的建造物。 二、船舶的分类 (一)以船舶国籍划分: 本国籍船舶(vessel of domestic nationality)、 外国籍船舶(vessel of foreign natinality) (二)以航行能力划分: 海船(seaging vessel) 内河船(vessel of inland navigetion ) (三)以使用目的划分
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的概念 《海商法》第3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 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 务的船舶及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不包括:1、非海船 2、用于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 3、小船
三、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的概念 《海商法》第3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 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 务的船舶及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不包括:1、非海船 2、用于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 3、小船
*注意:1、包括船舶属具 2“船舶”适用范围的不同情形 「判断]下列是否海商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 1、100总吨的内河船 2、200总吨的沿海渔船 3、被征用为运送军队的100总吨的渔船 4、用于商事的500总吨的军舰 5、浮动式石油钻井平台 6、15总吨的沿海渔船
*注意:1、包括船舶属具 2“船舶”适用范围的不同情形 [判断]下列是否海商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 1、100总吨的内河船 2、200总吨的沿海渔船 3、被征用为运送军队的100总吨的渔船 4、用于商事的500总吨的军舰 5、浮动式石油钻井平台 6、15总吨的沿海渔船
四、船舶的性质 1、船舶是合成物 2、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处理 3、船舶是物,但作拟人处理
四、船舶的性质 1、船舶是合成物 2、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处理 3、船舶是物,但作拟人处理
第二节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的定义 二、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法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 五、建造中的船舶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定义 二、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三、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法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 五、建造中的船舶
第三节船舶担保物权 、船舶抵押权( mortgage) (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海商法》第11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 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 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 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定义的几点说明:抵押人是债务人的限制 是否必要/对抵押权实现方式的严格限制/ (二)船舶抵押权的特点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第三节 船舶担保物权 一、船舶抵押权(mortgage) (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海商法》第11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 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 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 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定义的几点说明:抵押人是债务人的限制 是否必要/对抵押权实现方式的严格限制/ (二)船舶抵押权的特点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海商法只规定抵押权的效力可及于船舶灭失后 的保险赔偿金,可否及于损害赔偿金。 4、追及性:海商法是否有必要禁止被抵押船舶 的转让? 5、公示性:公示方式为登记 (三)船舶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对抗与一般抵押合同的登记 生效 (四)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海商法只规定抵押权的效力可及于船舶灭失后 的保险赔偿金,可否及于损害赔偿金。 4、追及性:海商法是否有必要禁止被抵押船舶 的转让? 5、公示性:公示方式为登记 (三)船舶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对抗与一般抵押合同的登记 生效 (四)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五)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消灭 船舶抵押权(指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船舶抵 押权)取得的条件:签定书面合同;办理船舡 抵押权登记 转移:MC第18条: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 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 转让。 消灭:海商法仅规定:船舶灭失、 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因行使而消灭。被 法院依法拍卖而消灭
(五)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消灭 船舶抵押权(指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船舶抵 押权)取得的条件:签定书面合同;办理船舶 抵押权登记 转移:MC第18条: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 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 转让。 消灭:海商法仅规定:船舶灭失、 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因行使而消灭。被 法院依法拍卖而消灭
船舶留置权( possessory lien) 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船舶留置权,MC第25条:造船人、修船人 在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 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 的权利。 2、船舶抵押权的成立条件 3、船舶留置权的消灭: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 修船人不再占有船舶时消灭
二、船舶留置权(possessory lien) 1、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船舶留置权,MC第25条:造船人、修船人 在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 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 的权利。 2、船舶抵押权的成立条件 3、船舶留置权的消灭: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 修船人不再占有船舶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