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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提供: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仲裁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 的副本。只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才具有上述作用。”我国仲裁法律也有相应规定 、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虽文字不多,但内容十分重要。仲裁协议应言简意 赅地规定仲裁的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以及适用法律等主要内容。 这些内容将作为争议解决的明确依据。缺乏任何一项主要内容或约定模糊不清, 都可能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法发生法律效力,从而使争议的解决增加复杂性。所以, 当事人应当全面、明确地规定仲裁协议的内容。 根据法律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通常应包括以下几项: 1.仲裁意愿 仲裁意愿即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愿意接 受特定仲裁机构的审理,接受仲裁机构作出的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的约束,并承 诺自觉履行裁决的义务。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是指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它明确了当事人同意将怎样的争议提 交仲裁,是直接关系到仲裁机构管辖范围的重要内容。只有在有关的争议事项范 围内,当事人才赋予仲裁机构管辖权。仲裁机构只能审理仲裁事项内的争议,并 作出相应的裁决,否则属于越权审理,仲裁裁决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事人申 请执行有关仲裁裁决,或申请有关国家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法院将考 察仲裁裁决是否符合仲裁事项规定的范围。只有属于该范围的裁决,法院才予以 执行;超出该范围的,法院将不予执行,这种裁决在程序上不合法。 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是仲裁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密切地关系到涉外仲裁审理所适用 的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 从程序法上讲,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了仲裁机构以及仲裁规则时,仲裁 的进行应遵循该仲裁规则;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规则或选择的仲裁规则对仲 裁程序中的某个问题缺乏规定或规定模糊时,仲裁程序的进行就需要引用仲裁地 点所在国的仲裁法律或其他程序法律加以补充。程序问题适用仲裁地点所在国的 法律体现了国际私法中“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的一般原则。从实体法上讲,对 于解决争议适用的实体法律,如果当事人进行了约定,则遵循约定的适用法律 如果当事人对此没有进行约定,则由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适用的实体法 律。这类“一定的原则”通常即为冲突规则。由此看来,无论是从程序法的适用 而言还是从实体法的适用而言,涉外仲裁的仲裁地点都有重要意义。 另外,除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外,当事人对本国与外国的法律和实践的熟悉程 度是不同的,不同的仲裁地点,进行仲裁的实际情况就不同,当事人需要选择更 了解更可信的地点进行仲裁 因此,实践中,仲裁地点往往是当事人商谈涉外仲裁协议的重点之一。一般 来讲,当事人都会力争在本国进行仲裁。如果争取不到本国仲裁,可以争取在第 三国进行仲裁,或在对方国家仲裁。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就仲裁地点应写明进 行仲裁的国家、城市。 4.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即经当事人仲裁协议授权受理涉外争议案件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时提供: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仲裁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 的副本。只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才具有上述作用。”我国仲裁法律也有相应规定。 三、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 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虽文字不多,但内容十分重要。仲裁协议应言简意 赅地规定仲裁的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以及适用法律等主要内容。 这些内容将作为争议解决的明确依据。缺乏任何一项主要内容或约定模糊不清, 都可能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法发生法律效力,从而使争议的解决增加复杂性。所以, 当事人应当全面、明确地规定仲裁协议的内容。 根据法律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通常应包括以下几项: 1.仲裁意愿 仲裁意愿即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愿意接 受特定仲裁机构的审理,接受仲裁机构作出的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的约束,并承 诺自觉履行裁决的义务。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是指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它明确了当事人同意将怎样的争议提 交仲裁,是直接关系到仲裁机构管辖范围的重要内容。只有在有关的争议事项范 围内,当事人才赋予仲裁机构管辖权。仲裁机构只能审理仲裁事项内的争议,并 作出相应的裁决,否则属于越权审理,仲裁裁决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事人申 请执行有关仲裁裁决,或申请有关国家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法院将考 察仲裁裁决是否符合仲裁事项规定的范围。只有属于该范围的裁决,法院才予以 执行;超出该范围的,法院将不予执行,这种裁决在程序上不合法。 3.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是仲裁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密切地关系到涉外仲裁审理所适用 的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 从程序法上讲,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了仲裁机构以及仲裁规则时,仲裁 的进行应遵循该仲裁规则;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规则或选择的仲裁规则对仲 裁程序中的某个问题缺乏规定或规定模糊时,仲裁程序的进行就需要引用仲裁地 点所在国的仲裁法律或其他程序法律加以补充。程序问题适用仲裁地点所在国的 法律体现了国际私法中“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的一般原则。从实体法上讲,对 于解决争议适用的实体法律,如果当事人进行了约定,则遵循约定的适用法律; 如果当事人对此没有进行约定,则由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适用的实体法 律。这类“一定的原则”通常即为冲突规则。由此看来,无论是从程序法的适用 而言还是从实体法的适用而言,涉外仲裁的仲裁地点都有重要意义。 另外,除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外,当事人对本国与外国的法律和实践的熟悉程 度是不同的,不同的仲裁地点,进行仲裁的实际情况就不同,当事人需要选择更 了解更可信的地点进行仲裁。 因此,实践中,仲裁地点往往是当事人商谈涉外仲裁协议的重点之一。一般 来讲,当事人都会力争在本国进行仲裁。如果争取不到本国仲裁,可以争取在第 三国进行仲裁,或在对方国家仲裁。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就仲裁地点应写明进 行仲裁的国家、城市。 4.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即经当事人仲裁协议授权受理涉外争议案件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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