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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八章 海事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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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事争议的解决途径 2、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3、海事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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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海事争议的解决 重点提示 1、海事争议的解决途径 2、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海事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中 断

第九章 海事争议的解决 重点提示 1、海事争议的解决途径 2、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3、海事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中 断

第一节海事争议与解决途径 海事争议的概念 海事争议,狭义,特指海损事故,即造成财产损 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事故一起的纠纷。 广义的海事争议,是指一切海上事务,包括航海 贸易所涉及的以及与船舶和船舶活动有关的任 何海事争议。 海事争议的范围 1、海事合同。 2、侵权行为所导致的争议 3、物权方面的争议 4、其他

第一节 海事争议与解决途径 一、海事争议的概念 海事争议,狭义,特指海损事故,即造成财产损 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事故一起的纠纷。 广义的海事争议,是指一切海上事务,包括航海 贸易所涉及的以及与船舶和船舶活动有关的任 何海事争议。 二、海事争议的范围 1、海事合同。 2、侵权行为所导致的争议 3、物权方面的争议 4、其他

、海事争议的解决途径 (一)和解 (二)调解 调解分为:行政机关的调解:港务监督机关作 调解;海事法院的调解;海事仲裁机关的调解; 其他机关和个人的调解。 调解书书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效力。 三)仲裁 (四)诉讼

三、海事争议的解决途径 (一)和解 (二)调解 调解分为:行政机关的调解:港务监督机关作 调解;海事法院的调解;海事仲裁机关的调解; 其他机关和个人的调解。 调解书书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效力。 (三)仲裁 (四)诉讼

第二节海事仲裁 海事仲裁机构 我国的海事仲裁机构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 专门受理海事争议的案件的唯一仲裁机构,成 立于1959年,现行的仲裁规则是于1995年10月 1日开始施行的。 海事仲裁的受案范围 六个方面:1、船舶救助和共同海损;2、船舶碰 撞或船舶触碰;3、关于海上作业、海上运输、 海上保险等;4、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 境污染损害、5、货运代理、涉外船员劳务合 同等;6、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案件;

第二节 海事仲裁 一、海事仲裁机构 我国的海事仲裁机构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 专门受理海事争议的案件的唯一仲裁机构,成 立于1959年,现行的仲裁规则是于1995年10月 1日开始施行的。 二、海事仲裁的受案范围 六个方面:1、船舶救助和共同海损;2、船舶碰 撞或船舶触碰;3、关于海上作业、海上运输、 海上保险等;4、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 境污染损害、5、货运代理、涉外船员劳务合 同等;6、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案件;

、海事仲裁的程序 (一)申请仲裁 (二)组成仲裁庭 (三)审理 (四)裁决 (五)执行

三、海事仲裁的程序 (一)申请仲裁 (二)组成仲裁庭 (三)审理 (四)裁决 (五)执行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 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撤销裁决麻油人 民法院裁定撤销: 1、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 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的行为的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 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撤销裁决麻油人 民法院裁定撤销: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 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的行为的

第三节海事诉讼

第三节 海事诉讼

第四节海事诉讼的法律适用与 诉讼时效 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概述 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 则,主要体现在第268条和2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 海商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 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 用国际惯例。” “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国际公约一海商法—我国其他民事法律一规章或 司法解痉国际惯俩

第四节海事诉讼的法律适用与 诉讼时效 一、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概述 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 则,主要体现在第268条和2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 海商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 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 用国际惯例。” “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国际公约—海商法—我国其他民事法律—规章或 司法解释—国际惯例

二、我国海商法对涉外海事关系适用法律的具体 规定 《海商法》第265条至275条专门规定了涉外关系 的法律适用: 、海商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 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 国法律。 3、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如果船舶在光 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 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二、我国海商法对涉外海事关系适用法律的具体 规定 《海商法》第265条至275条专门规定了涉外关系 的法律适用: 1、海商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 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 国法律。 3、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如果船舶在光 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 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4、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律 5、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碰撞发在公海上,其赔偿案件适用受理案 件所在地法律;但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 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 旗国法律。 6、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7、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 在地法律

4、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律。 5、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碰撞发在公海上,其赔偿案件适用受理案 件所在地法律;但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 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 旗国法律。 6、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7、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 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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