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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合法有效裁决的前提条件。 根据仲裁协议形成的具体方式,仲裁协议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 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今后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的协议。这种协议通常在合同中写明,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称作仲裁条款 另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的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独立 协议,即狭义的仲裁协议。第三种是当事人通过往来函电及其他有记录的通讯方 式达成的一致同意进行仲裁的协议,也属于书面仲裁协议的范畴,是一种有效的 仲裁协议。我国《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形式要件 按照我国仲裁法律,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符合前述三种类型的仲裁协议 均为书面形式。只有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根据非书面形 式的仲裁协议而进行的仲裁审理以及裁决均不发生法律效果。 2.实质要件 《仲裁法》还规定了仲裁协议的一般实质要件,明确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这项内容是仲 裁协议生效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 仲裁协议在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前提下,即具有合法效力。 、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它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仲裁协议对于仲裁当事人、仲 裁机构以及仲裁裁决本身的作用和影响。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赋予并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当事人签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争议发生时,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请仲裁,通过 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这是仲裁协议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 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则无权请求仲裁;若一方当事人在无仲裁协议情况下提请 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同时,仲裁协议也限制了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手段解 决纠纷。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进行仲裁,且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 提请仲裁,而不能在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涉外 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 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各国仲裁法也都有类似规定。 (二)赋予仲裁机构及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仲裁属于协议管辖,当事人选择仲裁是自治行为。通过仲裁协议,当事人赋 予特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特定的争议具有管辖权,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 决必须以仲裁协议为依据。只有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并且在仲裁协议规定的争议 范围内,仲裁庭才有权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三)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一般都会规定双方承认仲裁裁决的效力,承诺主动履行 仲裁裁决。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除提交裁决书外,通常还必须提供仲裁协议的正 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1958年《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第4条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缔约国获得承认和执行,申请人应该在申请作出合法有效裁决的前提条件。 根据仲裁协议形成的具体方式,仲裁协议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 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今后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的协议。这种协议通常在合同中写明,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称作仲裁条款。 另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的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独立 协议,即狭义的仲裁协议。第三种是当事人通过往来函电及其他有记录的通讯方 式达成的一致同意进行仲裁的协议,也属于书面仲裁协议的范畴,是一种有效的 仲裁协议。我国《仲裁法》第 18 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 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形式要件 按照我国仲裁法律,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符合前述三种类型的仲裁协议 均为书面形式。只有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根据非书面形 式的仲裁协议而进行的仲裁审理以及裁决均不发生法律效果。 2.实质要件 《仲裁法》还规定了仲裁协议的一般实质要件,明确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这项内容是仲 裁协议生效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 仲裁协议在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前提下,即具有合法效力。 二、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它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仲裁协议对于仲裁当事人、仲 裁机构以及仲裁裁决本身的作用和影响。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 赋予并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当事人签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争议发生时,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请仲裁,通过 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这是仲裁协议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 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则无权请求仲裁;若一方当事人在无仲裁协议情况下提请 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同时,仲裁协议也限制了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手段解 决纠纷。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进行仲裁,且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 提请仲裁,而不能在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57 条规定:“涉外 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 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各国仲裁法也都有类似规定。 (二) 赋予仲裁机构及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仲裁属于协议管辖,当事人选择仲裁是自治行为。通过仲裁协议,当事人赋 予特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特定的争议具有管辖权,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 决必须以仲裁协议为依据。只有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并且在仲裁协议规定的争议 范围内,仲裁庭才有权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三) 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一般都会规定双方承认仲裁裁决的效力,承诺主动履行 仲裁裁决。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除提交裁决书外,通常还必须提供仲裁协议的正 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1958 年《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第 4 条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缔约国获得承认和执行,申请人应该在申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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